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doc
发布时间:2021-06-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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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业界期待已久的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今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P2P领域首个监管细则。 1、规定网贷机构名称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全国P2P企业都要改名吗? 2、不得在互联网、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就是说不允许线下开店了,不允许第二个e租宝出现。
3、非常细致,列出十二种禁止行为:不可自融、不可担保、不可承诺保本保息、不可发放贷款,不可拆期限、不能卖基金、保险,不准做代销,不准做股权众筹、借款不能进股市等等
4、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从时间上卡死,P2P以后就是做小额的。
5、从金额限定P2P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单笔借款和借款余额均有上限,但何为“小额”,“上限”是多少,没有规定。
6、再提P2P不得增信,如何走出信任困局?以前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已经提了。 7、P2P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前提是做好信息披露。
8、今后P2P企业要自请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9、新规出来后,不合规P2P企业有18个月整改机会
10、明确一个P2P行业5个婆婆监管: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办 11、地方金融办负责备案登记和评估分类,如何避免出现寻租? 12、自身资金与借贷资金要隔离,P2P不得设立资金池,客户资金必须找银行存管 13、存管银行不负责借贷交易是否真实,监管部门可通过存管银行掌控整个P2P行业数据 14、P2P不能吃利息,借款人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 15、借贷合同不能随便销毁,到期后至少要保存5年。 【观点】P2P大洗牌来临,不要惊讶一些“强大”的公司倒下
来财街总裁李昭君认为,“在这个时间节点上,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委共同发布网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方向上值得点赞。随着监管细则的逐步落地,对于正规经营的的网贷公司是绝对利好的消息。在接下来的18个月里,肯定会有一个洗牌的过程,其中不要惊讶会看到一些看似实力强大的网贷公司倒下,过程残酷但有利于行业的持续可健康发展。还是那句话,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网贷行业的战争是场马拉松,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快感,要持续享受高潮,就得真诚互动、恪守自律,行利国利民之事,只要这样,我们相信接下来的十年里定当是网贷行业的春天。”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