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2020-01-11 11:14:4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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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民间借贷问题成为了目前我国金融界讨论的热点,因为处于正规金融体制之外的民间借贷已经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导致政府经济政策失控,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解读一下当今我国民间信贷的现状。

第一章、了解民间信贷及其特点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我国的民间信贷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日趋扩张、借贷用途日趋多样的形式,对金融业的影响日渐加深,已经逐步引起社会上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及业务流程

(一)民间借贷中介代理业务有关规定

民间借贷中介代理业务指担保公司不参与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业,不承担担保责任,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供求信息,并协助借贷双方完成借贷行为的业务。

出资人:必须是合法拥有一定自有资金的自然人。

借款人:要求是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收费标准:担保公司可向出资人收取放款金额1%2%的中介信息费;向借款人收取借款金额2%5%的中介代理费。(注:中介代理业务在实际操作如何有效地收取中介费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二)民间借贷担保业务的有关规定

1、出资对象:凡合法拥有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担保公司可代为理财,寻找安全可靠之借贷项目。

2、关于借贷对象:

  A、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中国公民;

B、信誉良好,还款意愿强,有还款能力;

  C有物业或其他可靠的抵押;

D、有证券或其他有价单证作质押;

E、稳定而资信良好的个人作为担保。

3、条件:出资人、借款人可自行选择或由担保公司推荐业务合作对象;借贷双方同意平等协商签订借款合同;借贷资金用途、借款利息标准必须合法;借贷双方须同意无条件配合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义务。

4、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A、申请人的担保申请书;

B、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家庭主要资产证明材料、收入证明;私营业主与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近三个月的税单;

C、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D、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5、担保的期限及担保费用:担保期限是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天止。担保费用将根据当事人申请但保的标的额和风险程度等因素,通过协商确定。担保费=担保的金额*担保费率,担保费率为担保标的金额的3%6%,但每件收费最低1000元。

6、反担保措施:保证金、保证、抵押、质押。

7、业务流程:

  A、担保公司通过信息平台获取出资人的有关信息后,担保公司定期将出资人愿出资金额、愿提供借款的时间以及拟借款利率(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等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并予以公布;

  B、资金需求方获取信息、有合作意向时向担保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C、担保公司审核通过后,担保公司受取担保金额20%的前期业务受理费,并将其推荐给出资人;

D、出资人审核通过后,担保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协议书》,申请人缴纳担保费和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并办理反担保合同公证、抵、质押相关手续;

E、担保公司向当事人出具《担保函》;

F、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

8、补充说明:民间借贷担保与银行融资担保只是出资人有所区别,借贷担保业务流程基本相同,具体操作细节参照现行银行融资担保业务操作规定。

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民法通则》中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不存在足以影响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该借款合同完全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作为银行金融的有效补充已逐渐成为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

(二)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大量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故意;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暂时占有、使用的目的,指非法占为已有或使第三方非法占有)3、必须是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如果有正常的借款手续,又不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就不构成非法集资罪了,借多少钱也不犯罪,而且利人利己。

(三)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确保了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及其合法性。但是,民间借贷中也应当遵循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例如: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至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何种形式或者平台进行借贷,法律并没有规定。

(四)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文件

1、《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其它区别

1、借贷的目的不同

民间借贷主要是生活原因或是生产经营所需短期的借贷行为;而非法集资是以违法的形式,进行的一种资本的运作,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和金融的有效监管。

2、借款的针对对象不同

民间借贷主要为“一对一”的借款模式,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即使在一个借款人向多数人借款的情况下,每一笔借款也都是独立存在的。

而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却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行为人或者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吸收存款的公告,或通过其他的方式使社会不特定对象知道其吸收存款的消息。即使有时只吸收了为数不多的几个对象的存款,但如果主要是针对不特定人的,其吸收的存款数额或造成的危害结果,又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犯罪标准,那么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

民间借贷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为,债权债务关系受民法、合同法的约束,当事人违反民间借贷合同,将承担民事责任;非法集资是对于我国公法规定的违反,轻者导致某种行政责任,严重的需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法律风险

三、民间信贷与银行贷款相比较的优点

(一)手续简便。民间融资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负责人身份证件、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也不用经过签订合同、办理公证等程序,一般只需考察房产证明及还贷能力等并签订合同即可。

(二)资金随需随借。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

(三)获取资金条件相对较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需求额度小、管理成本高,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普遍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物;而民间借贷普遍门槛低,显然更加适合于小企业。

(四)资金使用效率较高。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即借即还,适合小企业使用频率高的特点。

(五)节省费用。由于民间借贷省去了公证、鉴定、验资、抵()押登记等手续,也就节省了不菲的中介费用。民间借贷融资正是具备了这些比较优势,才使得民间融资市场日趋活跃起来。

四、我国民间借贷的特点。

通观我国民间借贷全局形式,我们可总结归纳出如下特点:

(一)融资规模逐渐扩大。据调查测算,截至20096月底,全国非正规信贷规模已经突破10万亿元。另据报道,目前浙江全省民间资本已远超万亿,其中温州就有6000亿之巨。无论承认与否,民间金融都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且越来越重要。

(二)民间借贷活动渐趋理性。民间借贷违约现象很少。江西民间融资的偿债率在95%以上。

(三)民间借贷实施步骤便捷。民间借贷操作手续简易、快捷,且一般对借款用途不作限定,仅在口头表明资金使用意向,期限事先基本不确定,可临时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展期,从提出民间借贷申请到获得资金一般只需要12天,短的则只要几个小时,并且普遍以现金方式交接。

(四)民间借贷活动渐趋理性。民间借贷违约现象很少。江西民间融资的偿债率在95%以上。

(五)民间借贷半公开化。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直接融资规模的逐步扩大,利率管制的逐步放松,市场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渐增强,民间借贷的内部和外部环境有所改善,社会的接受和认可程度逐渐提高,一些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已由原来的隐蔽状态向半公开化甚至是全公开化方向转变。

(六)民间借贷利率逐步攀升。随着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及银行利率的上升,民间借贷利率逐步攀升,但涨幅低于金融机构利率涨幅,利率市场化特征明显。

(七)借贷期限短期化趋势明显。现在一般民间借贷的借贷期限已由一年至一年半降低至三个月至半年。

(八)民间借贷资金用途多样化。中小企业主要用于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一般城镇居民民间借贷资金主要用于家庭消费。其中生产性融资比重很高,宁波民间融资约85%用于生产经营,温州约为933%,福建省约为98.2%。

(九)民间借贷的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和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分地区看:北京、上海、天津等正规金融机构多、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大城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替代作用有限;西藏、甘肃、青海、宁夏、贵州、新疆等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民间借贷规模相对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浙江、山东、山西、湖南、江苏、广东、辽宁等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居全国前列,利率水平中等偏高,大多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十)民间借贷信用度高,融资及协议方式灵活多样。民间借贷的主要方式仍然是无担保的信用借贷,交易方式日趋公开化,借贷手续日趋规范。企业民间借贷书面合同许多均还附有担保条款,可供担保的财产更为灵活,对不动产担保的依赖小于金融机构20个百分点,应收账款、存货、股票及其他财产担保比例有所增加;自然人民间借贷的协议方式则较为随意,打借条与口头约定占据主导,

(十一)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更多寻求法律支持和保护。2009年,义乌市法院共受理了1816件、涉案金额6亿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60%的案件经调解撤诉。诉讼案件一般都有借条,百万元以上的借贷,借条的合同要素比较完备,坚持简易原则和快速程序。

(十二)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融资渠道多元化。据调查,企业间借贷占样本企业民间借贷资金来源的10%-11%;典当行业务发展迅速,已成为部分中小企业应急性融资来源之一;担保公司的传统担保业务量有所下降,参与民间借贷、为民间金融提供服务趋势明显。

(十三)民间借贷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大量参与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

(十四)存在一些年化利率很高的民间借贷。此类借贷主要用于调剂企业短期头寸不足或是在银行“还旧借新”的“过桥资金”等,一般期限很短,利率较高,但利息支出仍在企业可承受范围内。值得注意的是,用于偿还银行到期贷款的“过桥资金”,容易掩盖企业经营困境,可能会给银行信贷带来潜在风险,商业银行应予以关注,加强对贷款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监控。

我国民间借贷的上述特征,表明了民间借贷已经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民间借贷的发展是经济体制变革的一个必然过程。在经济领域中,民营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民间借贷的繁荣和发展是必然的。

第二章、我国民间信贷存在的原因及影响

一、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

与正规借贷相比,民间的中小企业贷款活动异常活跃。尽管国家对诸如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等民间的非法的灰色金融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但这些非法金融机构却顽固地生存着。姑且不论其合法性如何,这种情况的出现乃是与现实生活中有这种需要密切相关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未得到解决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一直是难贷款、贷款难。之所以出现此种局面,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银行普遍有惜贷行为。二是担保体系作用有限,运作机制不健全。目前各类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有200多家,但分布分散且很不平衡。而且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较小,自负盈亏的担保机构为了减少风险。只能提高担保条件并严把担保业务办理关。这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三是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原则的引导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必然倾向于支柱产业以及垄断性行业。

(二)民间借贷形式灵活、便捷

据调查,民间借贷无论在城市还是乡镇,主要往来于经常性的关系之中,不需要办理像商业银行那样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通常写一张借条或口头约定即可解决问题。正因为这种借贷行为的进出方便,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三)基层金融机构功能萎缩

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基层网点撤并,加之信贷管理体制集中。导致对基层城乡经济发展的支撑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功能性萎缩.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服务功能面对这种形势和环境,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或填补这种缺位。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和市场规律本身的作用.必然促使中小企业无奈地选择民间借贷之路。

(四)高回报、高利率进一步激活了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几倍,高回报、高利率促使其发展呈上升势头。尤其是在当前低利率、低回报期.高利率、高回报的诱惑就显得非常明显。

(五)以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关系本位是民间信贷运作机制的重要基础

民间借贷风险的保障机制也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担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间人的个人信用。一方面这种由亲戚、朋友介绍的借贷活动,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而且这种道德约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另一方面,借贷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即所发生的是一种个人的关系,借款人对借款有着无限责任,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还时,民间金融机构就可凭借借条上诉,法院也会以个人借贷纠纷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间借贷在放贷时也可能要求担保,但对担保品没有严格的限制,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开政府法律以及正规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都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民间借贷虽然属于民间经济活动,但它却遵循着具有地方传统特征的行为规范。

(六)借贷双方都有比较优势

对于民间借贷的贷方而言,他之所以选择民间借贷方式来运用自己手头的资金而不选择其它投资或运用方式,正是因为这种方式可以给他带来他自认为最大的综合收益。当然,此处所指的利益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纯粹的物质利益而应当作宽泛的理解。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尽管相对安全却收益较低的银行储蓄而选择风险更大但盈利更高的实业投资是一种收益,再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高盈利但高风险的实业投资而选择把资金借贷给他人坐以待利也是一种收益。从这一角度来看,上例中所列举的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之中,比如银行存款利率过低、金融投资环境不活跃、高利贷的诱因等等,均可以归入民间借贷人而言的比较优势之中。对于借方而言,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比较优势。比如说,当借款人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却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时,也完全可以选择放弃扩大生产的计划,但为什么他偏要选择代价远比正常金融贷款要高的高利民间借贷甚至是超高利民间借贷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经过权衡,借款人断定,他选择民间借贷获取资金扩大生产经营给他带来的收益将很有可能或是选择民间借贷要支付高利,他仍会有利可图,很显然,对于借款人而言,这肯定是一种比较优势;再比如说,借款人本来完全可以去银行贷款且利率更低,但是他为办理贷款所花时间与精力所付出的代价远比高利民间借贷与这咱相对低利的金融贷款人之间的利差还要大,从而使借款人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以上所列举的都是借款人的比较优势。所以只要这些优势还依然存在,民间借贷就会依然存在。

二、民间借贷的存在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客观上讲,民间借贷所衍生出的民间金融的存在,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

(一)利之一,民间借贷为经济繁荣做出了贡献。

民间借贷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创业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业主,大企业一般不会成为融资的对象,有些大企业还成为资金融出的来源。民间借贷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创业企业和新兴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基金的资金支持作用。缺乏民间借贷的资金支持,我国的草根企业就没有今天的繁荣局面。而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解决企业融资问题的现象,在重庆已经相当普遍。重庆市企调队的一次调查发现,重庆市有近七成的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而该市中小企业由于自身造血功能不强,而对贷款的需求又十分强烈,所以他们在得不到银行或者信用社的贷款支持下,只好转而寻求民间借贷。据悉,在重庆,一年内发生在中小企业问的民间借贷资金总额已经超过30亿元。根据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介绍,温州经济的形成大部分依赖当地的民间借贷,在这波宏观调控政策下,当地共计30多万家中小企业中,20%的中小企业倒闭或者停产与其资金紧张关系密切。根据周德文2004年做过的一次测算,当地的民间资金容量达到了3000多亿元。而经过数年累积,民间资金容量已经远远超过这个数据。

(二)利之二: 民间借贷活跃了金融市场。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其生产和经营规模总量已经大大超过国有大型企业。但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资并不能够通过完全依赖金融机构等正规金融途径,也难以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企业之间的拆借、股权或债权私募,通过小额信贷公司、典当与寄售行、高利贷组织、地下钱庄、私人票据中介、垫款公司等非正式金融途径融资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和补充,其非正规融资的比重也在不断扩大。可以说,正是由于民间借贷的融资行为活跃了金融市场,完善了部分金融市场功能, 才保证了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对民间融资的作用,有专业政策研究人士说:“是民间资金弥补了宏观调控对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不利影响,使一些濒临绝境的企业活了下来。” 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调查, 目前从借贷关系看,个人仍是民间借贷主体,但企业参与程度明显提高,个人供给企业金额占比43.4%,同比提高12.4个百分点, 企业借给企业金额占比5.8%, 同比提高12.4个百分点。借贷资金用途以生产经营为主。6月份,用于生产经营的金额为88.5%,同比提高0.5个百分点。

(三)利之三:民间借贷填补了银行机构的空缺

过去几十年中国金融体系改革中存在一个致命的死角—— 无论是资本市场改革,还是银行体系改革,大多是为国有大型企业的融资服务的,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实际上一直处于被遗忘的角落。表现为所有的银行都越做越大,所有的银行都向发达地区和在城市集中, 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广大县域以下成为金融服务的盲区,民营金融的发展正好填补了这一空白。据报道,20095月,中国经营报对山西平遥、介休、太原等地多家民营煤炭、焦化和铸铁企业的调查发现,他们通过非正规渠道融资的比重平均为85%。与之相对应的,是重庆市经委去年底作的一份调查报告。该报告披露说,在个体私营经济集中区域,民间借贷相当活跃,如近郊区县一镇,70%以上有短期借贷行为,借贷额大都在10——100万元之间。农户、个体工商户、私企老板是民间借贷的主力军。所以民间借贷已经成为现有金融体系之外的重要补充。

(四)利之四:民间借贷手续简便灵活的特点适应了社会的需要。

私企愿意承担更多的支出谋求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方式的灵活与实用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比如股票质押方式这一被银行或信用社拒之门外的方式,在民间借贷中却能以实物作为担保。只要借贷双方认可,厂房、设备、花果树苗、存货等都可作为担保物。民间借贷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快、能应急。这些特点正好能够适应民间借贷需求急、抵押、担保不足的特点。

但是, 民间借贷由于其非正规性、体制外的特点和监管难、法律难以保障的特性,其发展也带来了一定的弊端。

(五)弊之一:搅乱了正常的利率市场和利率管理

一般来讲,民间融资的利率要远高于正规贷款利率,其利率的高低取决于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与需求状况,在宏观紧缩时期, 民间融资利率大幅上升。据报道,中国经营报20085月对山西平遥、介休、太原等地对多家民营煤炭、焦化和铸铁企业的调查发现,他们通过非正规渠道融资的成本普遍较高,如债权私募的年利率为15%,典当融资的月利率为5%,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贷款年利率为21%这种高利率对金融市场的利率是一个强大的干扰,破坏了正常的利率市场秩序,扭曲了资金的价格,歪曲了资金的供求关系。

(六)弊之二:打击了实业经济的发展

民间融资的资金,由于不能吸收公众资金,除了自己多余的资金外,在利率高到一定程度以后,部分企业家宁肯卖掉自己多年辛辛苦苦发展起来的企业,而将资金进行民间借贷,以赚取高额的收益,从而打击了实业经济的发展,形成经济的进一步空心化。据报道,浙江义乌的一些企业老板准备把工厂卖了,成立民间借贷公司。有记者报道,温州一些中小企业主信奉“现金为王”,有的将主业停工,目的是为了筹集资金准备短线投机。这在温州托运行业出现了苗头,一些企业主利用行业优势将资金投入放贷,担起了资金掮客角色。从而加剧了宏观调控下中小企业倒闭程度。据温州金融办的数据显示,2007年温州流动性资本超过3000亿元,且每年以14 的速度递增。通过对当地26个工业强镇23470家企业的抽样调查,温州市经贸委发现有1486家企业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状态, 占抽样总数的6.3——其中少数工业强镇的停工或半停工企业已占到当地企业总数的10%左右。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则估计,温州30多万家中小企业可能有20%左右的企业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状况。以鞋业为例,温州制鞋类企业已由2003年的5000家缩减到今年的2600家。实体经济的发展减缓或破产增加将严重破坏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七)弊之三:加大了企业成本,弱化了企业发展能力

由于借贷利率过高,企业的资金成本加大,导致企业利润率下降,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加大。据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统计,目前全行业三分之二的企业实际利润率只有0.62%。除了外贸市场不景气、劳动力成本上升等因素外,资金成本的上升不能说不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不到1%的利润率下,企业怎样才能持续扩大再生产和进行技术改造?在温州,据报道,当地倒闭的6家企业中,民间借贷金额就高达4亿多元,其中民间借贷利率高的可能超过月息三分。

(八)弊之四: 民间金融削弱了宏观调控政策效应

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就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利率和信贷调控实现控制总的货币供应量的目的。毫无疑问,央行紧缩型货币政策可以有效的控制正规金融信贷投放,但是,由于正规金融渠道的资金控制, 反而强化了对民间金融的需求,而地下金融、民间金融和其他非正式金融组织又不受监管和调控,从而抵消了宏观调控的效应。有专家测算,自2003921日首次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6%提高到7%以来, 法定准备金政策使用频率不断提高,目前已经达到17.5%;在公开市场业务方面,央行票据持有规模从2005年年底的2.03万亿元扩大到20084月底的4.30万亿元;从20041029日开始本轮加息以来,先后9次提高存贷款利率。目前,由于通货膨胀水平较高,加息的可能性依然存在。这些政策的实施,控制基础货币总规模应该在10万亿元左右。而到20086月,全国非正规信贷规模已经突破10万亿元。也就是说,我国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完全被民间金融所冲击,从而形成了限制体制内金融发展而放纵了体制外金融发展的怪圈。

(九)弊之五:民间金融将导致众多的法律问题

因民间借贷无需冗杂的手续,实行起来比较方便, 在一定程度上, 可以解决老百姓的燃眉之急。但是, 由于民间借贷不合法和盲目性,操作不规范,法律意识差,其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大。特别是在经营不景气时, 民间金融的法律纠纷特别突出。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在义乌,高利贷的渠道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寄售行、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的形式变相挂牌开办的高利贷机构, 另一种是个人通过小圈子私下借贷。这也导致借款纠纷案件激增。金华律师曹红光告诉记者,现在代理的案件一半以上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今年5月,针对大标的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多的情况,义乌市法院召开庭长例会专题研究了民间借贷案件存在的问题。截至430日,该院共受理300万至1000万元大标的民商事案件8O件,其中民问借贷纠纷58件。同样, 民间金融还可能导致地下钱庄等案件的发生。如中盛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涉嫌盗卖代客存储的棕桐油事发的核心就在于以中盛粮油为平台的非法融资、放贷。其法人代表王伟依托信用证业务的进出口贸易提供巨额融资通道,经营“地下钱庄”收取高额利息。最终导致资金链条断裂。有的为了扩大资金来源进行非法社会集资。

第三章、我国民间借贷的可行性

归根结底,民间借贷之所以会出现,其主要的原因是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就现阶段来说,一方面商业银行追求高利润、低风险,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得不到贷款,导致其外源融资渠道不畅,发展受到很大制约;另一方面大量的民间资金不敢去投资或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出路。这样,中小企业就不得不转向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鱼水相依,信息交流频繁、信息获取成本较低,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这一切都使得民间借贷有着强大的生命成长的空间。

(一)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优势

历史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末,广东民间资本规模折合人民币已超过1.2万亿元。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民间借贷合法化,这些民间资本有望被盘活。显然,中小企业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经验证据也表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只能获得有限的资金支持,从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具有非常大的优势。

(二)信用约束优势

民间借贷在一个固定范围的地域内,亲缘网络或熟人圈子,往往具有安全可靠、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等综合功能,从而以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民间经济活动最根本的信用基础。它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任何一位与之相关者都不愿意失去它。在熟人朋友圈子和亲缘性关系网络所进行的交往活动中,都具真诚相待、讲信用等行为特征。具体到民间借贷的结算方面,虽然没有任何成文规定,但参与者都共同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民间金融操作简便,可以针对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设计个性化信贷合同,有时可能只需几分钟即可办理好一笔贷款业务。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比较繁琐,贷款审批所需时间较长,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急”的特点不相适应,等贷款审批下来可能已经延误了企业的投资时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无法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

(三)资金配置效率高

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资金配置效率,民间金融一般都有明晰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励约束功能。民间借贷的委托代理问题要少得多,极少出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中经常存在的过度风险承担或风险回避的倾向。民间借贷组织的股东常常与运作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他们的监督成本以及出现不良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民间借贷明晰的产权制度与中小企业具有很多的相似性与兼容性,从而使两者之间较容易形成诚信和协作。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贷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性行为的“经济人”,贷款人在没有任何行政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把资金投放到还款能力最有保证的借款人手中或预期收益最佳的投资项目上。而对借款人来说,由于资金供给方是产权明晰的民间金融组织,强化了借款人的信用约束和还款责任,决定了借款人必须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资金。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助于资金的有效流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

(四)增强金融市场能力

一旦将部分业务转由个人来做,那么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就可以将注意力集中到更大的贷款人,一方面使成本上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满足了较大贷款人的需求,也就限制了民间借贷的范围。金融机构吸收了客户资源中最具价值和增长的一部分,余下的就只是简单重复的资金需求者。成长,然后有进一步扩大业务的愿望,但是这依然不矛盾,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可以吸纳其作为股东。这是政策所鼓励的,一旦进入这些正规金融机构,行为就受到相关规程的制约。反过来,如果股东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运营也是一种促进。这倒是很切合有关鸟和笼子的比喻,笼子随着鸟一起长大,双方都可以获得很大的发展空间,如果有一天鸟希望独自飞翔,很快就会碰到笼子。

(五)民间资本丰厚,社会投资渠道狭窄

我国居民具有持币的传统,因而社会沉淀货币数额较大。而且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还以非常快的速度逐年增长,所以我国民间资本潜力巨大。但是,虽然现在我国的金融体系已得到了飞速发展,可供居民选择的投资渠道仍十分有限。目前中国的存款利率较低,虽然提高了利率,但较中国的通货膨胀来看,利率仍较低,加上利息税的开征,私人部门从正规银行存款中获得的收益非常有限。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造假、黑庄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大大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一些盈利有保障的基础设施投资又不对民间资金开放。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与狭窄的投资渠道极不相称。民间大量资金闲置,而民间金融活动又有着较高的回报,在趋利动机的驱动下,大量民间资金就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这又促使民间借贷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存在于金融市场。

第四章、2011年以来,民间借贷在我国的真正现状

(一)一系列紧缩政策的催化下,民间借贷日渐活跃起来。

“目前应该是近几年民间借贷行情最好的时候,许多同行都感到很兴奋。”日前,青岛一家民间借贷公司的老总感慨,因为今年银行信贷额度紧张,也催生了民间贷款利率的抬升。

相比去年,民间借贷利率出现了不同幅度的上涨。一些正规的民间借贷公司给出的月利率平均在3%以上,而部分非正规的民间借贷公司开出的利率更高,月利率甚至高出了5%,这就意味着借100万元每个月利息就至少要还5万。

水涨船高的利率让借贷公司经营者们看到了更多利润。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在青岛,老牌借贷公司以前50万元左右的借款,年息在10%11%左右,目前提高到11%12%50万元以上的借款,以往年息在12%左右,现在达到了13%100万元以上的借款,增加到14%15%的水平。

业内人士分析,民间借贷利率提升态势或将持续。原因是,下半年受资金等方面的限制更大,放贷幅度会更缓慢,到时更多的缺钱户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进一步抬升利率。

(二)市场供求两旺

尽管利率攀高,有些中小企业在困难时期为了让企业支撑下去,不得不通过民间方式借贷。

青岛一家小企业的老板坦言,转向利率远高于银行的民间借贷,实属无奈。“现在银行放款速度慢了,甚至不提供贷款了,相比之下,民间借贷最快半天就能拿到钱,其手续简单、放款速度快的优势,确实吸引了不少我们这样急需用钱的中小企业。”

贷款供应的缺口促进了民间借贷的活跃。来自融诺投资、盛鸿基等青岛多家民间借贷的信息称,越来越多的贷款需求者将目光锁定民间借贷市场,目前他们公司的业务员几乎“连轴转”。

而对手握闲钱的投资者来说,由于股市楼市震荡,也急切需要其他的投资渠道。业内人士称,加息后,银行的年利率是3%,理财产品的收益5%就算很高了,而通过民间借贷放出资金获得的年收益能够保持在10%以上,且风险比股市小得多,对投资者而言,这也是非常有吸引力的一条投资渠道。

借、贷两方业务的增加也让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流量迅速上升。中投投资负责民间借贷的人士说,往年春节后算是“淡季”,但是今年,节后放款、借款的都挺多,目前他们公司的资金周转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30%

(三)风险不容忽视

在银行信贷紧缩背景下,高息民间借贷供需两旺,由此产生的风险更值得关注。

据了解,找民间借贷的企业分两种,一种是本身信用记录就不好的,但近年来这种企业明显比过去少了。另一种,则是信用记录良好的。这部分信用良好的企业中,贷款申请已获银行审批通过,但往往因最终拿到贷款时间较长,转而向民间借贷公司进行短期拆借。目前看来,这些企业面临的风险不容忽视。

青岛百众惠抵押贷款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安郁华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较高月息15%计算,如果企业仅是拆借一两天,那么借款100万元,两天的利息也仅有1万元,推至1个星期,利息也就3.5万元,仍在企业可承受范围之内。但如果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时间拖一两个月,那么企业仅就这100万元的借贷,所需要付出的利息则可能是1530万元,对微利的企业而言,这一高昂的成本则可能意味着一年的收成打水漂。

对于放款人来说,收益上升的同时,风险也在增大。利率限定在同期央行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方才符合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要求,反之则属于高利贷,并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会让放款人面临人、财两空的境地。

此外,由于监管、立法等方面的缺位,民间借贷也出现了诸如借贷行为不规范、借贷资金用途违规等现象。青岛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教授朴明根认为,亟须加快民间借贷在制度立法等方面的建设,让民间资本阳光化。同时,对于民间借贷,在法律上要界定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对资金来源是否正当、使用是否合法等方面加以规范。相关部门要对民间借贷中的资金投向等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管与引导,防止变相非法集资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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