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事务代理经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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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事务代理经
办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12.24【实施日期】2013.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事务代理经办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和我市《关于清理整顿社会保险事务违规代理活动的通告》(长人社发【201393号),以及《关于依法规范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活动的通知》(长人社发【2013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清理整顿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理主体问题。从事社会保险事务代理的主体资格认定备案问题,从201411日起,所有从事社会保险事务代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颁发,并明示具有社会保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资质的营业执照,从事社会保险事务代理的单位通过市人社局法规处资质备案审查,确认主体合法后,才能在长沙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办相关的社会保险业务。二、代理主体及代理业务的清理时限问题。1/2





(一)从事社会保险事务代理的机构及其业务的清理。目前在市、区(县)从事社会
保险事务代理的机构,必须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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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24d7216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b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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