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家具全屋定制加盟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14 14:52: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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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特 许 人:BRONSON(以下简称甲方)

被特许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为“BRONSON”品牌特许加盟商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特许加盟期限及区域

1、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授权乙方 区域特许加盟商。

2、本合同特许加盟期限为 年,从20 _ 日起,至 年_ 月_ 日止。

第二条:特许经营费用

1、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保证金 万元,用于对乙方经营行为的规范,合同期内甲方按0.5%的月利息支付给乙方。

2:合同到期后,乙方如无违反规定三个月内足额返还给乙方。

第三条:政策支持

1、 乙方专卖店样品按以下类别进行优惠:柜体按出厂价6折上样,样品费按每次下单金额的5%返还,一年内返完为止;

2、 合同签约后甲方赠送乙方“益酷+”设计云VIP账号一个,子帐号三个,使用期一年;如上一年完成 万元销售额次年免收年费。如乙方需增购VIP帐号甲方按原价5000元/个.年的价格五折优惠出售。

第四条:销售价格:见《BRONSON(中文:博朗森)全屋定制出厂报价单》

第五条:特许经营权限

1、在合同期内,乙方拥有“BRONSON(中文:博朗森)”系列产品 (区域)经营权,在该授权区域内,甲方不得再指定其它经销商。

2、乙方是独立的经营实体,自行承担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经营费用,其一切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牌代理权。乙方职工不是甲方的职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的区域内开展业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跨区销售,对甲方尚未开发的市场,乙方可申请该区域经销权。若乙方未申请或未经甲方批准自行开展业务,甲方随时有权停止乙方的在该区域的一切业务。

4、特许加盟店没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品牌代理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扣除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授权期内,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所开加盟店提供统一、完整、详细的平面设计、样品设计和形象展示设计等装修方案,并有义务对展厅的软件装饰方案提出合理建议,在乙方装修过程中,甲方人员应该与乙方保持良好沟通,确保装修的顺利进行。

2、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店面人员的招聘、筛选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以提升乙方团队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3、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销售、设计和安装人员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培训期间乙方培训人员的饮食及住宿费用自理。

4、甲方保留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的权利,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市场管理行为。

5、甲方所颁发的所有文件、资料都属于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外泄或交易。

6、甲方进行“BRONSON(中文:博朗森) ”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乙方也可为“BRONSON(中文:博朗森)”品牌的产品进行促销、推广等宣传活动,并配合甲方进行“BRONSON(中文:博朗森)”品牌宣传活动的整体规划。乙方单独进行“BRONSON(中文:博朗森)”品牌有关的宣传、广告活动时,应事先书面告知甲方备案,甲方有义务进行指导和协助。

7、如果乙方有以下几种行为发生,甲方有权利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取消其加盟店资格,并且不退还乙方所缴纳的特许经营保证金:

(1)所为的行为对“BRONSON(中文:博朗森)”品牌有重大的损害者,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被当地工商,市场查处,勒令停业;

(2)累计超过两次(含两次)经营非甲方提供的产品;

(3)累计三个月无销售量或未能达到年度最低进货额的;

(4)其它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设立销售网点的地理位置及营业面积须征求甲方认可,且按甲方统一形象进行装满布置、品牌推广及促销,不得有任何损害“BRONSON(中文:博朗森)定制家具”品牌形象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2、乙方自行办理当地加盟店或经销网点的一切手续,其经营独立自主,自负盈亏,乙方的一切债权、与甲方无关。

3、乙方应自觉执行甲方市场统一的零售价格规定,在甲方指导零售价基础上,适当上浮或下调市场零售价格,但不得以任何理由低价扰乱市场和做其它形式的恶意价格竞争。

4、乙方特许加盟店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是甲方所提供的产品,不得以“BRONSON(中文:博朗森)定制家具”的名义销售其它同生产同类型产品。一经发现第一次扣除保证金5000元、每二次扣除15000元,多次不整改的甲方解除加盟协议。

5、乙方必须参加甲方定期举行的年度加盟商大会。

6、本合同所涉及的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在授权期间,乙方有权利免费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的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等。

7、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包括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维护甲方品牌声誉和良好形象。

8、乙方应负责其已出售产品的维修、换货及退货服务,如属甲方责任,乙方应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经甲方确认属实后,甲方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八条:货款结算、供货方式

1、在授权期内,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经甲乙双方确认的《BRONSON(中文:博朗森)加盟商销售订购清单》及符合甲方生产要求的产品设计图纸及文件,以及全部款项的付款凭证原件或传真件后,甲方立即组织订单的生产

2、供货周期:以自甲方收到乙方准确的图纸及货款当日起35天内交货,特殊工艺以实际沟通的交货期为准。

3、为保证货品运输安全,乙方根据加盟店所在地的特殊情况,可向甲方要求产品的特殊包装(如远距离移门包装等),甲方按成本收取特殊包装费用。

4、对于乙方由于自己进行产品供应运输仓储及转售而发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合同到期及续签

1、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经双方协商后可续签合同。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由甲方制定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后,双方特许经营关系继续进行。

2、如因乙方违约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时,乙方应承担下列责任:

(1)支付所有应当支付给甲方的费用。

(2)归还所有未使用完的合同、宣传资料、机密文件、在线销售系统、网络办公系统及BRONSON(中文:博朗森)设计系统、BRONSON(中文:博朗森)标识物等物

(3)转移、销毁、归还所有带有“BRONSON(中文:博朗森)”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等。对于乙方已经有偿购买的对象归乙方所有。

(4)修改乙方特许加盟店保留的房屋、设备、陈设,以消除任何与“BRONSON(中文:博朗森)”商标有联系的标志。

(5)乙方不得再以“BRONSON(中文:博朗森)”商标的名义进行任何商业活动或有损“BRONSON(中文:博朗森)”商标的其它活动。

(6)乙方必须在两个星期内办清所有交割手续,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7)在特许经营关系终止1年期内,不得在曾被授权的区域内以任何形式从事使人误认为是特许人的经营活动的事项。

(8)乙方在特许经营关系终止后,仍有责任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并对某些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条:法律责任

违约解除合司,否则违约一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其造成的损失并承担其相应责任。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当地相关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乙方交纳特许经营权许可费和特许经营保证金后生效。

2、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不成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正本均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开户行:

开户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2739ece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c36c57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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