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与各功能区行政业务职能事项梳理报告

发布时间:2016-08-24 10:48: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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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与各功能区行政职能业务事项

分析报告

为进一步明确新区人力社保局行政职能业务事项,厘清与功能区(含天津港集团公司)职能范围,服务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政策法规处在新区的权责清单梳理的基础上组织相关处室梳理与功能区之间职能业务事项。现将梳理情况报告如下。

1、相关处室与功能区业务事项梳理分析

——劳动保障监察

总体原则:2014年新区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后,对辖区企业的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职能由新区人社局职能处室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各功能区管委会依法定授权或委托行使对本区域注册企业的监督、检查管理。同时受理劳动纠纷。

现状:“开、保、高”管委会由于建立较早,劳动保障行政管理机构建设、职能事项落实较为完备,受市政府授权和市局委托承担区域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中新生态城和东疆港保税区管委会的行政执法权限按照各自条例授权,由管委会统一行使执法权。中心商务区和临港经济区的人力社保部门并没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限,受我局委托对本区域的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主体为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

——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

总体原则:为使新建功能区逐步建立统筹管理、衔接顺畅、便捷高效、运行规范的就业、社会保险业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功能区就业、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我局于20147月出台了《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新建功能区就业、社会保险业务管理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滨人社发[2014]21号。文件拟定2015年底前。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逐步将所有就业、社会保险类业务授权功能区管理,并完善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

现状:2014年和2015年就失业管理处和社会保障处就各自职能业务范围经办事项与功能区进行了对接,也就部分职权业务进行了下发。但是由于体制管理及功能区机构建设的原因,只有部分业务事项工作划转落实。具体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与新建功能区在就失业管理方面的职能业务划分

与功能区在社会保险管理方面的职能划分

社会保险类职能业务事项包括: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审核、生活补助领取审核、养老保险手册的核发、医保年限的审核、企业及公务员工伤认定的初审、养老保险补缴确认、特岗认定、病退审核、工伤认定、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龄审定等11项。整体工作在推进过程中。

——其它与功能区有管辖权限人力社保职能业务事项

二、功能区职能事项梳理分析;

——“开 高”行政业务职能事项分析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功能区。是天津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功能区实行统一管理,其工作职责明确依法负责劳动人事管理工作。设立人力社保局业务工作受市人力社保局指导。我局受市局委托负责审核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并上报市局审批。

——“中新生态城”行政业务职能事项分析

天津中新生态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一个生态城的框架协议》而建设的生态新城,生态城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生态城实施统一行政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统一管理生态城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交通、工商、公安、财政、劳动、民政、市容环卫等公共管理工作。设立人力社保局职能业务工作应受市人力社保局指导。我局受市局委托负责审核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并报市局审批;对养老保险审核、工伤认定、及医疗保险实施管理

——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行政业务职能分析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是经国家批准。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对保税港区及毗邻区实施统一行政管理。其职责明确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有关部门委托集中统一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土地、规划、建设、工商、财政、劳动和保障、环保、卫生安全生产各项公共管理工作。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按照精简、高效、审批与监管分开的原则,设立、调整行政管理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设立人社局其职能承担区域人力资源、机构编制工作和职业培训、就业安置、劳动关系管理等社会保障工作;承担干部、人事相关工作。业务工作应受市人力社保局管理指导。我局受市局委托负责审核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并报市局审批;实施社会保障管理并委托日常监督检查。

——中心商务区、临港工业区行政业务职能分析

中心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隶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领导。是新区派出机构根据区政府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分别设立人事局职能承担人力资源、劳动保障工作。业务管理工作接受区人力社保局管理指导。我局负责审核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并报市局审批;实施对其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管理指导管理工作,并委托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职能业务分析

(一)总体情况(天津港):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特大型交通运输企业,下属单位75家,其行政管理属天津交通运输管理委员会管理,注册生产经营地均在滨海新区。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天津港集团公司和下属各企业的相关劳动保障管理均按照企业注册地实施管理,诸如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等管理均按照属地管理。

按单位注册地址划分,74家单位在滨海新区(含各功能区)注册,1家单位注册地址分别在河西区、滨海新区、和平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河西区徐州道5号、塘沽新港二号路38号、和平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1308A号)

天津港下属企业(75家)按照区域划分如下图所示

(二)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管理(天津港)

历史:原塘沽区和塘沽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天津港集团所属企业的管理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开展劳动保障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受理检查工作。每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由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集中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书面年检材料。市监察总队也有向其直接下达抽检名额。发生劳动纠纷后,如果天津港集团不能很好承担监管责任,劳动者一般向市、区劳动部门投诉解决。

现状:2014年新区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后,对天津港集团的相关监督检查职能由新区人力社保局职能处室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各功能区管委会依法定授权或委托行使对本区域注册企业的监督、检查管理。同时受理劳动纠纷。

(三)社会保险管理(天津港)

历史:天津港集团所属企业按照企业注册地分别由原塘沽、开发、保税的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工伤认定、退休审核等行政职能管理,由注册地的社会保险分中心负责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其中原塘沽人力社保部门和社会保险中心是天津港和港区大多数企业的属地负责部门。

现状:所辖企业分别在滨海新区(原塘沽地域)、开发、保税及后期建立的东疆港区域注册,在社会保险方面接受注册区域人力社保部门管理。由于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职工的社会保险管理业务,比如工龄认定、退休审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社会保险缴纳等,都由各单位自行直接与注册区域的人力社保部门、社会保险经办部门相衔接。对于分布在后期建立的东疆港区域的单位,其社会保险行政审批业务在设定的过渡阶段(2015年底前)由新区人力社保局直接管理;社会保险征缴结算操作业务,委托开发区社险中心代为提供经办服务。

(四)劳动关系管理(天津港)

历史:按照市人力社保局整体工作安排,将部分审批权限对区县级进行下放。塘沽人力社保局对天津港集团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集体合同审查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批。对企业依法签订、变更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现状:2项行政审批职能划归新区行政审批局,我局对天津港集团应负责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评选等劳动关系等工作实施属地管理。

三、风险点分析

——管理职能重复、交叉矛盾的风险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港保税区条例》、《天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中新生态城管理办法》、《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明确其管理委员会是天津市政府派出机构,工作职责: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有关部门委托实施统一行政管理。天津滨海新区条例明确经济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履行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能,接受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目前各经济功能区都设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工作职能应接受市人力社保局管理指导。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直接受市局的管理指导。而生态城、东疆保税区部分接受市局管理指导。这种职能上的交叉、重复。易出现工作的效率或管理疏忽风险

——法定授权与职能业务经办矛盾风险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第九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将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具体事项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我局受市局委托行使对经济功能区管理经办事项在管理范围、时限、实施主体没有明文规定。如:企业职工退休审核、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审核、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主体,一旦功能区注册企业对行政主体有异议,易形成行政诉讼的风险。

—— 管理机构建设与落实工作职能矛盾风险

目前滨海新区七个经济功能区按管理职能分别设立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除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在机构建设工作职能得有效落实,人力社保工作创新、高效、有序开展。而其他几个功能区人社局在内部管理机制人员安排还不够完备。工作职能没有全部落实,尤其是在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存在短板,这些工作的空缺只有市局和区局来承担,易产生管理不到位的风险。

一是我局于20147月出台了《区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新建功能区就业、社会保险业务管理过渡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滨人社发[2014]21号。文件拟定2015年底前。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逐步将所有就业、社会保险类业务授权功能区管理,并完善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但是截至目前,由于新建功能区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的原因尚未完成全部事项的划转,其中就失业方面已划转6项,未划转5项,社会保障已划1项,未划转10项。

二是按照新区体制改革的要求,新北街和新河街已划归高新区管辖,但是由于平台和队伍建设的原因,目前就失业管理和社会保障的相关业务仍在塘沽片区经办。需要特别指出的就是工伤认定,原塘沽海洋高新区(新北街)的企业的工伤认定仍在塘沽片区负责,2015年该区域企业发生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2件,诉讼主体均为我局。如果由高新区人社局认定工伤,则行政诉讼案件的主体就是高新区人社局。

四、应对措施的建议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园区、中新生态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依各自条例及管理办法其法定职责:受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其他部门委托行使统一管理,同时接受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就新区人力社保局如何行使职权避免与市人力社保局在管理、监督权限范围、内容上存在重叠、交叉、漏缺。建议如下。

——各业务处室应积极主动与市局相关职能处室沟通;

掌握市局对相关功能区人力社保工作职责事项动态管理,及时了解委托给各功能区职能事项,已授权给功能区的职能事项不要再委托给我局。明确区局委托管理事项的范围,组织好各功能区落实。

—新区人力社保局加强指导推动各功能区依法落实主体管理职能。

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对于已经授权或计划授权功能区行使的行政职权要做好风险防控工作。避免因工作职责划分不清、业务培训不到位而引发行政诉讼。同时要建立工作协作机制,要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强内部信息沟通,互通有无,共同维护新区人力社保事业的和谐发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2d3702d4028915f814dc2d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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