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5 10:36: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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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住房公金个人住房款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范住房公款管理,鼓励和支持

住房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改善性

住房,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国院《住房公金管理

条例》(国院令2002年第 350 号)、中国人民行《款通

(中国人民行令1996年第 2 号)、中国业监督管理委

会《个人款管理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 2 号)、《中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年第 50 号),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所称住房公金个人住房款(以下

款),是指运用所集的住房公为资金来源,向按

存住房公金的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

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第三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公当遵循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依法合的原

第四条 款管理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

第五条 武威市住房公金管理委会(以下称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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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本市公款政策制定和重大事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

化公款政策及影响度的参数置、审议住房

金呆坏资产证券化等重要事批商业银行或

专业机构承业务格以及国家和本市

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武威市住房公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是本

市公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各决策及授

组织实施公业务、承担公风险以及国家

和本市定的其他事

中心当建立有效的公款管理机制,依据本法制

定公款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施公款全流程管理。

第七条 业务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以下称受托机构)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定条件,并管委

批通

第八条 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放及回收

的相关业务行的手续费在中心的业务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中心委托专业机构承住房抵押担保业务

机构的服务费在中心的业务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 中心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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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义务任,并受托机构业务办理情况督考

核。

第十一条 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款的管

理。包括商品房款、二手房款、商业银行按揭住房

住房公款(以下称商款)、异地款(本地

异地房和异地存本地房)、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

工公寓、公租房等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十二条 款的正常存住房公金的

工,包括在本市存住房公金的港澳台人、个体工商

其雇用人、非全日制从、其他灵活就,以及在外

省市存住房公金的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

均可申款。

第十三条 中心推行共同借款人制度。借款人已婚的,配

偶必共同借款人款手身借款人可允父母、

子女其中一人作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有与借款人共同偿还贷款的任,即在借款

人因故无法无力偿还贷,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余任。

第十四条 先保首套自住住房的

工家庭,适度支持第二套改善型工家庭,不得向三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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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住房的工家庭放公款。

第十五条 首套房和二套房的定,以工家庭夫妻二人在

金中心的公款信息记录和征信系记载的住房

款信息记录为准。

第十六条 借款申人及共同申当同符合以下

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明,连续额缴存住房公

6 个月(含)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能力;

(三)有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款意愿;

(五)能提供 3 年以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

合同和明文件、首付款票(首套 20% 二套 30%)及符合

定的其他材料;

(六)异地是本地籍,所房屋须为本市的自

住住房;

(七)能提供中心确定的款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

上不予款。

(一)近 5 年,在住房公金提取、款中因造、造材料

或提供虚假明,被中心重失信行的;

—4—

(二)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原有的住房公款本息尚未

清的;

(二)借款人或共同申他人提供住房公款担保

尚未解除押的;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已使用此房合同支取住房公

金的(其一);

(四)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有商业银行其他消费贷款,余

 10 万以上的;

(五)借款人或共同申人在住房公款系,存在

 3 期(含 3 期)累 6 期(含 6 期)以上的逾期不良记录

(六)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征信告内有住房公

款、商业银款(不含就前的助学款),存在

连续 3 期(含 3 期)累 6 期(含 6 期)以上的逾期不良记录

(七)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征信告内有信用

卡透支(不含年、手续费,以行盖章准),存在连续 6 

(含 6 期)累 12 期(含 12 期)以上的逾期不良记录

(八)被入失信被行人的;

(九)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款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在我市存住房公金的家庭,公

款的最高 60 万元;夫妻存住房公金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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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最高 45 万元。

第十九条 当同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借款申人及共同申人首次房的,度不得

高于房价款的 80%

(二)借款申人及共同申人二次房的,度不得

高于房价款的 70%

(三)异地工及无雇工个体存者,度不得超

过总房价款的 70%

(四)借款申人及共同申人申请贷度的月供支出

不超其共同收入的 60%;

(五)不高于借款夫妻双方及担保人住房公账户

之和的 5 倍;

(六)借款人距退休时间不足三年的,其公金担保

算,公款的度不能大于借款人及担保

人公账户预计缴度之和;

(七)影响款的其他因素;

中心在合考察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度、剩

余房款、款能力抵押担保等比后,取最低

第二十条 中心合考察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状况后,在

最高度内按照借款人款能力、债务款用途、风险

度、行全面算,确定可贷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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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款期限最短不得低于 1 年,最

 30 年。款期限不超借款人法定退休年后延 5 年。

第二十二条 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行公布的住

款利率行。

款期,如遇中国人民行公款利率整,新利

率于利率整的次年 1  1 日起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行的相关定,中心借款人未

按合同定日期款的息,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

利率上浮 30%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款担保方式有公押担保和住

房抵押担保两种。担保的范包括款本金、利息、息和为实

现债权所需的用。

第二十五条 担保方式押担保的,符合以下

定:

(一)公押担保人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款意

愿,具有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须经中心可并符合中心定的其他条件,与中心

住房公押担保承诺书,在借款人款本息尚未清前,

不能提取其住房公账户内的存;不能申住房公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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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担保方式住房抵押担保的,符合以下

定:

(一)中心第一位抵押人;

(二)借款人以自住住房作抵押担保,必将住房价

抵押款;

(三)以他房抵押的(只适用于本地工),征得他房

产权人本人的同意,必将住房价抵押款;

(四)抵押人和抵押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

本市不动产权属登门办理抵押登,抵押担保期限和

款期限一致,房在抵押期,未抵押面同意,借款

人无以任何理由中断和撤抵押担保。

(五)公正的价抵押物价,借款人申的新

品房不需估,按开商出售的价。二手房款或以其

他房抵押款的,参照税以路段划分的税参考

价估

第二十七条 中心在放前抵押物、抵押物的

属和价、担保人的偿还能力审查;在担保期内

强对抵押物、担保人的管理,定期检查,防范风险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八条 行三级审批:受理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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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终审审批由中心授管理部负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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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法第十六条定的借款申人可向

中心受理网点提出借款申,并按要求提供申材料,同

所提交的申材料真完整。

第三十条 受理网点符合条件、全的借款申

以受理,不符合款条件或者申请资料不全,受理网点可以

不受理,但需告知借款申人原因。

第三十一条 合格的行复,核有关

情况,复合格的,由复员签注意提交批。

第三十二条 合格的款提交管理部审贷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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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审核通后由管理部负责终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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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申人将料提交完整后,受理网点当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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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完成批,并告知借款申人。

第三十三条 批通后,借款申人即可签订《住房

金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和《抵押担保合同》。

第三十四条 管理部将借款申签订的《住房公金个

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交受托行及时发款,网点工

作人果通知借款人。

第六章 还款方式及贷款偿还

第三十五条 款的款方式有按月等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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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按月等本息款,借款人根据自身条件自愿选择

(一)按月等本息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

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二)按月等本金款法,即借款人每期需偿还额度相同

的本金,同付清本期付的款利息,利息逐月减。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当按借款合同定的款方式、

偿还款本息,中心每月通借款人合同定的

账户,直接划扣当月应偿还款本息。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款期一年以后可根据借款合同

定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款本息。借款人使用自有金申

提前款的,每年可申多次。

第三十八条 除使用自有偿还贷款外,借款人可使用

本人公款,在本人住房公账户额偿还贷

款不足,借款人可申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账户

用于款。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

当按借款合同定或者国家有关定支付息。

借款人因个人原因未按合同定日按期款的,中心将在

款日起延 5 扣后,将其欠本息转为逾期款本

息。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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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金借款合同需要更的,必须经债权人、

债务人、担保人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协议型如

下: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更(扣款卡号、电话、通地址)

(二)担保人更;

(三)抵押物更;

(四)款方式更;

(五)借款期限更;

(六)中心批准的其他型。

第四十一条 因离婚、死亡等法定原因,借款人可申

少或更共同借款人,有抵押担保合同的,还应进行抵押担保

更。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以外的担保人因故需要

更的,在征得全体担保人的同意后,可申请变更。

第四十三条 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可申请贷款期

限延,但延后的款期限不得超借款人法定退休年

 5 年。

(一)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借

款人款能力下降的;

(二)因离婚、死亡等原因造成借款人款能力下降的。

—11—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定履行全部义务后,

抵押物或者押物返抵押人或者出人,借款合同止。

第八章 贷后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的款能力和

情况、担保物及保化等情况行跟踪检查

分析,对风险隐控、警、核,确保资产安全。

第四十六条 于逾期未收回的款,及采取催收、

置抵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债权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当接受中心款使用情况、

款能力、担保状况化等情况的督核,及告知中心

的可能影响偿还的事件,并配合中心采取的相关债权保全

措施。

第四十八条 于出呆坏账损失的款,根据相关政策

定、核,符合款核政策的,当在履行定程序后

款核

后的公账销案存,继续做好金回收工

作。

第四十九条 中心将公核、放、回收程中

生的款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及子文档)按一人一档原

并根据国家相关档保管。款已清的,档案保管期限

当按国家定年限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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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款档案要永久保管。

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款人有停止

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款,并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

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手段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明材

料;

(二)不按照借款合同定用途使用款的;

(三)借款人将定抵押财产益拆迁、出

售、转让予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的;

(五)担保人反保合同或者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

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押物明减少影响款人

现债权,而借款人又未能提供新的保或新抵()押物的;

(六)借款人死亡、失踪或移居国外,无法定承人、受遗赠

人、监护人,或法定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偿还贷款本

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七)借款人因法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任的;

(八)反中心与借款人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二条 中心、受委托行的工作人员应格遵守

款管理定,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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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售房位提供虚假合同、借款人的必

承担连带责任,同将划入金全部退回中心。

第五十四条 借款人将款挪用或逾期未偿还本息的,

款人分别对挪用部分、逾期部分按照中国人民行有关

息。

第五十五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止前死亡、被依法宣

告死亡,其合法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

偿还贷款本息的,款人有要求理抵押物及押物。

第五十六条 负责制。款管理人

要及掌握款情况,逾期款要及分析原因,把握向,

采用相措施行催收,工作人任心不审查把关

职权、玩忽守造成失的,中心依照内部管理制度

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九章  

第五十七条 法由武威市住房公金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十八条 法自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武

市管2006 02 号《武威市个人住房公款管理法》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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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3033893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f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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