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4-17 14:23: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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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情况的报告

《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下发以来,我省法院系统紧紧围绕审判方式大胆改革,以提高书记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进一步明确了书记员的职责,规范和完善了书记员的选拔任用和培训考核等制度,建立了符合本地区法院工作需要的管理机制,形成了一支专业的、稳定的,具有较高素质的书记员队伍,为做好审判员的辅助性工作、当好法官助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书记员队伍基本情况

全省法院系统暂无明确书记员编制数,目前现有书记员人,录用制人,聘用制人,速录人员人;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大学本科学历人,大学专科学历人,其他人;25岁以下人,2630岁人,3135岁人,35岁以上人;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35人;

二、书记员队伍建设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绩

(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在招录工作中全省各级法院共录用书记员名。根据书记员逐年减少的实际,各级法院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取得他们的支持,逐步提高招聘的数量和质量,保证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书记员管理办法》。为了全面抓好书记员队伍建设、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党组高度重视,组织学习《书记员管理办法》,讨论划分了书记员的职责,书记员由立案庭统一管理、调派、在审判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这一模式由于忽视了书记员工作的特殊性、独立性以及管理不规范、工作不到位、素质提高不快等问题,很难适应审判方式改革需要,对此,2006年年初院党组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建立了新型的审书关系,既符合审判管理,又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由政治部对书记员统一管理、调度、考核、培训。使审判工作不国书记员的管理体制变化受到影响,也使得书记员工作更趋于专业化、规范化。将过去的书记员工作被动性转变为主动性,审判事务与实务相结合,按照书记员岗位设置,把书记员合理安排到各业务庭,使书记员结合工作实际理顺了和法官的关系,明确了自己的职责,更好的服务于审判大局。

()明确书记员工作职责,把握工作重点。一是有针对性的加强书记员的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以及政治教育和面上管理;二是根据各庭审判工作需要和审判工作量,科学、合理、规范调配书记员;三是对书记员进行统一培训。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加强对书记员的政治理论、

业务水平、法学素养和相关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四是统一考核。除了每月对书记员完成的案件数量、质量由审监庭统一评价、监督外,同时由政治部对书记员政治品质、协调、语言文字能力量化考核;五是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职业化机制。进行书记员业务竞赛,淘汰缺乏工作责任心不强、敬业精神不高、业务水平低下的书记员,做到人尽其才,书记员队伍既符合《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又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

()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教育管理。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遵章守纪、廉洁司法”等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不断强化书记员队伍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在全院大力开展向宋鱼水、黄学军等优秀法官学习的活动同时,号召以他们为学习的榜样和动力,同时注重警示教育,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弘扬公平和正气,积极引导书记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了让书记员在工作中脱颖而出,出台三项措施,认真搭建干警施展才能的平台。一是建立院审判业务交流学习园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二是想方设法尽早解决符合条件的干警的职级待遇问题;三是组织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和宣传、信息、调研活动,对成绩优异者予以奖励。一方面认真开展专业培训,提高法律素质,积极选

派干警参加业务培训;另一方面积极鼓励干警学习各种形式的政治教育,提高政治素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政策建议

l、科学设立书记员专项编制。书记员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人员必须固定,但目前对法院书记员任免没有具体限制和约束,书记员岗位可以随意调整,尤其是一些优秀的书记员,往往调整到行政部门或其他工作岗位,导致书记员队伍不固定。从书记员的来源看,有的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的是部队转业安置的、有的是从其他机关选调的;从人员编制看,有政法专项编制的、地方事业编制的、聘任制的,还有一大批短期合同工。《管理办法》只适用于聘任制书记员, 由于书记员构成的复杂性,要对他们全部统一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目前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要想真正实现单独序列管理的目的,必须设立专项编制。对不同编制人员的转任进行必要的限制,避免书记书记员岗位是一个操作性、.要是案件审理的记录工作,好、文字功底厚、擅长计算书记员。现行聘任制书记员负责,和其他部门的公务员

员与法警、行政人员混编。同时,对法官与书记员比例要科学定,避免“官”多,“兵’’少的内部人员结构极不合理的问题。

2、尽快落实书记员职业保障。由于书记员与同等条件下其W部门的公务员相Lk,工作任务繁重,专业性强,职务晋升空间小,因此该职位对法律人才的吸引力不大, 能考其他部门公务员的人员基本上都不报考聘任制书记员,在工作岗位上的聘6制书记员也都不安于现状,有的只是把该职位作为一个跳板。另外,书记员工作常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审判秘密,案卷本身的保密I作也非常重要,工作一旦出现严重差错,不是简单的“聘”就能解决问题的。有些基层法院已经意识到聘任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都不招考书记员职位而改招办公室科员等职位,招录后实际上从事的还是书记员的工作,书记员聘任制实际上也就名存实亡。从组织人事部门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实际管理来说,尽管法院内部存在着不同的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但法A员的待遇、职级、奖励、晋升等均适用国家行政干部的管理模式,是否是聘任制书记员在人事管理部门来说无关紧要,法院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无法完全跳出公务员管理模式。 因此,要想真正实现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必须要有相应的职业保障措施,以此来吸引人才。

3、合理设定书记员招录条件。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从事的主应当选择那些政治素质高、品行良;机、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的招录由公务员考录工作主管部门1 一样进行,造成录用标准混同,人才资源浪费。要结合书记员作岗位特点,制定书记员录用的相关标准和规定,不要按普通公务员标准招录,侧重书记员“书”和Yig,专业技能和相关法律知识。上级法院的书记员可以从下级法院工作突出的书记员中选拔升任。国家和有关部门还可建立书记员学院(),专门培养法院书记人才。同时, 改革聘任制书记员招录的权限,由法院系统自行招录和签订合同。20 o 79月,张掖中院参照《书记员管理办法》自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了l o名编外书记员,资由财政拨付,实行合同管理。经过半年时间的实践,绝大部分合同制书记员以他们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烟熟的录入速度,赢得了法官的好评,一举解决了审判工作中书记员记录影响审判的难题。初步形成了一支熟悉书记员业务、年轻化、专业化、充满活力的书记员队伍。

4、建立具有司法资格的书记员优先录用为法官制度。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法官人选可以面向社会,直接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法官不仅需要知识,还需要经验。在录用法官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官的任职经验。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人员从事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和学习,亲身体验了各类案件的处理,熟悉法庭审理各个环节,只要具备了相关的条件,应当优先录用为法官。尤其是在西部法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 可以将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经政审后直接招录为书记员,不必再参加公务员考试,做为法官储备人才,法官出现缺额时优先录用

5、实行书记员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结合的制度。书记员集个管理和分散管理都各有利弊,在此情况下可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所谓“集个管理”就是书记员隶属于专门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考核,统一培训。“分散使用”就是按照审判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将书记员分为刑事、民事、立案、审监、执行等小组,合理安排到各业务庭,协助审判员做好各项法律辅助性工作,当好法官助手。推行这一“条块结合, 以条为主”的模式,既能使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同时又突出书记员要服从各审判庭工作指派,有利于建立新型的审书关系,使审判工作不因书记员管理体制变化而受到影响。

6、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要与其他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同步进行。最高法院在“一五”、“二五”改革纲要个都提出了人员分类管理的问题,这是法院改革的必然所在。我们认为,实现人员的分类管理,应该在整个法院统一政法编制的前提下,尽快合理确定法官、行政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各类人员的具体编制。书记员管理改革虽然具有独立性,但对整个法院工作来讲,书记员工作与审判工作密不可分,涉及到法院工作的各各方面。 因此,建立进行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必须与法院的其他改革相结合, 以互相补充和促进。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332ee1e964bcf84b9d57b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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