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大学 硕 士研究生 工作手册

发布时间:2020-06-16 08:38: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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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试行办法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办(2000)1号] 等文件规定为依据,结合我校培养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进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完善研究生培养制度的一项基本建设。培养方案由各学院(部)组织各学科、专业统一制定,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培养方案应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培养方式、课程设置(注明学位课程)、工作实践、论文撰写等作出规定。

(一)培养目标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校培养的研究生必须是德、智、体等全面发展,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专门人才。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开拓进取的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实事求是、严谨的科学作风。

2.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以及必要的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能用一门外国语比较熟练地阅读专业文献资料和撰写论文摘要。

3.身心健康,能完成学习任务和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二)培养年限

学制为2.5年,培养年限2.53年,课程学习时间为1年。

(三)实行学分制

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

二、课程设置

(一)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

(二)学位课是反映本学科最重要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课程,一般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学位课程为5至6门,其中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自然辩证法2学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1学分)、第一外国语(精读2学分/36学时;写作2学分/36学时;听说1学分/36学时三部分)(5学分)、专业外语(1学分)和3至4门专业课。

(三)非学位课一般可安排选修,它是根据学科和研究方向的需要以及为扩大研究生知识面所设置的课程。非学位课可根据学科及研究方向的需要,指定2~3门课为硕士研究生限选课。

每学期按18周授课安排。

三、学分要求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硕士研究生必须修满30学分(不含第二外国语学分),最高不超过35学分。

学位课为18~19学分;非学位课为12~14学分,工作实践为1学分, 前沿讲座为2学分。

其学分的计算办法如下:

(一)通常16学时折合为1学分,实验类课程32学时为1学分。限选课和选修课原则上每门不得超过2学分。

(二)补修跨专业或本专业大学本科的基础课程不计学分。

(三)除课程学习外,硕士研究生本人还应参加一定的工作实践,其内容可以是协助教师从事本科生课程的辅导、实验和实习指导、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指导等,也可以是工厂或实验室的实际技术工作(1学分)。

(四)前沿讲座2学分。包括研究生的专题综述、听取著名学者的学术报告等。各学科可根据学科特点开设学科进展系列讲座课、文献阅读课等。学科前沿讲座应尽可能聘请国内外著名学者讲授。各学科应根据本学科的情况规定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前沿讲座次数及考核方式。

四、成绩考核

学位课为考试课。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计,非学位课考试或考查由各学科专业具体确定,各门课程只有考试或考查合格后方可取得学分。

五、学位论文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包括课题研究及论文撰写两部分内容。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包括文献阅读、调查研究、开题报告、理论分析和实验研究、论文撰写等环节)。

硕士学位论文,除要求资料可靠、理论正确、数据准确、论证清晰以外,还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齐齐哈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答辩,答辩通过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六、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采取导师负责及学科定期审查的方式进行培养。

(一)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对每个研究生制订培养计划。

(二)导师要全面关心硕士研究生的成长,教书育人。

(三)导师在培养硕士研究生过程中,要注意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并重的原则,注意培养硕士研究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谦虚、认真、严谨的学风。

(四)硕士研究生要认真参加有关国内外重大时事及政策的学习,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五)硕士研究生应加强体育锻炼,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执行和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齐齐哈尔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导师认定方法及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规定(试行)

一、导师认定方法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认定在新生入学后采用双向选择方法进行。

(二)硕士研究生在入学教育阶段,由学院(系、部)将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名单、简况表及导师认定双向选择表发给每一位研究生,并向研究生介绍本专业各指导教师的具体情况,如研究方向、科研课题等,以便研究生更具体了解本专业研究方向及其指导教师的情况。

(三)学生根据了解的情况,结合本人的具体情况及志向、特长等,在选择表的所选栏内填写选择的指导教师姓名,可填写三个选择志愿,并按规定时间一式两份上交所在学院(系、部)。

(四)各学院(系、部)组织各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的志愿选择作为其指导的研究生,并在导师意见栏内签署意见。指导教师有权优先选择第一志愿的学生。

(五)导师签字后,由各学院(系、部)汇总并签署意见。原则上每位硕士生导师每届最多指导6名硕士生。

(六)对于双向选择不成功的硕士研究生,各学院(系、部)负责安排指导教师。

(七)在硕士研究生导师与硕士研究生双向选择的过程中,研究生处负有监督的责任。

(八)各学院(系、部)在双向选择结束后一周内将已经认定导师的双向选择表交研究生处审核。

(九)双向选择表一式两份,一份各学院(系、部)留存,一份研究生处备案。

(十)双向选择结束后,指导教师开始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二、培养计划的制定

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是培养方案和要求的具体实施,指导教师应充分重视并指导研究生认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

(一)制定培养计划的原则

1、根据培养目标,保证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2、要根据每个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培养计划,要有利于发挥学生的特长及主动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见解和工作的能力。

3、根据本专业特点及发展,精选课程和教学环节,恰当选择课题,满足培养时间的整体安排。

(二)个人培养计划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治思想教育方面,指导教师应关心研究生的政治思想情况,应制定出具体措施以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加强经常性的思想道德教育,发挥导师教书育人的重要作用。并根据培养目标中有关政治思想的要求,对研究生提出具体要求或作出明确规定。

2、根据各专业关于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说明及课程设置,选择相应的学习课程,要注意满足研究生学位所要求的学分,也要注意不使研究生课程负担过重。为了培养研究生的独立学习工作能力应至少有一门专业课是在老师辅导下自学完成。每位研究生课程选定后,一般不得变动。

3、培养工作还应反映出工作实践的内容、时间安排及进行的方式,其工作量应满足培养方案的要求。

4、培养计划要确定研究生的研究方向,要使研究生尽早接触课题。研究方向及课题要发挥研究生的特长和能力。

5、培养计划中应简明写出论文的工作计划,包括论文的研究方向(或题目上)和研究工作的主要内容。各个阶段的计划要满足培养方案的要求。

6、培养方案中要指明硕士研究生用外文撰写的文献综述。

7、研究生培养计划一式四份,所在学院(系、部)、指导教师各留存一份,一份交研究生本人,一份交研究生处备案。

三、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试行办法

一、教学管理

1.研究生处在每学期的期末组织下达下一学期的研究生教学任务书。教学任务书要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课程。教学任务书由研究生处统一制定,公共课教学任务书由研究生处下达,专业课教学任务书由各学院下达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2.研究生教学任务书是学校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及对课程认可的唯一依据,接受教学任务书的教师要认真完成教学计划。凡擅自未按教学任务书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3.各学院(系、部)教学秘书要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研究生填写培养计划,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填写个人培养计划的研究生,将不予安排授课及考试。对已列入课程学习计划的课程一般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字,所在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执行;对未办理有关手续而未参加学习和考试者按缺考处理。

4.对涉及专业较广、人数较多的公共课程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管理。对其他课程由各学院自行安排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管理。

5.为保证培养质量,提高教学水平,便于教学质量检查,凡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都应制订出教学大纲。所有课程的大纲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考试管理

1.考试是检验教师授课质量及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公共课考试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各培养单位所开课程的考试由各培养单位组织进行。

2.组织考试的单位都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将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及考试安排通知学生,并将有关信息报研究生处备案。

3.对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课程,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参加考试或考核,对不按要求参加考试或考核者,按缺考论,缺考科目的成绩按0分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提前请假,被准假者,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研究生的考试,并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

4.研究生课程学习须按要求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对每门课程缺勤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五分之一者,取消其考核资格,不能获得学分,必须跟随下一年级重修。

5.研究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学籍。

6.在申请论文答辩前应结束全部课程考试,否则不受理答辩申请

7.研究生重修由本人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处,编入下届学生的本课程学习。

8.凡重修通过者,成绩均按60分计入成绩档案。

9.对考试违纪者,取消其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三、成绩管理

1.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工作应以科学、规范为原则,以服务于学生为宗旨,真实地反映研究生的学习效果,要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真学习,完成学业,努力成为高素质的人才。

2.研究生课程成绩的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处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完成。研究生处对成绩管理工作统一负责,各培养单位应有专人(研究生教学秘书)管理。

3.对研究生课程成绩实行系统化、科学化管理。成绩管理包括:(1)提交原始成绩单;(2)成绩录入;(3)成绩查询;(4)成绩管理和归档。

4.研究生处负责全校各类研究生成绩的存档。各院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的原始成绩单接收及研究生成绩录入、成绩管理工作,并负责课程成绩单的定期上报归档。

5.研究生课程成绩单的认可以教学任务书为依据,对无教学任务书的成绩单视为无效成绩单。

6.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和论文形式三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和论文形式按五级记分制评定并登记成绩,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及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课程成绩的记录单由研究生处统一制表,各单位可从网络上直接下载,其它形式的成绩记录单无效。

7.任课教师严格把关,考核成绩评定应考虑正态分布。凡10人及10以上的学位课和必修课,其考试成绩:90分以上不得超过20%,75分以下不得少于20%。其他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也应考虑拉开档次。

8.课程成绩记录单必须由评卷教师认真填写,不得随意涂改,如需涂改时须由评卷教师本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否则成绩单无效;成绩单所填写的成绩必须与卷面评定成绩一致,研究生处将随时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成绩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9.填写无误的成绩单由评卷教师本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为有效成绩单(称原始成绩单)。原始成绩单需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要求开课单位留存,一份交研究生处存档。

10.研究生试卷应由各开课单位保存,至少保存至研究生毕业离校后二年,以便成绩查询。

11.研究生课程的考试成绩由各开课单位转给要求开课单位,并于每学期末将已接收的原始成绩单报研究生处备案,未备案的成绩视为无效。

12.各培养单位应指派专人(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成绩的录入工作,并确保成绩的真实及系统的安全。

13.为便于研究生了解本人的学习情况,研究生可查询本人成绩。研究生报考、联系工作和出国(符合有关规定)所需的成绩单由研究生处提供。

四、教师职责

1.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实行聘任制。主讲教师一般应从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或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的讲师中聘任。

2.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由研究生处下给开课院(系、部),任课教师经院(系、部)批准后,由研究生处聘请。

3.凡是培养方案中设置的研究生课程,必须实行正规课堂教学。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填好教学日历,经系(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交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处按教学日历组织专家听课和进行课堂检查。

4.凡已批准任课的教师,学期中间不得自行更换。特殊情况必须事先由系(教研室)提出具体可行方案,经院(系、部)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更换。

5.任课教师因参加学术会议、出差等工作原因或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按时授课,必须向院(系、部)教学负责人请假,并填写《调、代课申请表》,经院(系、部)负责人批准后,在上课前3天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

6.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调、停、代课次数在3 次以上者,应记入本人本学年业绩考核档案,并酌情扣减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量。各院(系、部)的调、停、代课情况由研究生处进行考核。(注:调、停、代课计算办法:一次调、停、代课6学时以下记为一次,累加6学时以上每4学时记为一次)

7.任课教师须对研究生的出勤情况进行记载,课程结束后在报送成绩的同时提交出勤情况记录。

8.任课教师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

9.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任务书中规定的课程学时上课,不得自行增减,否则不予认可;对随意调课、停课、代课和不按规定时间上课者按教学事故给予处理。

10.提倡任课教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答疑,但不允许组织集体或个人进行考前辅导,否则一经查实,将给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11.承担考试课命题任务的教师,至少要出难度相当的试题两套,同时作好标准答案,密封后交研究生处。

12.命题教师应严格掌握试题难度,成绩应拉开档次,使学习成绩好的研究生能脱颖而出,避免学习差者蒙混过关。

13.教师及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一经发现有试题泄密,坚决查处。

五、课程免修管理

免修、免考的课程,须由本人申请,导师签字,经研究生处核实批准后,方可免修、免考,并承认其学分。

六、校外修课的管理

1.对校内能够开设的课程,原则上不允许到校外修课。确因专业需要而无法开设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各院(系、部)主管领导签字,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前往学习。学习后将试卷及由主管部门认证的成绩证明交所在学院(系、部)管理和研究生处备案,成绩予以承认。

2.研究生拟前往修课的单位具备以下条件:

(1)开课单位应为具有培养研究生的高校或相应的科研单位;

(2)所修课程名称及课程主要内容必须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内容一致。

3.在校外修课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或导师或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自行解决。

七、其它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处。

齐齐哈尔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若干规定(试行)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了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建立规范的课程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考试

任课教师在进行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时要严肃认真,公正合理。

(一)命题

1.命题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进行命题,试题题量、结构、难度要合理;

2.试题要经教研室主任及院(系、部)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付印;

3.命题教师应在命题时制定标准(或参考)答案及阅卷评分标准,试卷卷面应注明每一试题的分值;

4.参加命题的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查处。

(二)研究生课程考试的组织工作

全校性公共课由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负责组织,并安排监考人员;专业课由各学院(系、部)负责组织,并安排2名监考人员。

(三)考试方式和成绩评定

1.考试方式可以采用闭卷或开卷的笔试方式,也可以根据研究生平时完成实验、课外作业的情况及(或)试卷的成绩等综合评定,学位课一般应采用笔试的方式;

2.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试成绩应按标准评定,成绩等级分布要合理;

3.课程考试试卷归档要求

硕士生课程考试试卷于课程考试结束后存开课院(系、部)教务办公室。

(四)试卷批阅

1.评卷人员要准确理解评分标准,认真贯彻公正、准确的原则,并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2.评卷小组应先组织试评,掌握尺度以后,再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完一题,在题号前及试卷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分数,并签上评卷人姓名。遇有疑难问题,可由评卷小组集体讨论,然后定分;

3.评卷一律使用书写红色文字的钢笔或圆珠笔。记分数字的书写要准确、清晰、工整,如有更改,应有更改人签字。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

4.评卷人员发现试题命题有误,或答卷雷同等异常情况,如果是专业课应及时报告院(系、部)主管领导,如果是公共课要及时报培养办公室;

5.在评卷过程中,应组织专人做好复查工作,确保评卷工作质量。对个别试卷评阅的错漏现象,以及登分、记分错误,复查后需要更改的,必须由评卷人、教研室主任、院(系、部)主管领导联合签名,并说明理由,报研究生处备案;

6.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

二、课程选课人数的要求

为拓宽研究生知识面,鼓励跨专业、跨方向选修课程。

对招生35人一级学科的院(系、部),开设的任选课其选课人数应不少于2人;

对院(系、部)招生610人的一级学科,开设的任选课其选课人数应不少于3人;

对院(系、部)招生1120人的一级学科,开设的任选课其选课人数应不少于5人;

对院(系、部)招生2150人的一级学科,开设的任选课其选课人数应不少于8人;

对院(系、部)招生5180人的一级学科,开设的任选课其选课人数应不少于10人;

对院(系、部)招生81人及以上的一级学科,开设的任选课其选课人数应不少于15人。

各招生院(系、部)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此标准的规定。

三、教材选用规则及编写

(一)选用原则

所选教材应符合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尽可能采用新版教材,体现最新科技成果,适应教学改革要求。

(二)教材选用的具体要求

1.任课教师选用上课用书,填报教材使用计划表一式3份,须经学科组集体讨论通过,并经院(系、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由院(系部)统一于每年春季学期61前报送研究生处;

2.凡未经选用、认定的教材或配套教材不得在学生中强行兜售或误导卖给学生;

3.教学单位不能擅自选定并订购教材售给学生,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教学领导的责任。全校研究生教学用书由校教材管理部门统一订购、管理、发售。

(三)教材编写

任课教师应根据研究生意见与学科发展情况,经常更新教学内容,并参加或主持适应于研究生的高质量、高水平的专著或教材的编写。鼓励教师参加学校和全国优秀讲义及教材评选。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齐齐哈尔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试行办法

齐大发字[2006]15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硕士导师的基本原则

1.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开竞争、公正合理、按需设岗、动态管理。

2.有利于中、青年学术骨干的成长和我校学科建设向高层次发展。

3.有利于招生规模的扩大,保证和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二、硕士导师遴选的条件  

我校教学、科研一线的教师以及“双肩挑”管理干部,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参加遴选。

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担负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责任。

2.年龄原则在57周岁以下,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研经验,并具有以下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之一者:

1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者。

2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教学、科研条件

1. 独立讲授过2门以上本科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并能够独立讲授1-2门硕士研究生课程。

2.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中具有较为明确的研究方向,且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3.本人必须有市厅级以上在研的科研项目及可独立支配的科研经费(须出具科技处和财务处签字的经费证明),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人文社科系列

近三年内在国内外本专业学术刊物发表与本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或发表与本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发表于国内核心期刊);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含省部级学术刊物发表后被《新华文摘》等全文转载)与本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出版1部与本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专著;或承担1项省社科规划以上项目;或承担2项市厅级项目。其中学术论文均为第一作者,承担的项目均为项目主持人。

(2)理工科系列

近三年内在国内外本专业学术刊物发表与本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或发表与本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发表于国内核心期刊);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发表(含省部级学术刊物发表后被SCI和EI检索)与本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出版1部与本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专著;或承担1项省级以上项目;或承担2项市厅级项目;或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或有专利。其中学术论文均为第一作者,承担的项目均为项目主持人,专利须为发明人。

三、硕士导师遴选的方式

1.申请担任硕士导师的人员应向硕士学校授予权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齐齐哈尔大学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

2.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政治思想表现、师德、师风以及教学、科研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专家组,按照硕士导师的规定条件进行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专家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遴选通过。

4.遴选出的硕士导师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者,取得硕士导师资格,经师生互选方式,进行具体的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

四、学科(专业)导师的遴选

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根据需要申请跨学科专业导师。该导师应具有完整培养了一届以上的研究生的经历,在申请的学科专业领域中达到该学科专业研究生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成果、项目等),经所申请跨学科专业所在院(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五、附则

. 本规定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凭本校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有效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院(系)请假,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在开学后二个月内,老生在新学年一个月内,必须交纳培养费(计划外研究生)、住宿费、杂费等,否则不予办理入学或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没有注册的研究生不享受在籍研究生学习等一切待遇,其所修课程的成绩及学分不予认可。

第五条 每学期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在开学后三天内到所在院(系)注册,由各院(系、所)按相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研究生注册情况汇总表》报研究生处。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按时注册、也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2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条 在籍研究生必须参加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分。

第八条 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 经学校同意,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由研究生处审核后予以承认,按必修课或选修课成绩计入本人总学分。

第十条 研究生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补考或者重修。

第三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与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 所学专业调整;

() 原指导教师变动,且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

() 身体条件变化;

(四)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五)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或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 校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及导师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转学至外单位:转学应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单位。由本人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后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须经两省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 接受外单位转学研究生:转入者的原有基础与学术水平应符合本校培养研究生要求,并由其本人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出证明,向我校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 转学或转专业一般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内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 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者;

() 已婚女生因生育需要者;

()其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情况的。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填写《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导师及院(系)主管领导审核,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连续休学不得超过2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填写《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复学审批表》,经导师及院(系)主管领导审核,研究生处批准后准许复学。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须向校医院提交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向学校申请复学。公派出国和因私出国未成行者,复学前必须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已退回护照的证明信、省教育厅自费出国留学咨询审核办公室出具的退回培养费和复学的证明,方可向学校申请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停)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五节  退 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 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做出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 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由学校负责,原则上在其来源省( 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 报省的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学校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规定如下:

全日制硕士生(含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习年限一般为2.5--3年,在职硕士生学习年限为4年。硕士生的学习年限最长为5年;

第二十三条 凡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审批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学习年限可相应顺延。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要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所在基层培养单位要作好毕业鉴定。鉴定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学习和健康情况等方面。鉴定必须实事求是,并与本人见面,允许本人保留意见。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校考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七条 不能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所修学分未达到要求者,或不能按时提交毕业论文,以及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应延期毕业,但在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规定的修学年限(含修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其他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学籍变动材料均须报研究生处备案,否则其学籍变动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悖的,则以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齐齐哈尔大学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保证我校硕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6)85号文件《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是国家计划招收的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委托、定向、自筹经费研究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二、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三、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元。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四、领取普通奖学金者,在学习期间的书籍补助费已包括在奖学金中,不再另行发放。

五、在发放普通奖学金时,按规定标准向下浮动10元,用于对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等工作的部分报酬。

六、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硕士研究生,要扣发一定数额的普通奖学金。

(一)每学期开学无故两天不按期到校注册者和无故旷课两天者,停发一个月普通奖学金。

(二)违反纪律给集体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停发一定数额的普通奖学金;受到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普通奖学金;受到记过处分者,停发六个月普通奖学金;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全部普通奖学金;从处分下达的下个月执行。

(三)请事假超过两周者,停发一个月普通奖学金。

(四)学位课考试成绩一门不及格者,停发一年普通奖学金。

七、研究生有正当理由,经批准需要延期毕业者,延长期间不发给普通奖学金。

八、委托、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按协议的规定执行。

九、普通奖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十、本暂行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执行和解释。

十一、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校研究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勤奋学习、严肃认真地从事科学研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高、适应能力强的高层次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第一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包括研究生一等优秀奖学金、研究生二等优秀奖学金、研究生三等优秀奖学金和研究生优秀干部奖;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在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热爱所学专业,在校连续学习时间满一年并参加了本专业本学年全部课程的考核,各科成绩达标(不含重修),修满规定学分;

(三)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未受过处分;

(四)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关心集体。

第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不及格者;

——考试舞弊者;

——未经批准,开学不按时报到注册或提前离校者;

——无故旷课达12学时以上者;

——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宿费的;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宿舍卫生不达标者;

——延期毕业者;

第四条 研究生一等优秀奖学金的评选名额为研究生总数的3%,奖金额为1500元。评选标准为:

(一)二年级研究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在一年内所学课程不低于12门,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若所修课程达到14门,可允许一门选修课成绩在70分以上),已有学术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通过鉴定,综合排名在学院内同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在前5%;

(二)三年级研究生有一篇以上学术论文在全国核心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发表,或有科研成果通过鉴定(署名仅列导师之后或第一),综合排名在学院内同年级排名前7%。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非在职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二等奖学金的评选名额为研究生总数的7%,奖金额为750元。评选标准为:

(一)二年级研究生学习成绩优良,在一年内所学课程不低于12门,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若所修课程达到14门,可允许一门选修课成绩在65分以上)。综合排名在学院内同年级排名在前12%。

三年级研究生有学术论文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参加科研项目、课题研究(为主参加),综合排名在学院内同年级前12%。

第六条 研究生三等奖学金的评定名额为研究生总数的10%,奖金额为450元。评选标准为:

(一)二年级研究生学习成绩优良,在一年内所学课程不低于12门,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若所修课程达到14门,可允许一门选修课成绩在60分以上)。综合排名在学院内同年级排名在前25%。

(三)三年级研究生有学术论文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参加科研项目、课题研究(为主参加),综合排名在学院内同年级前25%。

第七条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设优秀干部奖。

(一)研究生优秀干部奖用于奖励在研究生会和研究生社团活动中组织管理能力较强、投入较多并取得较大成绩、任期一年以上的研究生干部;

(二)单项奖学金根据评定条件,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按研究生总人数的1%评定,奖励金额为750元/人;二等奖按研究生总人数的2%评定,奖励金额为450元/人。

第八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定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研究生处负责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组成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小组。

第九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选遵照以下程序:

(一)由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小组向全体参评研究生公布关于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名额和评定条件,提出评定要求;

(二)研究生个人对照有关条件向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向该院全体研究生报告;

(三)以学院研究生为单位在年度小结基础上推荐产生优秀奖学金的候选名单;

(四)由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小组征求导师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评产生候选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对候选人名单(至少三天)进行公示,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如有异议,应当进行调查了解并复议;

(五)学院将初评产生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和材料按要求送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组织统一评审;

(六)研究生处对学校评审通过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征求全校师生意见。公示结束后由学校发文公布研究生各类优秀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其他有关问题

1.优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年十月进行。

2、发表论文署名单位必须是齐齐哈尔大学,且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同等条件下,论文为研究生独立完成的,优先考虑;

3、在评比优秀奖学金时,发表论文的有效期为在读期间,并只能在评奖中使用一次,上次评奖时已使用的论文本次不再重复使用;

4.全国核心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是指在CSCD核心库、CSSCI源刊物、三大检索源刊物或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中文重要期刊推荐目录。

5.获得各类优秀奖学金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奖学金和证书。

6.凡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追回已发奖学金和证书,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7.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凡聚众请客、大吃大喝、挥霍浪费者,院(系)要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应追回其奖学金,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管理条例(试行)

根据国家教委(89)教高字00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研究生兼任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的要求,为了适应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需要,加强研究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发挥研究生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推行在读研究生兼任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即“三助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一、聘用条件与原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为人师表,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合理安排学习与兼职工作的关系。

2.硕士研究生进入第二学年后方可开始聘用。研究生在学期间兼职工作的工作量累计不能超过半年。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要求的实践环节,可以与“三助”工作统筹安排。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应以保质保量完成学业为前提,不得因为兼“三助”而延长学习年限。用人岗位(或单位)要因需而聘。

二、补贴办法

1.研究生兼任助教(助教)

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以外受聘兼任助教,应根据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给予适当补贴。按助教发放标准发给。由研究生处从下浮奖学金中,按以上标准发给补贴。有条件的聘任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2.研究生科研劳务补贴(助研)

为了充分发挥研究生这支科研工作生力军的作用,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科研工作,并从中受到锻炼,为研究生毕业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在导师承担的科研工作中,应将研究生与教师的工作统筹考虑,使研究生也能得到比较合理的报酬。研究生只要认真完成导师布置的任务,即可得到劳务补贴。在研究生参加实际工作期间,导师应根据其承担工作量数额发给适当的劳务费。对于统招非定向研究生参加或承担属于起步研究的非立项课题并已取得公认成果(或出阶段性成果)或经论证可能取得成果的,由研究生处从下浮奖学金中参照以上标准发给补贴。

3.研究生兼任行政管理工作(助管)

研究生兼任行政管理工作,是培养全方位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途径。研究生参加助管工作的范围包括:各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校职能部门的一些行政管理及兼任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等。助管工作补贴,按研究生实际参加助管工作的时间,参照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岗位工资与校内补贴两项标准发给,经费由用人单位统筹解决。

三、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四、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研究生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档案的作用。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档案管理范围

所有在籍专业学位研究生档案管理在各学院。

二、研究生档案归档内容

1.入学注册时应提供的全部档案材料。

2.报考登记表。

3.研究生录取登记表。

4.党员、团员或党的积极分子有关材料。

5.参加民主党派有关材料。

6.各种奖励、表彰登记表等。

7.纪律处分、学籍处理有关材料。

8.研究生成绩单。

9.学位申请表、学位审批表等。

10.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11.毕业研究生体检表。

12.研究生学籍表

13.其它应存档的材料。

三、档案管理方式

1.各院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档案的建档、归档、保管等项工作。

2.各院委派专人负责硕士研究生档案的管理工作。

3.硕士研究生被录取后,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报考材料等转交录取院,开始建档。

4.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各院将完整、齐全的硕士研究生档案统一转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负责档案的转递。

5.研究生处负责硕士研究生档案的建档、归档、保管、使用、转递等项工作。

四、档案的转递

研究生离校,档案将及时转出。转递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1.研究生档案一律通过机密件转递,不准分开邮寄或本人自带。

2.转递档案必须按“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加盖密封章。

3.档案转出一个月内要收回回执,以防丢失。

五、档案管理几项要求

1.档案属于机密材料,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的保卫、保密制度,严密保管,保证研究生档案的安全。

2.应及时收集和补充档案材料,各种归档材料应做到完整、准确、系统。

3.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材料归档或从档案中抽出材料。

4.各种归档材料应使用优质纸张,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

齐齐哈尔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保证学生在公寓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维护学生在公寓内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住宿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妥善管理公寓内的设施、物品,创建良好的环境;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规范学生行为,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在校内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体制与制度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体制

    学生公寓管理实行以各学院和学生会、自律会为工作主体,学生工作处进行协调、检查、指导、评比、服务,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全方位、综合性管理体系。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由学生工作处、后勤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各学院与校学生会有关负责人组成的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委员会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负责学生公寓工作的协调、监察、检查、指导,并对公寓管理的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二)学生工作处公寓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工作,公寓管理员在公寓服务中心领导下负责各楼的管理、服务及学生的教育工作。

    (三)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干部做好本学院学生公寓的管理及学生教育工作。实行双重责任体制,即实行班主任包班级,班级包寝室,寝室包个人;辅导员包寝室楼长,寝室楼长包寝室楼层长,寝室楼层长包寝室长,寝室长包个人。

    (四)成立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在公寓管理员的指导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参与宿舍的检查、评比工作。

    (五)各寝室设立寝室长,在所属学院、班级和学生公寓管理员的领导下,负责本寝室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宿制度

    (一)凡在学校住宿的学生,一律凭学生证出入公寓,外来人员须到门卫室登记会客,一般不得进入公寓。

    (二)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作息(早6:00起床、晚10:30关楼),住宿生不得夜不归宿,因故不能归宿者应事先向寝室长请假,公寓楼要按作息时间开、关楼门,关楼迟归者应登记,无正当理由迟归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保持公寓楼内肃静,不得在寝室和走廊里做可能妨碍他人休息和学习的活动。

    (四)保持寝室内、外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大小便、扔果皮和纸屑,不得往走廊、洗漱室及窗户外倒垃圾、泼污水。室内必须在每天8:00之前清扫完毕,并全天保洁。

    (五)爱护公共财产,不准损坏门窗、锁头、开关、桌椅、衣架、书架、床铺等一切公共设施。

    (六)携带物品出公寓楼,必须持本人证件到门卫登记,并经门卫人员检查后方能带出。

    (七)为了保证安全,公寓内不准私接电源、电线、禁止使用床头灯、电炉、电褥、电熨斗等电器设备。不准焚烧纸张,严禁使用汽油、酒精、石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器具,注意防火、防盗,确保公寓安全。

    (八)公寓楼内一切设施不准随意搬动,公共物品不准转让或占为已有。

    (九)非本楼人员一律不准留宿,男女同学不准串寝。

    (十)服从公寓工作人员管理,尊重公寓工作人员劳动,不得无理取闹。

    (十一)严禁学生在寝室赌博、喝酒、打麻将、抽烟,除星期六和星期天之外,不许打扑克等。

    (十二)不准往墙上乱写、乱画、乱贴图片与纸张、钉钉子、贴粘钩。

    (十三)不准私自调换门锁和调换寝室,如确需调整应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公寓管理中心的同意。

    (十四)禁止学生在寝室楼内从事任何经商活动。

    (十五)统招生必须在学校学生公寓住宿,市内学生经家长同意,可以走读。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因患病或其他原因需要在外居住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审批备案,并签订协议。

    (十六)学生因毕业、退学、休学、出国等原因离校,离校前必须办理退寝手续,并在两日内搬离原住寝室。

    (十七)办理退宿时,经公寓管理员查验寝室设施和用具完好的情况下,由学生本人交齐公寓发放的各种钥匙。如有丢失和用具损坏现象,要按价赔偿。

    (十八)提倡文明礼貌,严格遵守和执行学校与公寓管理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

    第六条 用电制度

    (一)学生在公寓应做到安全用电。

    (二)学生公寓内除允许使用微机、电视、收录机、手机充电器(有人监护),其他一切电器禁止使用。

    (三)学生在公寓内应正确使用电源控制设备,严禁私接电源线,乱拉电源线。

    (四)学生在公寓内必须做到人走切断一切电源,如电器设备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未切断电源,则视为违规用电。因违规用电导致的事故,由违规者负全部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寓内照明设备及电源设施发生故障时,学生不得随意拆装,应及时到公寓门卫室登记,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六)学生应交纳免费使用额度以外的用电费用,超额的电量以民用电收费标准计量。

    (七)学校有关部门有权对学生在公寓内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学生应严格遵守用电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己办理增容手续的寝室,如果使用违规电器,则上报有关部门取消增容。

    第七条 公寓内计算机使用制度

    (一)学生公寓安装、使用计算机实行登记制度。凡需要在公寓安装计算机的学生,必须到公寓楼管理员办公室登记,未经登记的计算机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内,计算机搬出公寓也需办理登记手续。

    (二)非本楼人员进入公寓安装、维修计算机,必须到门卫室登记,抵押有效证件方可进入楼内。

    (三)计算机拥有者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计算机,如为他人违纪使用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和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

    (四)执行安全用电规范。公寓内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情况,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的学生应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

    (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计算机的使用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学生公寓安全防范制度

    (一)学生寝室由寝室长担任安全防火负责人。

    (二)学生出入公寓楼时应随身携带学生证或有效证件;携物品出楼者应主动到门卫室登记并接受检查。

    (三)外来人员必须登记。写清来访者姓名、来处、来访时间、事由及被访学生姓名、学院、寝室号。除特殊情况经批准者外,外来人不准进入学生寝室。

    (四)禁止留外人住宿。

    (五)不论学生或职工,若发现形迹可疑的陌生人,须仔细盘问或报告有关部门。

    (六)加强个人钱财和物品管理。数额较多的人民币必须存入储蓄所,零花钱和饭卡也要细心存放。晾晒衣物不过夜,贵重衣物晾晒时要注意看管。

    (七)严禁在公寓内私藏枪支、弹药、匕首、警械、警具,严禁将带有反动、淫秽性质的书刊、音像制品带入寝室。

    (八)小柜用后及时上锁,房门走后必须关好。不论房门和小柜钥匙都要妥善保管,不准转给他人,如有丢失要上报管理服务人员统一配制。公用的钥匙板要严加管理,不准随便交给学生使用。禁止以任何借口擅自撬门破锁。

    (九)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寝室内尽量不要存放现金。贵重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十)禁止晚归或夜不归宿,严禁攀爬窗户、铁门、铁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

    (十一)要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自卫观念、互助观念,提高防范和自我管理能力及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发现破坏公寓安全行为及时制止,发现可疑或外来人员及时上报管理人员, 协助维护公寓安全。

    第九条 寝室设备承包制度

    (一)学生入校住宿后,由公寓服务中心管理员与寝室长共同验收寝室设备,核准后,填写寝室设备登记表(一式两份),由管理员、寝室长双方签字各执一份。

    (二)当调换寝室时,需在管理员的指导下,调入、调出寝室的寝室长,按寝室设备登记表对寝室内的公用设备进行当面交接,并经管理员、调入、调出寝室长三方签字,未办理交接手续擅自串动寝室,一经发现设备丢失、损坏等事宜由调出寝室长及寝室人员负责。

    (三)学生毕业时,管理员对寝室内设备按登记表进行验收,对所丢失、损坏物品按规定办理赔款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在离校通知书上签字。

    (四)对超过使用年限或在允许范围内正常损耗的设备,经公寓管理中心认定后,由学校负责更换或维修。

    第十条 学生公寓设施、备品维修制度

    (一)学生公寓的水、暖、电及房屋等设施、备品的大型维修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公寓的家具、照明、用水等方面出现的小故障及洗衣房设备由公寓管理维修人员负责。

    (二)学生公寓学生反映需要维修的项目,要在揭示板上写清,并告知维修工人,维修工人要经常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树立为学生“服务第一”的思想,修理学生公寓门、窗、桌、凳、锁、柜、床等备品要做到随叫随到。

    (四)爱护公物,人人有责,精打细算,节源增效,变废为宝。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公用设施使用制度  

    (一)投币洗衣机使用

  1.爱护、珍惜洗衣机,保持清洁卫生。

    2.在使用洗衣机前,必须认真学习洗衣机操作人规程,要求掌握熟练。

    3.使用洗衣机时,必须严格按照洗衣机规定的程序操作,对违反操作程序和规程所造成的损失,由操作者按价赔偿。

    4.对故意破坏洗衣机者,除按价赔偿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机器故障要由专业人员修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拆、卸机器部件,自行维修。

    (二)甩干筒使用

    1.爱护甩干筒,注意保持门卫室及甩干筒清洁卫生。 

    2.各楼管理员办公室售币,每个币伍角钱,每个币使用一次,一次不能超过五分钟,晚十点后禁止使用甩干筒。

    3.学生持币到门卫室,由门卫负责甩干。

    4.对故意破坏甩干筒者,除按价赔偿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机器故障要由专业人员修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拆、卸机器部件,自行维修。

    (三)限电柜使用

    1.不准超负荷用电,因违章用电造成保险管或限电柜损坏者,要交纳折旧费和元件费,对拒不交款者,不予送电。

    2.凡房间发生用电故障者,要立即报告管理员或值班人员,由专职人员维修,其他人不得乱动,因违章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3.限电柜维修或更换保险管,要由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换。

    4.限电柜的日常使用和保管由门卫(更夫)具体负责。

第三章 寝室卫生检查与评比

第十二条 寝室卫生标准

    (一)寝室经常通风,保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二)地面干净见本色,无痰迹、无杂物、无积水、无明显泥土。

    (三)门板清洁、窗台干净,窗框无灰尘、玻璃干净明亮。

    (四)天棚四壁无涂写、无刻画、无灰网、无附灰。

    (五)清扫用具须放在指定位置、撮子内不许存有垃圾。

    (六)床垫要用床单等围住,不得外露,下床外沿须摆放围帘,保持干净。

    (七)公寓楼内禁止存放自行车。

    (八)寝室内的各种制度须贴在门上,且保持清洁规整(包括公寓管理制度、学生寝室物品摆放规范化及卫生标准、值日制度、值日轮流表)。

    第十三条 优秀寝室标准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

    (二)思想进步、品德高尚、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团结友爱。

    (三)讲文明、懂礼貌、举止文雅、尊敬师长。

    (四)执行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室内卫生清洁,不在寝室聚餐,不随地吐痰、堆杂物、泼污水。

    (五)室内物品摆放整齐、规范,被、褥、巾、单整洁,不在墙上乱写、乱画、乱钉。

    (六)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严格执行学生公寓用电制度。

    (七)服从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尊重服务人员劳动成果,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树立主人翁精神。

    (八)寝室文化建设成绩突出。

    (九)学年寝室平均成绩在95分以上(含95分)。

    第十四条 寝室卫生评分细则

    (一)整体布局合理(20分):床位摆放规范,箱柜放于相同位置;被子叠成统一形状放于各床同一位置;脸盆、餐具、日用品摆放整齐,放于同一位置。

    (二)天棚、墙壁干净(10分):四壁、天棚无灰尘及蛛网,四壁、天棚无涂写、钉钉、贴粘钩、乱挂衣物现象。

    (三)床面整洁(15分):被褥干净叠放整齐,不挂蚊帐,不在床头及两侧乱挂其他物品。

    (四)室内地面干净(10分):地面干净,无瓜子皮、纸屑等脏物。

    (五)暖气干净(5分):暖气无灰尘及蛛网,暖气上下不摆放抹布、袜子及其他物品,后面无纸屑等其他杂物。

    (六)门窗干净(10分):门、门框、窗框、窗台无灰尘、蛛网及杂物,玻璃干净无污物。

    (七)桌椅干净(10分):桌椅无灰尘、无泥土,桌上物品摆放整齐,桌面无水迹。

    (八)按指定时间清扫(早八点前),不在走廊存放垃圾(10分)。

    (九)不乱泼乱倒脏水,门外走廊无水迹、无杂物(10分)。

    第十五条 寝室奖惩办法

  (一)由公寓服务中心对学生寝室每月进行两次全面检查和抽查,对学生寝室的全面情况(卫生、纪律、精神文明等)进行综合评比。分为优秀寝室(95分以上,含95分)、合格寝室、不合格寝室(90分以下,含90分),并将每月成绩进行公布。

    (二)评选优秀寝室活动每年进行总评,评选比例为每学年平均成绩前20%,对评出的寝室予以表彰奖励。

    (三)凡因违反公寓管理办法而被通报批评一次以上(含一次),取消该寝评优资格。

    (四)班级所属寝室,在优秀寝室创先争优活动中表现较差者,取消其评选先进班级和文明班级的资格。

    (五)优秀寝室的全体成员与综合测评和评优活动挂钩。

    (六)凡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七)对于破坏公物者,除按价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八)各寝室的备品如果丢失或损坏而又查不出责任人时,由全寝室人员按价赔偿。

    (九)对于私接电源、私用电器者造成损失或人身伤亡者,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并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齐齐哈尔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有关要求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整个学位论文顺利进行的必要基础,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各院、系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各教研室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一、开题报告的工作安排

1、由各学科、专业组织开题报告审查小组,对硕士生的开题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小组由教授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组成,一般不得少于5人。

2、硕士研究生必须将论文开题报告的文字材料提交导师审阅认可后,方可进行开题报告。

3、硕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时间由各院、系根据学生工作进度情况确定,但一般应于第三学期开学后六周内完成。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

1、课题名称的来源及选题的依据,本课题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的价值以及可能达到的水平。

2、本课题在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水平。

3、主要研究内容;课题研究拟采取的技术路线或研究方法(包括资料、实验、加工测试条件等)。

4、研究中的主要难点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5、论文的工作日程计划。

6、主要参考文献。

三、对开题报告的要求

1、开题报告字数应在5000字以上,应重点阐述第二项中的1、2、3条。

2、阅读主要参考文献应在20篇以上,其中外文资料不少于三分之一。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着重查阅近年内发表的中、外期刊文章,本学科的基础和专业教材一般不应列为参考资料。

四、审核标准

开题报告的评议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不通过者必须在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审查小组要在开题报告上填写意见,内容包括论文选题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对文献综述、研究生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评议。

齐齐哈尔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的有关要求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是保证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各院、系、教研室应认真组织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由院、系组织检查小组,每个小组由3-5人组成,检查组成员必须为教授或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副教授。

2、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论文工作是否按开题报告预定的内容及进度安排进行;已完成的研究内容及结果;目前存在的或预期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论文按时完成的可能性。

3、中期检查的形式:检查以“小答辩”形式进行,硕士研究生用10-15分钟向检查组汇报工作,然后接受10-15分钟的提问。

4、硕士生在介绍论文工作的同时,应使用挂图、投影胶片等方式,阐述自己目前已完成的研究工作(已取得的研究成果);拟完成的研究工作(预计获得的成果);如期完成整个论文工作的可能性,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后期工作计划。

5、检查小组应对硕士生的工作进行认真的评议。对完成工作量较小,阶段性成果较少的要督促其加快工作进度;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如论文选题不适当,或工作进行中遇到很大困难者)应要求其导师及早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在整体安排上应尽量保证硕士生如期答辩,对确需延期的应尽早申请。

6、各检查组将检查结果填写在调查表上,上报所在院、系。内容应包括总体情况;工作正常者、工作需加速者、有可能延期者;硕士生科研能力、论文进展情况。

7、各院、系、教研室应加强硕士生研究工作后期分析研究的指导,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8、硕士生的论文中期检查工作,要求在第四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完成。

齐齐哈尔大学研究生到校外做学位论文管理细则

[校研字(2006)1号]

研究生是学校科学研究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校宝贵的智力资源。随着我校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大和研究生导师对外学术交流的日益广泛,研究生外出做学位论文的总量也在增长。为了保障学校和研究生权益,避免知识产权纠纷,规范研究生到校外做学位论文的程序和管理制度,保证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一、研究生外出做学位论文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到校外(指外单位,以下同)做学位论文:

1、我校外聘作为第一导师指导的学生。

2、研究生完成我校与校外单位的合作课题,需要到合作单位进行研究试验。

3、完成导师科研项目,需要借助校外试验条件(我校不具备条件)。

二、研究生外出做学位论文的审批

原则上校内导师每届所指导的研究生不允许全部到校外做学位论文。

研究生外出做学位论文需履行如下程序:

1、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因合作科研需到校外做试验的需持合作课题项目任务书复印件;需借助校外实验条件者要有详细说明。

2、导师、学院主管院长签署具体意见。

3、报研究生处批复、备案。

三、研究生外出期间的管理

1、第一导师可根据工作需要为外出做学位论文的研究生聘请校外副导师。签署《齐齐哈尔大学培养研究生合作协议》。研究生外出期间的管理由导师和副导师共同负责。

2、外出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外出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第一导师汇报研究进展情况。

四、学位论文的过程管理

1、外出做论文的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本学科、专业组织的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毕业答辩等环节。

2、为保证研究生能够完成合格的学位论文,按期毕业。外出做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在毕业前,必须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和“齐齐哈尔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正式刊号)上至少发表1篇与其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方可申请答辩。

3、外出做学位论文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实行“盲评”,由研究生处组织外单位三名专家对论文进行“盲评”,评审费从该生导师业务费中支出。

五、成果的知识产权

1、借助校外条件完成齐齐哈尔大学科研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齐齐哈尔大学所有。

2、第一导师为校外人员的研究生外出试验所产生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第一导师所在单位和齐齐哈尔大学共同所有。其成果的发布权(包括论文著作发表、专利申请、成果登记、新品种、新材料等)和使用权归双方单位所有。

3、研究生完成我校与外单位的合作课题所产生的成果,由双方共同拥有,成果持有单位排名顺序应与课题规定顺序一致。

4、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与上述研究相关的论文,作者单位应署名齐齐哈尔大学和校外相关单位,并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同为该文章的联系人(或通讯作者),其它作者署名须按参加该研究工作的贡献大小由校内外导师协商确定。研究生毕业后发表涉及该研究相关内容的文章,须经校内外导师同意后,仍应以齐齐哈尔大学和研究所在单位的名义发表。

六、违规处理办法

1、研究生未经导师许可到外单位做试验者,学生按旷课论。

2、受导师指派到外单位做课题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现象属违规行为,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争议由导师个人负责,外出研究生不准答辩,并扣发研究生外出期间导师工作量。

3、对于违规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给予停止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违反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和我校知识产权相关规定者学校保留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权力。

齐齐哈尔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的规定(试行)

一、撰写学位论文的目的:

学位论文是学位申请者在分析总结前人科研结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理论分析和试验研究,将作者获得的材料,经过科学、逻辑的加工,整理成有作者新见解的论文。学位论文是考查学位申请者科研成果是否符合学位水平要求,能否授予相应学位的重要依据。

二、学位论文的质量要求:

学位申请者必须认真撰写学位论文,保证印刷质量,要通过论文的撰写,实事求是地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特点。

论文撰写以作者的论点为主线,通过文献综述、理论分析、试验数据的采集和处理等内容,有理、有据地阐明作者的成果,即新见解或创造性成果。不能让他人的成果充满自己的论文。论文内容既不能只是泛泛地进行理论分析得出一、二个结果,而难以进行再现性的试验验证,也不能仅有实验现象的观察和记录,而没有进行理论分析计算。论文撰写要结构严谨、文字通顺、流畅、理论透彻、逻辑性强。

(一)硕士论文的主要质量要求

根据国务院学位条例的要求,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有新见解,以下七个方面属新见解:

1、应用已有理论或方法,对本专业或学科有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的课题,进行理论分析和试验研究,所得结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新意。

2、将其它学科理论或方法引入本专业中,作了有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的分析和实验研究。

3、研制成国内外没有的或显著改进了国内外已有的比较先进的设备和仪器。

4、针对有实际意义的课题,提出了技术方案,进行了理论分析并证明了其可行性,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5、改进了工厂产品或生产工艺达到了国内外先进水平,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理论探讨。

6、对国内外先进技术或产品进行剖析、消化,得到了有理论和实际意义的结论。

7、理论上有新创见,并能证明理论的正确性和应用价值。

(二)下列文章不能作为硕士论文

1、对国内成熟技术进行移植,并未作出较大改进,即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也不能作为硕士论文。

2、只解决实际问题,没有在理论分析方面提出自己的新见解。

3、提出了没有实际意义的理论。

4、完全重复他人工作或以实验为主的课题。

5、仅是文献综述,没有提出理论上有意义或实际上有价值的新见解。

三、学位论文的格式

学位论文一般包括论文题目、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关键词、目录、符号表、概述、理论分析、实验装置和测试方法、数据采集及处理、结论参考文献、附录等内容。

(一)论文题目:论文题目是论文全貌的集中体现,必须确切、恰当、简明,要反映出确定的目的和特点。一般应控制在40字以内,且译成英文。

(二)中文摘要:把论文中的主要内容、见解、结论做一扼要的缩写。一般为200--300字左右。

(三)英文摘要:根据中文摘要翻译。

(四)关键词:将论文中起关键作用的、最能说明问题的、代表(反映)论文内容特征或最有意义的词选出来。一般为五个,关键词不一定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可以将一个或数个关键词简单地组合在一起。

(五)目录:将论文章节按次序编好页次,目录要层次清楚。

(六)符号表:将论文中采用的各种符号的意义给以明了解释,符号应遵循国家标准和国际惯例,不得任意杜撰。

(七)概述(绪论和前言):在系统查阅国内外文献和了解国内外有关科技情况的基础上,围绕课题涉及的问题,综述前人的工作情况,阐明研究此课题的目的、意义。

(八)理论部分:利用研究生本人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对课题进行科学的、严密的理论分析,剖析课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推论,设计解决问题的必要技术路线、方案和试验方式,要求概念清晰、分析严谨、立论正确,要能反映出学位水平的理论要求。

(九)试验装置及测试方法:给出试验过程中所采用的主要、关键设备的性能、精度、可靠度等,特别是学位申请者自己设计制造的试验装置,还应给出设备图,对于选用的设备不必详细介绍,只需标明规格性能、精度等。对于试验条件、时间、适应范围等应有说明,试验应有一定的重复性和再现性或旁证充分。

(十)数据采集及处理:将试验观察所得不遗漏地记录记下来,对试验数据和研究结果应不偏不倚,不忽视“偶然”现象。对数据进行整理,依据理论分析对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列出曲线图或表格(原始数据太多时,可放在附录中)。

(十一)结论:将试验现象和结果等材料,经综合分析,归纳出内在和有机的联系。构成若干观念论点,并将各种数据材料连贯起来,思索判断,逻辑推理,形成最终的、总体的结论。结论内容不只是前面试验结果部分已经分别作出的成果的简单重复,而应有进一步的认识。结论的措词要严谨、具体。同时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给出客观的叙述和提出改进意见。

(十二)参考文献:在论文撰写前,研究生要阅读50篇以上的参考文献,其中外文应占50%以上。在论文的参考文献中,需列出作者查阅的与论文有关的文献。

(十三)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十四)致谢:对导师和给予指导或协助完成学位论文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表示感谢。内容应简洁明了、实事求是。对课题给予资助者应予感谢。

四、论文摘要:

硕士研究生在上交硕士学位论文的同时,必须交出2000字左右的中、英文论文摘要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文稿,论文摘要要求文字精练,字迹工整。论文摘要须由指导教师审核无误并签字后,送研究生处,以便编印《硕士学位论文摘要汇编》。

五、学位论文的篇幅及印刷数量

(一)学位论文的篇幅:硕士学位论文的篇幅应在3万字以上。

(二)论文印刷数量:硕士学位论文6册,上交存档3册(包括原稿)及电子版文稿。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试行。

齐齐哈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硕士生培养及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细则。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申请硕士学位程序

(一)硕士生向导师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初稿);

(二)导师对论文进行审阅并推荐,写出学术评语;

(三)硕士生向本学科、专业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四)本学科审查申请者培养计划完成情况,聘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并组织答辩委员会;

(五)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并批准答辩委员会组成;

(六)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七)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

(九)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二、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由我校正式录取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培养期限,修完符合本人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所获学分达到所规定的总学分要求;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工作,经导师批准后,向所在学科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同时填写《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所在学科需聘请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两位具有相当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并填写《硕士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

(三)答辩前,申请者所在学科、专业应向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两份;

2、《硕士学位论文学术评议书》,导师两份,两位评阅人各两份;

3、学位论文六份(包括论文原件);

4、毕业成绩单原件两份、复印件一份。

材料不全不予资格审查。

(四)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可组成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五-七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具有相当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组成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五)答辩前,答辩委员会秘书需在研究生网站下载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一式两份;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一式两份;

3、《硕士学位授予审批表》一式四份。

三、硕士学位论文的格式

详见《齐齐哈尔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的规定》

四、延期答辩的申请办法

(一)齐齐哈尔大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期限一般为两年半。如因课题原因不能在两年半内完成学位论文者,应提前办理延期答辩手续,延期时间最长为半年。

(二)延期答辩手续办理办法:

1、学生写出《延期答辩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并经导师签字;

2、学生到研究生处领取并填写《硕士研究生延期答辩申请单》,并经导师、院长或系、部主任签字;

3、持本人延期答辩申请和延期答辩申请单到研究生处审批。

五、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秘书宣布和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和公布会议程序及要求;

(三)申请人宣讲论文(不超过半小时);

(四)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列席人员也可提出问题,但必须经主席同意);

(五)宣读导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研究生可对评语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申诉;

(六)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七)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

(八)申请人表态;

(九)主席宣布闭会。

六、答辩后的工作

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会议记录、投票情况及答辩材料一同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分评委员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分评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将答辩者的通过名单及全部有关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在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后,由院(、部)研究生秘书统一将每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原件(精装)送交校档案馆存档,一册复制论文送交校图书馆供借阅用,一册复制论文交研究生处(附电子版),一册复制论文送系资料室供借阅用。

七、研究生学位档案

  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后,由系研究生秘书负责将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整理成学位档案,一份送校档案馆,一份存研究生人事档案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336ac8252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b5.html

《齐齐哈尔大学 硕 士研究生 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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