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27 05:08: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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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银行业行规行纪的特点

行规行纪是国家金融政策、法令为根据,结合银行业的自身具体任务而制定的,要求银行业职工在各项业务活动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银行业行规行纪分类

1. 业务操作程序的规章制度:信用证、保函、票据、存款、兑换、结算、储蓄、出纳等。

2. 管理类型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文明礼仪守则;考勤办法;违规处理办法等。

银行业规矩的“三性”

第一:强制性。银行行员必须遵守行规行纪,不得违反;若有违章违纪的行为,视其情节、性质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广泛性。银行的每个岗位,每项业务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贯穿在业务活动的始终。

第三:实用性。银行行规行纪内容具体,要求明确,一目了然,便于执行;是指导银行行员进行工作的行为规范,又是评价其工作好坏的标准。

遵守行规行纪的“四十八字诀”

防范金融犯罪,保护资金安全;

防止重大差错,维护银行信誉;

规范业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

抵制错误指令,实施自我保护。

执行行规行纪的基本要求

1. 强调自觉性:外在的“强制力”转化为内在“约束力”。

2. 注重实践性:认识付诸于行动。


第一章 主要制度依据 1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界定 2

第三章 违规行为适用范围 3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原则 4

第五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5

第六章 基本规定 6

第七章 如何在日常业务操作中增强合规意识 9

第八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11

处理程序 13

第十章 附则说明 14


第一章 主要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界定

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适用范围

1.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2. 试用期或实习期员工、退休和内退人员,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原则

处理原则

1.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 实事求是

3. 公平公正

4. 依法

5. 责罚适当

6. 本行资金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原则

7. 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相结合原则。


第五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方式及规则

1. 经济处罚

2. 纪律处分

3. 其他处理

注:可以并处,可以从轻或从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重新录用


第六章 基本规定

违规行为处理种类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经济处罚:扣发绩效工资、奖金、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其他处理:包括停职、解除劳动合同。

对违规责任人可以作出其他处理。其他处理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与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合并作出。

纪律处分的期间

1. 警告处分期为半年;

2. 记过、记大过、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

3. 撤职和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两年。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务,取消评先资格。受到记大过(含)以下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可以参加岗位职务竞聘,但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不得参加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务竞聘。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受到经济处罚的处理标准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12个月绩效工资;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间停发工资,每月发放生活费800元,国家如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纪律处分期满及纪律处分解除后

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单位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

纪律处分解除后,岗位职务晋升、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应当按照单位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标准。

其他处理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 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2. 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3. 多次违规的。

4. 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5. 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6. 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仿造、变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7. 发生违规行为后,未采取积极措施控制风险或挽回影响的。

8. 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9. 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10. 违规后逃匿的。

11. 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旷工。员工未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在勤,称为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办法有关条款具体对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理

1. 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 过失违规,未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 主动检举揭发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4. 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

5. 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坦白交待问题的。

6.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控制风险,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7.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按当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行为的。

8. 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其他

拒绝接受处理或处分决定,扰乱经营管理秩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如何在日常业务操作中增强合规意识

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界定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目前所有已经开办的业务以及将来要开办的业务,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前瞻性。

处罚办法实际上是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的一部分,体现出了违规惩戒的企业文化要求,但是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合规经营。

在座的各位即将奔赴不同的岗位,在雪白的纸张上去描绘自己的人生,如何能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保持合规经营,而不触及违规底线,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

强化自身思想道德修养,抵制不良社会风气侵蚀

1. 以规章制度为依据,有所为有所不为。

不以师傅为制度,认真掌握制度标准。

不以习惯为制度,修正不良行为习惯。

不以信任为制度,保持恰当人际关系。

2. 坚守自我道德底线,树立高尚道德情操。

踏实做人,不卑不亢。

健康阳光,抵制诱惑。

冷眼相看,理性分析。

加强知识学习和更新,持续提高自身素质

1. 保持对知识的尊重和敬畏,是做一个有素质、有品质人的基本要求。

2. 学习是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只有学习才能开阔眼界,才能不固步自封。

3. 学习什么、怎么学习是个必须要明确的课题。

(1) 学习的东西应该是和实际工作紧密结合的,是自己有兴趣的,要放弃功利性的目的。

(2) 怎么学习其实就是一个坚持的问题,坚持每天有固定的时间学习,在学习过程中方法并不成问题。

4. 形成自己的思想,有自己独立的思考,一个人可以不成功,但是不可以不成长(思想的境界决定了一个人的自由度,决定了一个人的胸怀)。

营业人员\信贷人员请认真学习“十要十不要”


违规行为及处理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

1. 发放虚假抵(质)押贷款的。

2. 账外发放贷款的。

3. 抽逃抵质押物、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的。

4. 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银行贷款的。

5. 帮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帮助客户通过假破产、改制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

6. 违规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

7. 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违反会计结算和现金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

1. 未按规定核对账务、查处不符账项,造成账账、账款、账表、账实、账证不符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 现金账款当日结账时发现账款不符,不及时查明原因,隐瞒不报的。

3. 在处理长款、短款时,有以长补短、错款不报、擅自处理错款或其他违规行为的。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

1. 在柜台外携款箱候车的

2. 未经批准擅自购置枪支或通过非正常渠道购置枪支的

3. 不按规定程序接受安全检查的

4. 外来人员出入营业室不按规定登记的

5. 营业终了检查不认真,出现门窗不关或不加锁的

6. 营业期间擅离职守,形成一人临柜或无人临柜的

7. 允许外部人员或无关人员进入营业柜台内的

8. 各种防卫器械放置不当,未反锁营业室保险门的

9. 临柜人员办理业务中接受他人馈赠的香烟、食品、饮料、药物等物品的

10. 发现险情不报警、不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处理程序

有权处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对违规责任人员,依法合规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违规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按规定履行报批、备案手续。

业务主管部门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时,应同时提交对违规责任人违规事实的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有权处理部门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有权处理部门认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应退回移送部门调查,或自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

对违规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后,应当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并同时告知复审的期限和部门。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复审部门应该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该复审为终审。


附则说明

对于办法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办法同类或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处理完毕的违规行为,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但复审、复核程序尚未终结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暂为试行办法,在实施中如有不妥之处,由总行风险部责成相关部门讨论修改,修改意见需经总行行长办公会审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36496f169dc5022aaea00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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