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合作协议书范本

发布时间:2019-06-29 16:03: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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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渠道拓展合作协议

编号:

1. 甲乙双方签约信息

乙方除完整填写上述信息之外,还须如实向甲方提交已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以便乙方归档。当乙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须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承担由于其所提供的资质材料不准确、不真实等情况而导致的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一切责任。

2. 合作范围与内容

2.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所述范围内,代理甲方“E购通信用消费卡及E购通软件”的客户开发、软件销售、推广与发展区域联盟商家等相关服务(以下统称“代理服务”)。本协议之授权,为非独占、且不可转让的权利。

2.2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列明的 (全省范围)区域的E购通信用消费卡及E购通软件业务范围内进行合作。乙方在该范围内为甲方发展推荐持卡客户、联盟商家,甲方在该范围内提供给持卡客户、联盟商家相应的产品和服务。

3. 甲方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应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向乙方的销售和技术人员提供有关的业务及操作流程培训;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和销售培训,帮助乙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围。

3.2 甲方有义务及时处理乙方提交的客户、联盟商家的发展申请,并在收到应缴纳的相关费用和资质后,及时为符合甲方规定的客户、联盟商家完成审核并开通相关服务。

3.3 甲方有义务按月向乙方提供其发展的持卡客户、联盟商家的总交易额和结算情况的查询服务。

3.4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或调整产品相关价格体系和代理规范;乙方承诺接受甲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对相关价格体系及代理规范所做的修订。修订一旦做出,甲方会提前7天发送电子邮件或在甲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3.5 甲方应对乙方的代理商信息和其他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3.6 甲方有权对所有乙方发展的持卡客户、联盟商家进行监督和管理。甲方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甲方服务规定的持卡客户、联盟商家进行停止服务、暂停结算交易款、调整消费手心额度等处理措施。

3.7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甲方代理管理规定进行扣除保证金、停止代理资格、停止代理分润等处理。

3.8 甲方只为持卡客户、联盟商家提供服务,不介入因联盟商家、持卡客户交易本身的问题而导致的任何纠纷。

3.9 甲方发现乙方推介的持卡客户、联盟商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立即停止对该持卡客户、联盟商家的服务,并不再与乙方进行该持卡客户、联盟商家的代理服务分润:

参与洗钱、诈骗、恐怖融资、套现、网上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无理由拒绝受理用户或客户使用甲方服务系统进行交易;

将甲方提供的服务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

故意诋毁或损害一方声誉。

3.10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立即停止乙方代理资格、代理分润,并保留扣除风险保证金、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征稽的;

2 参与洗钱、诈骗、恐怖融资、套现、网上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3 风险保证金不足的;

4 违反甲方代理管理规定,经警告后无有效整改的。

4. 乙方权利与义务

4.1乙方自行开拓与发展客户、联盟商家,积极推广甲方产品,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如实向客户、商家介绍甲方产品,并确保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联盟商家及甲方的利益及甲方的声誉。

4.2 乙方应当具备基本金融行业常识,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各商业银行的规定开拓市场。

4.3 乙方应具备能够满足代理销售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和进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通讯设备;有熟悉甲方产品并从事营销推广的专门人员,并制定针对该专门人员的独立考核机制。

4.4 乙方承诺不以低于甲方给予其的成本价格发展客户、联盟商家,并在甲方为乙方划定的地理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发展业务。乙方应积极完成发展客户、联盟商家的工作。在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可发展下级代理,将工作转包、分包给下级代理商。

4.5 乙方为其发展的持卡客户、联盟商家办理必要的资格审核手续,收集签约资料,为持卡客户、联盟商家办理业务变更、终止申请和续费等相关手续,为持卡客户、联盟商家开展业务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

4.6 乙方有责任保证持卡客户、联盟商家质量,严格审核持卡客户、联盟商家资质,教导并监督持卡客户、联盟商家严格按照以下条件使用:

持卡客户、联盟商家不得将产品借予他人使用;

联盟商家不记录、不保存持卡客户的银行账户信息;

联盟商家应当保存交易凭证,用以证明持卡人的购货意愿、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签购单、销售底联、订房记录、托运单据、收发货单据,采用IVR语音系统进行支付的,还应保存交易录音;

联盟商家应当在持卡客户支付前告知客户退换货相关规定;

联盟商家退货款项应当采用指定方式原路退还,不得采用汇款、现金返款等其他方式;

联盟商家应当对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进行主动防范,以降低风险交易发生,对于风险交易发生较多的联盟商家,甲方有可能中止与其合作;

7 甲方在与联盟商家的协议中约定联盟商家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4.7 乙方应自行承担向联盟商家调试安装设备等专业化服务 。乙方需要甲方人员协助从事开拓联盟商家、维护联盟商家关系等相关工作的,甲方可以提供协助,且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中约定的代理分润比例进行调整。

4.8 未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或“总代理”“分公司”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商业活动及其他非本协议目的之活动。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他人误以为乙方是甲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或有其他实质性关系的单位。

4.9 因联盟商家发生风险交易(包括虚假申请、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分单、篡改订单金额、恶意倒闭、虚假交易、超授权限额使用、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银行卡、超过规定时间请款等)的,或因联盟商家违反操作手册或其他相关规定发生联盟商家否认交易的,乙方除应配合甲方完成调单、纠纷调查等措施外,给甲方或持卡客户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10 乙方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的终端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拆卸、解剖、测绘等行为。

4.11乙方不得截留任何E购通卡交易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E购通卡卡号、交易密码等,一经发现,甲方将通报相关职能部门追究乙方相关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5. 风险保证金

5.1 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5日内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 元及渠道代理费用 元;如未全额缴纳,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代理资格和代理分润

5.2 乙方保证金因任何原因不足时均应及时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代理资格和代理分润

5.3 因下述原因,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直接从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

1 因乙方或乙方发展的联盟商家违反本协议给持卡客户或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2 因乙方或乙方发展的联盟商家由于调单超期、单据丢失、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持卡客户拒付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3 对于乙方发展的持卡客户、联盟商家将甲方所提供的服务应用于本协议约定业务范围之外而产生的交易以及持卡用户的拒付;

4 未经甲方正式书面授权,乙方以甲方“办事处”或“总代理”“分公司”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经甲方警告后拒不整改而再次发生的;

5.4 甲乙双方在协议终止180日后,甲方确认乙方及乙方发展的持卡客户、联盟商家未发生相关交易风险,将全额一次性退还乙方所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6.调单及先行赔付

6.1 在我司E购通卡确认交易规定的期限内,E购通卡持卡客户向乙方发展的联盟商家及我司方面主张疑义交易非本人亲自行为或非经本人有效授权的,或者我司出于风险控制原因需要调阅当时交易资料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调单通知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调单的要求,联系乙方发展的联盟商家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交易信息及交易资料等。超过期限未能按照调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与要求不符或乙方及乙方发展的联盟商家不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全额赔付;

6.2 乙方发展的联盟商家如果发生某笔交易被调单,则该笔资金由甲方从该联盟商家的交易帐户中先行冻结;如商户交易帐户余额不足的,甲方有权从乙方风险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经我司审查乙方联盟商家提交的资料后,认为应当赔付的,乙方发展的联盟商家应当无条件全额对持卡客户或甲方进行赔付;如乙方联盟商家无法履行此赔付义务时,乙方应无条件承担商户义务,全额承担赔付;经审查后认为不需要赔付的,甲方应及时将联盟商家账户进行解冻。

6.3 甲方收到来自我司方面的赔付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从乙方的保证金中全额扣除赔付款。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赔付款通知后,对赔付有异议的,可直接与联盟商家、持卡客户及我司联系,甲方不处理关于赔付异议的任何纠纷。

6.4 为配合甲方解决调单、赔付及其他异常可疑交易,乙方须提供紧急/调单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否则,如发生紧急风险状况而甲方无法与联系人取得联系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承担因持卡客户拒付导致的退款问题所带来的损失。甲方对此享有永久追索权。

7. 反商业贿赂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其各自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不得向对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行贿以谋取中标或成交。如一方工作人员或代理人为达成交易目的,向对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代理人及其亲属提供回扣、感谢费、顾问费、辛苦费、旅游费、纪念品等财物,对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因此给双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行贿方负责赔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将相关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违约责任

8.1 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除本协议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外),另一方发现后应及时通知违约方,通知中应当包含违约行为的初步证据材料;违约方应当在接到守约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违约方没有按时改正,并且双方没有达成其他一致意见的,守约方有权利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8.2 乙方于协议签订时缴纳“保证金”,当乙方违约或其发展的客户、联盟商家投诉时,甲方有权按情节严重程度扣取相应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8.3对于甲方为乙方发展的联盟商家的业务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甲方只向联盟商家的E购通信用消费卡及E购通软件业务承担责任。

8.4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甲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甲方违约,乙方对此表示认同。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管制以及其他如电信线路故障、软件系统调整或故障、突然停电等意外事件等。

9. 协议变更和废除

9.1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对本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否则无效。

9.2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终止,应提前15日通知对方,双方在财务结算完毕、各自责任明确履行之后,方可终止协议。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终止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9.3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0. 合作周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终止日期为 。本协议到期日前的三十日内,如任何一方未提出终止要求,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11. 其它

11.1本协议所规定的合作内容,以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方的技术信息、技术咨询和服务,以及乙方发展持卡客户、联盟商家的基本信息及其交易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未经一方允许,另一方不得将其转交其它企业使用或透露给第三方。否则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另一方的赔偿责任。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本协议期间及本协议终止后叁年内。

11.2 为履行本协议的需要,双方可以根据合理的方式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和标志等,但不能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或以法律禁止的方式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

11.3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厦门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1.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一致同意依照甲方网站实时公布的相关交易规则和使用说明办理。乙方发展的持卡客户、联盟商家在网络上使用甲方E购通信用消费卡及E购通软件时所进行的支付交易和点击同意的交易规则都视同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1.5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1.6 甲方公布的«渠道代理商管理规范»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渠道代理商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此管理规范遵循“业务合规、市场有序、长期共赢”原则,在《E购通信用消费卡章程》、《E购通信用消费卡领用合约》、《个人消费贷款合同》、《E购通卡联盟商家加盟合约》规定的基础上制定。

第二条 渠道代理商是指经公司全面认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专业能力,并按照管理规范受托从事持卡客户及加盟商家拓展、培训与回访、终端投入、维护与巡检等非E购通卡核心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任何渠道代理商不得承担或变相实质承担以下E购通卡核心业务:

1.联盟商家、持卡客户的审批和签约;

2.持卡客户、联盟商家档案和信息管理,含持卡客户、联盟商家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3.E购通卡交易处理,含交易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4.为联盟商家受理E购通卡交易进行资金结算;

5.E购通卡交易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

6.E购通卡交易监测、风险控管和处理,含E购通卡交易监测系统和相关风险控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 渠道代理商严禁从事以下业务:

1.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业务;

2.存储持卡客户的E购通卡账户信息;

第五条 以下联盟商家管理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得以包代管

1. 联盟商家签约前的实地考察、装机实地考察;

2. 装机后的电话回访、日常定期商户回访和巡检;

3. 风险案例调查及调单作业。

第三章 渠道商分润政策

第六条 渠道代理商代理分润为月度代理分润。

第七条 分润的计算方式为:(签约费率或利息-成本费率或利息)*分润比例*交易额

第八条 签约费率或利息不得低于成本费率或利息,成本标准如下表:

第九条 渠道商的分润政策具体如下表:

1.渠道商拓展的持卡客户消费授信额度分润

2.渠道商拓展的持卡客户的月消费商品的销售佣金奖励政策

3.渠道商拓展的联盟商家使用E购通卡软件的月营业额费率奖励政策

第四章 加盟及退出

第一十条 加盟资质及要求

1. 持有国家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

2. 持有国家监管机构核发的税务执照;

第一十一条 加盟流程

1. 提交资料

A. 申请单位向公司填报《渠道代理商申请登记信息表》和《渠道商业务开展承诺书》;

B. 营业执照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C. 税务登记证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D. 企业法人身份证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E. 开户许可证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F.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2. 资料审核

公司销售人员实地考察,背景调查,并填写《实地考察调查表》;

公司审核部门根据提供资料,给出审核意见。

3. 协议签署

公司销售部门根据公司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与渠道代理商签署协议

4. 联盟商家、持卡客户拓展

渠道代理商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目标持卡客户、联盟商家拓展,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签约及审核工作。

5. 软件安装

渠道代理商严格按照公司规范开展服务,公司销售部门应以电话、实地回访等方式及时验证持卡客户、联盟商家的真实情况。

6. 日常服务

渠道代理商自行承担持卡客户、联盟商家回访及维护工作,配合开展业务合规、风险控制的规范性管理。

第一十二条 渠道退出机制

1. 自愿退出:

a) 渠道代理商有权主动终止代理协议;

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渠道管理部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并于申请后30天内,在授权区域内自行委托承接方(承接方必须是公司注册登记的渠道代理机构,风险保证金交纳金额不得低于退出代理商所交纳的风险保证金金额,代理分润比例不得高于退出代理商分润比例,且承接方自愿承担全部持卡客户、联盟商家风险,并签订承接保证书);承接方与退出代理商可自行协商代理分润的分配,并签订分配协议交公司备案。公司于承接方签订承接保证书后30天内将保证金退还给退出的渠道代理商。

B)如30天内渠道代理商无法找到承接方,则由公司承接所有持卡客户、联盟商家;渠道代理商自公司承接之日起,不再享受任何代理分润,且仍需承担自公司承接之日起前180天所发展持卡客户、联盟商家的所有交易风险;在确定无交易风险或已依据协议规定扣除交易风险保证金后,公司将于承接后180天内将全额或剩余保证金退还给渠道代理商。如在此期间,发生的交易风险资金超过渠道代理商所交纳的保证金金额,公司将保留继续追偿损失的权力。

2. 强制退出:

a) 由于渠道代理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提供虚假持卡客户及联盟商家申请材料,或因自身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强制解除代理协议。

b) 渠道代理商由于破产、倒闭、停业;被政府机构、司法机构列入破产清算的,公司将强制解除代理协议。

c) 渠道代理商屡次违反本管理规范,且在要求期限内未予整改;公司将强制解除代理协议。

d) 公司强制解除代理协议的,自解除之日,渠道代理商不再享受其发展持卡客户、联盟商家的代理分润。

e) 公司强制解除代理协议的,自解除之日起180天内,如未发生交易风险的,公司全额退还保证金;如发生交易风险的,公司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如发生的交易风险资金超过渠道代理商所交纳的保证金金额,公司将保留继续追偿损失的权力。

第五章 E购通卡终端管理

第一十三条 终端统一由公司管理,渠道代理商不得自备终端。

第一十四条 终端使用费根据实际机型收取。

第六章 联盟商家管理

第一十五条 联盟商家签约需按公司规定的标准费率签约,不得低于成本价销售。

第一十六条 依据监管要求,公司不定期要求联盟商家提供签购单、销售单据备查,渠道代理商需协助联盟商家在规定时间提供,如联盟商家无法提供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单据,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渠道代理商承担。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一十七条 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从渠道代理商分润及保证金中扣除500-1000/户作为渠道代理商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

1. 巡检及调单请求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并回复;

2. 未经公司书面授权,冒用公司的名义或冒充银公司的人员发展持卡客户、联盟商家的。

第一十八条 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从代理商分润及风险保证金中扣除1000-5000/户(次)作为渠道代理商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本条款所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者,公司有权暂停渠道代理商分润和新持卡客户、联盟商家审核:

1. 在未经授权的地区或行业拓展业务;

2. 伪造申请变更持卡客户、联盟商家资料及手续费;

3. 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以公司的名义印发宣传材料或通过媒体发布广告;

4. 提供虚假的联盟商家资料申请开通;

5. 未经授权,以公司或其他金融伙伴名义印发宣传材料或通过媒体发布广告;采用短信、互联网伙伴式招商;

6. 拓展的联盟商家被查明挪用终端给其他商家使用。

第一十九条 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从渠道代理商分润及风险保证金中扣除10000-30000/户(次)作为渠道代理商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本条款所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的,公司有权全额扣除保证金,并取消渠道代理商代理资格。

1. 因联盟商家发生风险交易(包括虚假申请、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套现、洗单、分单、篡改订单金额、恶意倒闭、虚假交易、超授权限额使用的),或因联盟商家违反操作规范或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否认交易的,除应配合完成调单、纠纷调查等措施外,给公司或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严重违反公司业务规章、E购通卡使用规则及公司渠道代理商管理规范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36e9cf1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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