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和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深国房[2008]726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9.28
【实施日期】2008.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和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国房〔2008〕726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和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和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及三级(暂定)资质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四)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三级暂定除外);
(五)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5号)第五条 。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三级)》或《深圳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三级暂定)》(一式3份,有注册所在地区主管部门签署的初审意见,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五)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六)企业三级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三级暂定除外);
(七)验资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八)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区主管部门的原件校验章)(三级暂定除外);
附: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不能提供该项材料的原农村居民用房和城中村房屋需出具项目所在地街道办证明);
2.外地项目提供当地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或回执”(复印件1份)。
(九)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上岗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加盖单位公章及区主管部门的原件校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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