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制度整理版

发布时间:2019-09-24 01:26: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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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商标管理,使公司商标的无形资产的不断保值、增值,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使用、印刷、价值评估和保护等方面管理。

第二章 商标管理的目标及策略

第三条 商标管理的目标:

(一) 通过合理有效的商标管理、运用正确的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创全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

(二) 利用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商标管理策略

(一) 建立健全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

(二)  确保商标国内国际注册的及时性;

(三)  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

(四)  确保商标专用权的不可侵犯;

(五)  确保商标信誉的不断提升;

(六)  确保商标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三章 商标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知识产权部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 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许可使用;

(三) 负责印刷前的商标标识物品样板的审核批准;

(四) 参与商标侵权(被侵权)及商标纠纷案的解决;

(五) 负责商标档案的建立健全;

(六) 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络;

(七) 负责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商标知识的收集并在集团公司宣贯;

(八) 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有对商标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 各分公司负责商标标识履行商标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 设计部门负责商标产品包装设计过程中商标的正确使用;

(四) 供应部负责商标标识的印制工作;

(五) 法务部负责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的保护工作。

第四章 商标注册相关事宜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在项目开发时必须同时考虑新项目商标的使用,并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公司知识产权部申报注册。

第八条 商标国内申请注册程序

名称提出 →检索 →申请 →受理 →初审公告 →核准 (一) 提出名称

各相关部门、分公司书面提出拟用商标的名称、准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并委托设计部门设计商标图案后交公司知识产权部。

(二) 检索

知识产权部接商标注册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名称检索,获得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部门(分公司)

(三) 注册申请

1.知识产权部和申请部门(分公司)根据名称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对需要注册的文字、图形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十一份图样(图样尺寸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cm,不小于5cm)。

2.知识产权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向代理机构送交申请报告)。

3.知识产权部经常查询商标申请受理情况,接到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部门(分公司)。

第九条 商标注册过程出现问题解决办法

(一) 商标的补正、修正

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将向公司发出《审查意见书》,公司知识产权部在接到《审查意见书》第二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商标注册申请部门(分公司),并与申请部门(分公司)共同按通知要求给予补正、修正。

(二) 异议

异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公司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公司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类别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公告未满3个月的,知识产权部与商标代理机构联系,共同或独自编制《商标异议书》及时送交商标局。

2.他人对我公司申请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将要求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公司知识产权部在收到通知第二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部门(分公司),共同起草答辩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知识产权部与商标代理机构联系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答辩意见递交国家商标局。

(三)  复审

1.公司知识产权部在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公司商标注册申请而发给的《驳回通知书》或者因异议而发给的《异议裁定书》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商标申请部门(分公司)。申请部门(分公司)如有不服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知识产权部与申请部门(分公司)会同商标代理机构共同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或《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上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2.其他有关商标复审(驳回转让复审、驳回续展复审、撤消注册不当商标复审、撤消商标复审)的程序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四) 争议

1.公司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有争议的,且他人注册商标不满五年的,共同或独自编制《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及时送交商标局。

2.对他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争议的,公司知识产权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五) 再复审

公司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权利,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驳回复审、争议、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等所作出的终局决定或裁定。在一年内可根据需要依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再复审。

第十条 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被别人抢注,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十一条 商标设计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受理止,商标文字及图案属于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对外宣扬。

第十二条 公司知识产权部应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做好商标国际注册计划并报公司批准。计划同意后按照国际注册的规则办理国外商标注册。

第十三条 公司因经营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注册事项的,应由公司知识产权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商标的转让与受让

(一) 公司知识产权部应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进行商标使用宣传,对公司不使用的商标可向公司提出转让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商标转让。

(二) 公司在进行兼并、合并时,应对被兼并、合并企业的商标进行管理,可能需要使用的办理商标受让手续。

(三) 因经营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由求购分公司向公司提出申请,在对求购注册商标的使用价值进行充分的论证后,可以受让注册商标。受让费用应由分公司与商标所有权人协商后报公司批准。

(四) 受让商标必须审核转让人持有该商标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因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质押,才办理受让手续。

(五) 商标转让、受让必须由知识产权部负责实施,并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办理手续,避免不当转让、受让造成损失。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3c480de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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