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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2 07:23: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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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病假工资规定2017(2(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政策依据:


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3e5238574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e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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