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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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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证
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
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保证责任
第三章抵押
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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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节抵押的效力
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最高额抵押
第四章质押
第一节动产质押
第二节权利质押
第五章留置
第六章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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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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