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涉案案款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案款管理,确保涉案案款的收取管理和支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按照《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案款是人民法院在办理各类案件时,由当事人或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缴纳、或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扣押、提取、变价等方式收缴,并由人民法院暂为保管,应在案件审理或执行程序中按规定发还相关当事人、上缴相关单位或本院依法处理的款项。
第二条案款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明确责任。案件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案件承办人分工负责,各司其责、协调工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差错,加强案款管理和监督;建立定期核对清理制度。违反案款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统一管理。所有案款由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非财务部门和非财务管理人员不得经办管理案款。
(三)统一单据。收取案款应统一使用四川省财政厅监制的正式票据。
1/21
(四)统一账户。案款由法院统一设立案款专用帐户,所有案款收支全部通过专户核算管理。
(五)支付及时。财务部门在接到业务部门划款通知后,在五个工作内,按规定办理划款手续。
第三条案款分类按照来源分类如下:
(一)执行案款。是指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对当事人不履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暂由人民法院代为统一管理的款项,包括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现金、人民法院从金融机构扣划的属于被执行人的存款、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变价的款项以及其他用于清偿债务的款项。
(二)刑事案款。是指人民法院收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收取涉案款项。
(三)民事案款。是指人民法院收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当事人缴纳的保证金或处罚的罚金等款项。
(五)罚金。是指人民法院收取已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确定应当由服刑人员缴纳的罚金。
第二章案款收取
第四条执行案款收取的程序如下:
(一)案件承办人在通知被执行人或缴款义务人缴纳执行案款时,应当填制《缴纳执行案款通知书》,财务部门凭案件承办人开具的《缴纳执行案款通知书》收款并向缴款人开具案款收据;
2/21
通过银行转账的,在开具收据时应同时出具转账凭证。
(二)案件承办人通过扣划程序收取案款的,应当在扣划后填写《招划执行案款登记》,财务部门根据《扣划执行案款登记》,在核实款项到账情况后开具案款收取。
(三)案件进入拍卖、变卖程序的,竞买人应当到交易所开具《缴纳拍卖保证金通知书》后,通过银行转帐或直接以现金方式缴纳,银行转帐的在财务部门在核实款项到账后,凭《缴纳拍卖保证金通知书》向缴款人开具收据。
第五条刑事案款收取的程序如下:
案件承办人在通知被告人或缴款义务人缴纳刑事案款时,应当填制《缴纳刑事案款通知书》,财务部门凭案件承办人开具的《缴纳刑事案款通知书》收款并向缴款人开具案款收据;通过银行转账的,在开具收据时应当同时出具转账凭证。
第六条民事案款收取的程序如下:
(一)案件承办人在通知被告人或缴款义务人缴纳民事保证案款时,应当填制《缴纳民事案款通知书》,财务部门凭案件承办人开具的《缴纳民事案款通知书》收款并向缴款人开具案款收据;通过银行转账的,在开具收据时应当同时出具转账凭证。
(二)民事案款转为罚金时需由案件承办人提供民事处罚决定书和填写《案件转罚金通知书》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接到《案款转罚金通知书》后将原民事案款调帐转入罚金。
第七条罚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收取的程序如下:
3/21
案件承办人在通知服刑人员缴纳罚金时,案件承办人员或服人员所在监狱应当填制《服刑人员补缴罚金通知书》,财务部门凭案件承办人开具的《服刑人员补缴罚金通知书》收款并向缴款人开具案款收据;通过银行转账的,在开具收据时应当同时出具转账凭证。
第三章案款核算管理
第八条财务部门对案款实行分类核算管理并分别分案号设立明细辅助帐逐笔进行核算管理。做到记帐及时、准确、完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理核对,做到帐款相符,帐帐相符。
第九条业务部门核算管理。案款管理业务部门根据财务部门开据的案款收据复印件做到对每个案件的案款逐笔登记案款管理系统建立案款台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理核对,保持与财务部门核算一致。
第十条案款管理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做到每半年清理一次,一年清理核对一次,做到财务、业务部门帐帐相符,个案辅助帐与台帐相符。
第四章案款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执行案款支取。财务部门在收以执行部门以完成审批程序的《案款支付审批表》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划款手续。
执行串案需执行部门内部案件间的案款划转,财务部门根据审签完毕的《案款支付审批表》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