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发布时间:2023-12-05 03:41: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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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江苏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及其从事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市容与城管执法、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治安案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实施犬只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市容与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
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养犬管理信息以及查处违法、违规养犬的情况通报公安机关.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基层组织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监督实施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人口密度、区域环境等因素确定.第八条本市市区三环路以内以及三环路以外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新城区、徐州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已建成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各县(、贾汪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县(、贾汪区人民政府划.第九条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479040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ad690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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