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二胎政策”后我国计划生育管理模式的思考 ——以“准生证”
●曾炫钊
【摘 要】摘要: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采取准生证制度,其设立初衷是作为政府对控制和管理人口的手段,是我国计划生育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具有有明显的行政许可性。随着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人口政策调整,原来作为资格许可的“二胎准生证”法律性质随之发生变更,同“一胎准生证”一样需要纳入行政审批改革的范畴中。各省市计生主管部门纷纷通过颁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推行准生证审批制度改革,包括取消准生证、简化程序、转为登记制度等手段,涉及对政府监管方式、监管范围的影响。“全面二胎”政策下我国计划生育管理模式的转变需要通过明确准生证取得条件的标准向服务便民体系转型,协调处理其与户籍制度、社会抚养费制度改革的关系。
【期刊名称】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00)004
【总页数】4
【关键词】乡准生证;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行政许可;行政备案;监管条件
一、我国“准生证”的发展历史
通常所称的“准生证”在法律上的称谓经历了从生育证到计划生育服务证的转变,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关于“准生证”的法律规定及特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不相同,对“准生证”制度的梳理可依据一胎化、有条件的二胎、全面二孩三个计划生育政策阶段的划分以作梳理介绍。
(一)一胎化时期
我国立法中首次关于“准生证”的若干规定出现于1980年代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先行制订的地方计划生育试行条例以及各级政府随后出台的计划生育暂行规定。1978年《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载入我国宪法。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执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生育,并于1982年通过宪法49条规定公民负有计划生育义务将计划生育政策上升为基本国策,我国正式进入控制人口增长的“计划生育”时代。各省为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纷纷规定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申请后经由所在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计生部门、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生育证。生育证主要涉及医院产检、候产、办理流动人口暂住证、就业、农村责任田分配等领域,对违规生育者给予经济和行政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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