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是否应该被禁止

发布时间:2011-08-07 16:57: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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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是否应该被禁止,请说出理由。

所谓的人肉搜索,就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也就是说通过网络上的一张照片、一个视频场景、一个网名甚至一个QQ号码,网民们互通信息进行寻找,往往可以挖掘出目标人物在现实中的真名实姓、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甚至此人的家庭背景、生活经历、亲朋好友等私人信息也一概会暴露于阳光之下

在网络传播的课程学习以及从网络中搜集的资料当中,我们了解到不少事情都是通过人肉搜索发现的,例如,女子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 史上最毒后妈,华南虎事件,以及钱军打人事件等等。

在这些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人肉搜索的一些优点,比如,它能更为高效的发现事实真相,提共一个发现事实,自由言论的平台;而且,人肉搜索将道德和法制有效的结合起来,强化了道德监管的力度,同时调动了人们在共有的道德观下反抗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的积极性。

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社会的假、丑、恶等现象进行揭露,起到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二是对广大普通网民来说,可以从中受到教育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三是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

就拿虐猫事件来说,在短时间内捕捉到“通缉犯”的个人信息,利用舆论给施虐女子精神上和生活上施加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警醒人们的作用。同时,华南虎事件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用来反映人们的思想道德觉悟,能够查明事实真相,为国家的动物保护事业和旅游事业作出不小贡献,有效的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不过,绝大多数社会事物和现象都具有社会正功能和负功能,我们对待任何事物和现象,都应客观辩证地去看待它的社会作用,其社会负功能主要表现在:其一,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任意挖掘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在网络公共领域随意散布,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甚至工作学习,这就很可能成为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是违犯法律的行为。其二,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会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失去公平正义的立场,反而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其三,由于网络规则的不健全,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工具。

在史上最毒后妈事件上表现的淋漓尽致。20077月网上出现了一篇名为《史上最恶毒后妈把女儿打得狂吐鲜血,现场千人哭成一片》的帖子,天理何在?六岁小女孩被后母打得在医院狂吐血,流了一地,六块脊椎被打断。亲生父亲却称是孩子自己摔的,家属报警后,事件在进一步调查中,犯罪嫌疑人仍未落网。愤怒的网友纷纷指责这样的后妈简直禽兽不如她父亲也不是个善类等,还有网友发出网络通缉令来通缉恶毒后妈。很多网友抑制不住自己的气愤,要发网上通缉令,让这个后妈不能出门!怒斥丁香小慧的继母是历史上最恶毒的后妈的帖子源源不断。而记者采访时,小慧的后妈跪地喊冤。此后,官方也澄清:小慧并非继母所伤。而最终此事件被曝光是治不起病的人为炒作。

因而这种方式也会对当事人带来很大的伤害。。人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对于被搜索对象的搜索一旦失去控制。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因而,我们不能单纯的评判人肉搜索的功过是非。我们应发挥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所带来的社会负功能得到有效抑制或降到最低。我想这些除了依靠网友的道德自律、网络监管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外,还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网络社会规范,为实现网络社会和谐提供制度保障。

  国外对于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方面,除了在民法中规定外,还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律体系相对要更完善。例如,20004月,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正式生效,这是美国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保护网民隐私的联邦法律,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13岁以下网民的隐私。意大利、西班牙等国也先后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借鉴这些国家对于网络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经验,对于人肉搜索,我们很有必要完善以下工作:第一,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在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公民个人隐私的范围。第二,完善网络管理制度。明确网站的监管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加强网站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管理。例如,规定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要及时删除,网站在服务条款中要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侮辱或其他违犯法律的行为。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行网络实名制。第三,大力宣传和普及网络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我国的一些网民法律意识不强、隐私观念淡薄,网络经营商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意识也较为淡薄,缺乏尊重与保护个人隐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导致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公民法律意识和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减少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一旦权利遭到侵害,公民也会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我认为,网络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民自发的临时性公众行为,没有统一的管理体系和游戏规则,却能在网络喧嚣中达成同一,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进而影响行为人日常生活、社会公共事务甚至政府决策。人肉搜索能够推动市民社会的发展。草根是互联网时代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权力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对政府行为、官员作风起到了监督、限制的作用。人肉搜索对政府官员的搜索与揭秘,是对全能主义政治体系的解构;人肉搜索是网络虚拟空间中建构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的一种形式,虽然这种形式并不完善,甚至常常引起法律领域的争论。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法制更加健全、社会越加民主的未来社会,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市民社会将更加强大,并能更好地推动社会发展。所以人肉搜索是不应当被禁止的.

可是,我们应当注意人肉搜索的弊端,他对隐私权的侵犯以及一些暴力语言对当时人的伤害.他所带来的一些问题是我们应当面对的,我们;不能够因为它存在问题而禁止,更重要的是我们如何更好的处理这些问题,采取怎样的方式来避免这样的问题在发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539d305eff9aef8941e0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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