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0-08-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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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躯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
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
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 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 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
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 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
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负保险责 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 投保人仍 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 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
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 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 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 本合同 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 经本公司与 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 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 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 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 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 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 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讲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咨询
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阻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有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关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峻阻碍的本公司关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能够退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 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而身故
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
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

本公司增加的查勘、 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 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一辈子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应出具保险单、身
能够对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 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公司如认为必要
保险人的躯体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重大疾病的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的自杀、有意自伤躯体;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 应出
第十四条「责任免除」
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
明书、被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三、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
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
八、核爆 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指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
一、没 三、受益人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 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有指定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
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第十六条「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同时其真实年龄不符
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能够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 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 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 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通讯地址变更」 保人、被保险人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时 本公司按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 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索赔时效」 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自其明白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 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九条「批注」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 非经投 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不生效力。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 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涉及诉讼时

定以本合同签发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指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款二年定期年利率+2.0%计算。 列定义的疾病:

第二十一条「名词释义」
本条款所述 本公司”
本条款所述利息”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储蓄存 本条款所述 意外损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
指因冠状动脉堵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2血液内
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躯体受到剧烈损害的客观事件。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
检查罹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堵塞情形 必须同意冠状
二、冠状动脉绕道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绕道手术
三、脑中风:
动脉绕道手术。其它手术不包括在内。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
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 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大夫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上机能完全丧失;
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
四、慢性肾功
五、
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罹患失语症。 能衰竭(尿毒症): 癌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缘故所引起
1植物人状态;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受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是指事故发生
2 一肢以 所谓无法自理
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为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同意定期透析治疗。
经病理检验
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损害及死因分类标准」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皮肤癌。
六、瘫痪: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
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个月以上。 八、主动脉手术: 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
动超过六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
指同意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峻损坏;
指末期肝衰竭其症状必须包 3腹水(肿);
4肝性脑
指同意胸、腹主动脉手术以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
九、爆发性肝炎:
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3肝功能急剧退化; 括下列各点: 病。
4肝性脑病。 1持续性黄疸病;
十、慢性肝病: 2食道静脉曲张;
任何由嗜酒或滥用药物引起的肝病除外。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5b475bb4228915f804d2b160b4e767f5bcf8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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