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20-08-05 来源:文档文库
小
中
大
字号: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 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躯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
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十六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
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
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 ,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向本 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
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 半年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 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
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负保险责 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 ,投保人仍 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 的自动垫交」 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
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 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 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时 ,本合同 效力中止。 第七条「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 ,经本公司与 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条「合同终止」 投保人不愿保险,可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 ,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 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投保人凭保险单、身份证件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办理终止本合同手续。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 ,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 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约定现金价值。合同终 止给付时,本公司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第九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 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讲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咨询 ,投保
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阻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有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关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峻阻碍的,本公司关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还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责任」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能够退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罹患重大疾病 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本
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而身故
,本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
,否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
本公司增加的查勘、 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二条「失踪处理」 在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按身 故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一辈子还,受益人应将领取的保险金在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一、受益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应出具保险单、身
,能够对份证件、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和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 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本公司如认为必要 被
保险人的躯体进行检验,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 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罹患重大疾病的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的自杀、有意自伤躯体;
二、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 ,应出
第十四条「责任免除」 对
具保险单、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
明书、被,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三、
二、被保险人犯罪、殴斗或酒醉行为;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
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
八、核爆 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指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
一、没 三、受益人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 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有指定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
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