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8-08-11 09:37:2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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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从业人员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XXXXX(以下简称本行)员工行为管理,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8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全体员工,包括本行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行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四条 本行对从业人员管理的架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发展与投资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合规委员会、经营层下设的监察保卫部、授信评审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职能部门。

本行董事会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培育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文化;

(二)审批本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

(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实施从业人员行为管理。

本行董事会授权下设的合规委员会履行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职责。

本行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本行经营管理层承担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行董事会决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覆盖全面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行为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二)制定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并确保实施;

(三)每年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四)建立全机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条 本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除牵头部门外的授信评审部、监察保卫部、审计稽核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等行为管理相关部门必须根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职责分工,负条线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本条线管理细则,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测、识别、记录、处理和报告。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规定,制定本条线管理细则,配备专人负责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该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品行端正、业务熟练,并具有与履职相匹配的经验和适当的职级。合规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流程与合规管理系统,加强对员工的违规积分管理。

第三章 原则性要求

第六条 应该遵循和执行的事项或行为:

(一)本行员工应主动自觉遵守适用于银行业务经营活动的国家法律、监管规定、行业规则、自律准则以及与银行业务活动相关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做到“诚信、正直、守法、合规”;

(二)本行员工应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严格遵守业务、管理、操作岗位规范和流程,正确履行岗位职责;

(三)本行员工应遵循诚实守信的理念,在经营活动中做到诚实和公正,尽力维护客户、股东和本行的合法利益;

(四)本行员工应遵守国家和总部的保密规定及相关纪律;

(五)本行员工应遵守总部关于应对媒体的纪律要求,确保本行合法权益和良好声誉不受损害;

(六)本行员工应该接受与本人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职业培训,学习,掌握和执行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

(七)本行员工若本人发生任何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若发现他人有违规行为,应及时规劝或制止,并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第七条 不该遵循和执行的事项或行为:

(一)本行员工不得将同业或其他行业(单位)的不良做法作为行事依据,仿照这些不良做法是不可接受的;

(二)本行员工不得以违规行为为代价争取业务机会和个人、小团体利益,对以违规行为换取的业务机会和不正当利益是不可接受的。

第四章 维护职业操守

第八条 本行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行员工行为规范、员工行为守则的各项规定,以及国家、总行关于廉洁从业的各项要求,拒绝接受各种商业贿赂或实施商业贿赂行为。

第九条 本行员工应严格执行八小时内外有关规定。

第五章 与客户的关

第十条 了解你的客户原则

(一)本行员工与客户之间的任何业务、服务交易活动必须按规定得到有权部门或人员的批准。员工应根据业务、服务规则,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和了解,以确认客户提供的信息能够满足本行对“了解你的客户”的有关规定并确认客户有执行交易和接受服务的行为能力。对于复杂或特殊、风险程度较高的业务产品或理财产品,在向客户提供或推荐时必须审慎,应向客户提示关注银行明示风险的声明;

(二)对所有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信贷审批事项,必须执行本行的相关程序、规定。本行员工在为客户做出推荐或申请时,必须确认该推荐或申请事项是适当和合规的。凡有可能,对任何由本行员工推荐客户和建议的理由,都应记录在案并按规定时限予以保留;

(三)相关岗位员工能正确执行识别客户、账户管理和有关交易的办事程序,了解有关业务的最终受益人,以确保本行不被任何客户利用来从事洗钱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向客户提供业务资料

(一)本行员工应清晰明了地向客户介绍本行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说明相关业务、服务费用、扣款、利率等,确保客户能方便地获得关于银行业务、服务条款的书面材料;

(二)上述银行业务、服务条款应与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相符,费用、扣款、利率等水平须符合市场规则和监管规定,且应在向客户提供业务或服务之前让客户知晓。开展代理业务时,在执行一项业务或服务交易后,应按规定为客户提供交易契约或其它适当的交易确认单。

第十二条 对客户信息保密规定

(一)本行员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合同约定,保守客户秘密,对客户提供或在办理业务等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包括以往客户)和业务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向本行以外的第三方透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本行员工对于采集、获取、保存的客户信息,只能用于法定或合同约定的用途,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与职业内容无关的活动;

(三)在本行内部,客户信息不得透露给不相关的部门或分支机构。如属必要,对客户信息的本行内部传递也要经本行有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才可进行。有关员工对其不当泄露客户信息所造成的后果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与客户资金往来的禁止性规定

本行员工与客户之间不得发生非业务、服务交易事项的资金往来,尤其是客户经理不得与现实或潜在的客户发生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得利用员工个人账户为客户过渡资金或为客户提取现金等给予便利,不得与客户之间相互融通资金,不得私下收受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客户投诉的处理

(一)客户投诉是指由于本行未能最佳地为客户提供合约规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或未能遵守客户指令,以及客户对本行产品、服务不够认同等原因,客户以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向本行表示不满的情况。客户投诉可能引发与本行的诉讼,或者损害本行的市场形象和声誉,因此,本行员工必须重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二)正确处理客户投诉是本行员工服务客户的重要工作之一。员工应按有关业务、服务程序和要求正确、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处理过程要规范、有效,处理方式要得体、礼貌,处理结果要记录和报告。对于上级机构或监管部门交办的处理事项,承办部门和员工应书面向上级机构或监管部门回复;

(三)本行员工应将客户正当合理的投诉内容作为改进内部管理、操作制度或业务系统、流程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结合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服务主办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以减少同类投诉事项的继续发生。

第六章 避免不正当销售行为

第十五条 本行员工在销售产品或服务时应向客户提供准确的产品或服务信息,使客户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主作出选择。本行员工不得向客户提供职责范围之外的服务或作出超出自身服务、管理能力的任何承诺,也不得为了营销客户的需要而违反相关规定或忽视业务风险问题。如有不当销售行为,不仅可能损害本行声誉,甚至会招致客户起诉或监管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均属本行员工应该遵循的行为:

(一)应当向客户销售符合其需求的产品;

(二)应向客户提供相关产品、服务的详细信息,使客户能自主做出最佳选择;

(三)应充分知晓本行业务、服务产品,结合客户的自身需求、投资目的及风险偏好等,向客户推介合适的产品并做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四)向客户发送的产品宣传材料应如实描述有关事项,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

第七章 避免利益冲突

第十六条 利益冲突包括两类:一是员工个人的利益冲突,主要是员工可能将个人及亲属利益置于本行利益或客户利益之上等情况;二是本行机构的利益冲突,包括本行与客户利益的冲突,或本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十七条 本行或员工如对利益冲突问题处理不当,将使本行或员工个人受到指责及审查,损害银行信誉和员工诚信记录。为尽量避免和正确处理利益冲突,本行员工及业务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情况;

(二)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处理相关的利益冲突,解决问题的过程和结果要客观、公正、透明;

(三)员工个人不要试图自行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四)未经业务授权或法规允许,不得将某一客户信息用于为另一客户服务;

(五)不得利用业务岗位或职权便利以有失公允的价格向客户购买商品和服务,或以有失公允的价格、费率或其他优惠条件向客户提供银行产品和服务。

第八章 举报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本行员工发现其他员工有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与本行工作相关的可疑或欺诈性事件时,应立即向直接上级或合规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报告。对重大违规线索和特别紧急事项,可以按规定越级报告直至向总行举报。

第十九条 本行鼓励员工积极堵截、检举、抵制各类危害本行资产、信誉的行为。鼓励员工举报本行、本部门或他人已经或可能发生违规问题的情况,对举报属实并减少风险损失或有其他贡献者,应按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条 员工举报违规问题可采取实名或匿名的方式,本行鼓励员工实名举报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一条 员工举报应实事求是,对举报内容负责,不得捏造、虚构事实,不得报复、打击他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本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以及本细则的行为,本行将根据《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XXXXX负责解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6864d61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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