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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13〕207号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实验教学
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实验教学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保证财产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消字[2002]11号文件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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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系(中心)主任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主任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应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制定管理细则;实验室主任在分管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对实验课领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负责,各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
第四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教学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计划与采购
第五条教学单位根据教学计划,将每学年实验教学需要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纳入实验教学低值易耗品预算中申报,经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工作由使用单位配合采购中心完成,采购程序应严格按照珠海市公安局有关许可制度规定办理。
第七条学院各教学单位均不得自行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储存和管理
第八条学院设置专门的实验教学危险化学品仓库,集中储存危险化学品。目前,鉴于化学与药学系是学院在实验教学中唯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因此,实验教学危险化学品仓库由化学与药学系负责管理和使用,其它教学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设危险化学品仓库或储存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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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配备防火、防盗、防晒、降温、泄压、防毒、报警、和通风等设施,并保持通风、低温、阴凉和干燥的环境。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整洁有序,干净卫生,严禁存放其它杂物,仓库外要有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只能储存同一类危险化学品,不同品种应分开存放。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仓库内储存;性质相同的危险化学品要设置专柜,分类存放。容器外要有清晰的物品名称标签,标签不清的应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至少10米以上,注意室内通风,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严禁敲击、碰撞。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要留有剩余压力。
第十四条由于客观原因长期不用或变质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应由学院统一委托有资质的环保企业集中处理。
第十五条仓库内不能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通道通畅。
第十六条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员须熟悉存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专业知识,健康的心理素质。
第十七条建立账目,经常核对。确保帐、物相符,实行五双管理(即双人管理、双人运送、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和双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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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仓库内、外门钥匙要由专人保管,且不能由同一人保管,因工作需要进入危险化学品仓库,至少由两人同时在场。
第十九条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储存情况。尤其在高温、潮湿季节,防止容器泄漏和破碎。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处理,重大隐患及时向系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如果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或泄漏等情况,必须及时向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委员会和保卫处报告。并按照《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院发[2013]205号)文件精神,协助保卫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由实验室主任监督,认真清点库存,必须做到账、物相符后才能办理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