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归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2-04-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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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归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长高新管发〔201155
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归集类)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现将《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归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归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行政管理公租房管理细则通知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163日印发 附件:
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归集类)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根据《长沙高新区对麓谷园区企业推出首批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长高新管发20109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归集盘活类)的归集和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
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监督全区公租房管理工作。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租房的房源归集、准入、补贴、退出等管理工作。镇(街)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归集和管理运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归集的公租房。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开发有限公(以下简称公租房公司)协助开展公租房房源归集,承担公共设施建设及统租期内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公租房的归集
(一)公租房房源在被征地群众保障房小区归集,由各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归集和管理运营。如果归集的整栋集中连片的房源产权是由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由所在镇(街)牵头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联合管理机构,集中服务,统一管理。

(二)统一归集的公租房房源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房屋产权明晰,各出租人必须拥有全部产权;
2、各产权人自愿将房屋纳入公租房经营,并与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5年以上委托归集和管理运营合同,合同一经签定不得提前中止。
3、纳入统一归集的公租房房源,必须整栋集中连片,达到封闭式管理的条件; 4、纳入统一归集的公租房房源,必须具有配套建设公共澡堂、警务室等附属设施的条件。
(三)公租房公司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群众保障房小区公租房房源,按每个保障房小区总建筑面积20%左右(其房屋套数不超过安置的拆迁户户均一套)的比例统租5年,并由公租房公司与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签订5年统一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该房屋租赁经营权退交相关集体经济组织。
(四)公租房公司统一租赁的公租房,其租金前三年(从2011年租赁期起算)12//月,第四年、第五年租金根据市场物价情况调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给各集体经济组织。
(五)归集类公租房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由公租房公司负责。
(六)公租房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240/㎡的标准制定公租房装修方案,统筹实施公租房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督。
(七)公租房公司按照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所制定的装修标准完成室内装修,装修费用自统租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房屋所有权人应得租金内按4//月标准分五年扣除,超出部分由高新区财政补贴。
三、公租房承租企业和住房人资格审查
凡需承租公租房给员工提供住房的企业,应向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提交租赁申请和相关资料,经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一)公租房承租企业必须是财税关系在麓谷园区内的企业。
(二)入住公租房的承租企业员工(以下称住房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住房人必须与承租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园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2、在麓谷园区内无住房。即住房人在麓谷园区内无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住房。 (三)公租房承租企业及住房人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企业财税关系证明;
3、企业与拟住房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4、拟住房人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5、拟住房人的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于证明的提交原件,属于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公租房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会审机制,联合开展对承租企业及住房人的资格审核,并根据承租企业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其选租公租房的次序。 (五)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承租企业租赁申请之日起21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对承租企业及住房人的审核,并在审核完成之日起15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对承租企业及住房人的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四、公租房的配租
(一)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根据承租企业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推荐合适的房源与企业对接。
承租企业已经提交公租房租赁申请,但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尚未归集足够公租房房源时,各承租企业以递交申请的先后顺序排队等候配租。
(二)承租企业与公租房公司就公租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用、不在统一装修标准之内的室内设施配备等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平等协商,并签订5年以下有效公租房租赁合同,交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公租房的日常管理
(一)承租企业必须统一并按时交纳公租房租金和房屋租用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公租房物业管理服务由招标确定。
(二)公租房办公室统一制定公租房住房人信息统计报告表,承租企业应落实并及时填报每套公租房内住房人的信息,承租企业必须及时清退不符合公租房住房条件的住房人,接受公租房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三)承租企业应加强对住房人的管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住房人须服从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承租企业及公租房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管理,不得擅自转租
(借)给他人,不得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及小区的设施和环境。
(四)公租房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确保小区安全、整洁、有序与和谐,做好优质服务。 六、公租房的政策补贴
(一)高新区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人给予租房租金补贴。其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租赁合同签订的前三年内,给予承租企业的住房人按规定补贴面积的租金补贴4/ m2/月;第四年和第五年的补贴标准届时另行规定。
(二)符合规定的承租企业及住房人按如下面积享受公租房补贴政策: 1、一般员工10平方米/人; 2、技术骨干15平方米/人;
3、已经成家的承租企业员工,按其家庭户籍人口享受20平方米/人的补贴,户均不超60平方米;
4、以上享受补贴政策的面积,均不超过住房人实际租住的公租房面积。
(三)虽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的麓谷园区企业员工,但租赁在经管委会审定为公租房范围外的住房,不享受公租房补贴。
(四)每年6月、12月前,公租房承租企业统一按规定向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公租房政策补贴申请和相关资料,经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1、企业与公租房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2、企业和住房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住房人身份证明; 3、《高新区公租房申请表》;
4、公租房的编号和每套住房人的信息表; 5、承租企业关于提供以上情况真实性的承诺书;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于证明的提交原件,属于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五)公租房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会审机制,对承租企业及住房人的政策补贴额度进行联合审核。
(六)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在接到承租企业公租房政策补贴申请之日起21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对承租企业及住房人的审核,并在审核完成之日起15个法定工作日内,在高新区门户网站公示承租企业及住房人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承租企业应将审核合格、可以享受公租房政策补贴的住房人情况公示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张榜公布。
(七)承租企业或承租企业拟定的住房人、其他社会人士对公租房政策补贴审核及公示存在异议或提出举报的,由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在10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八)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应将公租房政策补贴审核、公示情况以正式通知形式及时告知承租企业,并对审核、公示情况作出必要说明。
(九)通过审核、公示和核查的承租企业及住房人,由公租房管理办公室自核查完成之日起7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向区财政分局提交审核合格的名单。高新区财政分局每半年将公租房政策补贴款拨付给承租企业。
(十)承租企业未实行员工住房补贴且由住房人支付房租的,承租企业必须将公租房补贴全额转发给住房人;凡已实行员工住房补贴或住房人不支付房租的,承租企业可不将公租房补贴转发给住房人。 七、公租房的退出管理
(一)承租企业因财税关系转移、承租期满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公租房补贴政策条件的,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停止其享受公租房补贴政策的资格并督促其退出公租房。
(二)住房人不再符合享受公租房补贴政策条件的,应由承租企业督促其退出公租房居住,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停止其享受公租房补贴政策的资格。
(三)承租企业或住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租房,取消其享受公租房补贴政策的资格,直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承租企业的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租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5、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的;
6、承租企业未将住房补贴实际落实到住房人的。

(四)承租企业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必须终止的,须在终止之日前腾退公租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八、公租房的续租
(一)在公租房公司统一租赁期内,承租企业需要续租公租房的(租赁期不超过公租房公司的统租期限)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与公租房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交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备案。原承租企业对同一公租房房源享有优先租赁权。
(二)在高新区公租房公司统一租赁期满后,承租企业需要续租公租房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委托的管理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交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备案。原承租企业对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公租房房源享有优先租赁权。 九、公租房管理工作的监督
(一)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和公租房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承租企业及住房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承租企业和住房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反映情况。经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和政策补贴资格。
公租房管理办公室和公租房公司开展上述工作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有效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住房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租房检查使用情况。进入女性集中居住的公租房检查使用情况,必须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二)为承租企业或住房人骗取公租房承租或居住资格、政策补贴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公租房管理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公租房管理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分类处理。
(四)公租房管理办公室、管委会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细则由长沙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70afdedb8f67c1cfad6b8e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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