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姓名: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一:
姓名: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
被申请人二:
姓名:
民族: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在执行保全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过程中,能批准使用法院系统已经设立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名下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基本不了解被申请人一 (以下简称“ ”)、被申请人二 的财产状况及经营状况,对 的财产线索知之甚少。
申请人 为尽可能地保全到 的有效财产,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在执行保全 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过程中,能批准使用法院系统已经设立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名下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728ec19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a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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