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非法集资的司法困境

发布时间:2020-08-01 14:20: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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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非法集资的司法困境

单家和

【期刊名称】民主与科学

【年(),期】2018(000)005

【总页数】5

缺乏行业标准,政府监管不严,法律界限模糊,等等,P2P网贷业很容易诱发非法集资问题。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31月至20185月,浙江共裁判涉P2P非法集资案3981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271人,集资诈骗案710人。笔者试提炼浙江涉P2P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特征,结合检察实践分析其司法困境。

一、浙江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主要特征

犯罪数量增幅大,发案区域集中。

我国早在2006年就成立了第一家P2P网贷平台,但对平台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的刑事治理,总体态度是从消极观察变为积极整治,逐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前,浙江无利用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的刑事裁判案件。39件有效裁判文书样本,分别为20141件、201519件、201612件、20177件,涉及昱天财富、中联乐银、中宝投资、银坊公司、涌金贷、大家网、雨滴财富等33个网贷平台。从发案(审判)地点看,集中在浙江经济发达、致力发展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资金供求矛盾尖锐且民间融资发达的区域,电子商务之都杭州发案10件、致力打造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城市的宁波发案8件、浙江小微金融企业创新示范区台州发案7件、致力发展太湖绿色金融小镇的湖州发案6件、国务院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温州发案4件,以上区域发案件数,占总件数的79.5%

P2P借贷平台异化,假借信息中介名义融资牟利。

201311月银监会等9部委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纪要、20157月人民银行等10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20168月银监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均明确了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强调个体网络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运行红线。但从办案情况看,涉P2P网贷非法集资的平台,在设立之初即名为服务,实为融资,触犯红线。分析裁判文书样本,有三种类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72b315ebf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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