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完善xx银行贷款放款环节的内部控制及贷款流程岗位之间的有效制衡机制,防范信用、操作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制定本规程。
2 范围
2.1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固定资产(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信用证、保函业务的放款审查。
2.2 本规定适用的主体为本行总行本级和分支机构。
3 术语与定义
3.1 贷款放款审查是指对通过审批的固定资产(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及综合额度授信项下业务在支付前进行放款条件的落实情况及合法、合规的形式审查。
3.2 保函业务的出函审查是指依据《xx银行保函业务管理规定》对需出具的保函进行合法、合规的形式审查。
3.3 信用证业务的开证审查是指依据《xx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对需开证,且有敞口授信的业务进行合法、合规的形式审查。
4 职责
4.1 支行放款审查岗,负责对支行已获审批通过的贷款放款、保函出函及信用证敞口开证的初审。
4.2 分行放款审查岗,负责对分行已获审批通过及超所辖经营管理支行权限的贷款放款、保函出函及信用证敞口开证的初审。
4.3 分支行风险官或复审人,负责对权限内贷款放款、保函出函的审批;超分支行权限贷款放款、保函出函及信用证敞口开证的复审(省外分行由风险官审批)。
4.4 总行风险管理部放款管理中心,负责依据总行有权审批部门签发的贷款、授信批复要求,对超分支行权限的贷款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未通过的,要求补充资料或完善相关手续并针对该笔业务提出落实授信条件的建议;根据审批意见,出具《放款通知书》;根据审批通过的材料,核对信贷信息。
4.5 风险管理部放款管理中心主管,在授权权限内进行审批;
4.6 风险管理部分管负责人,在授权权限内进行审批;
4.7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在授权权限内进行审批;
4.8 风险管理部分管行领导负责授权权限的审批;
4.9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放款审查的相关制度及规定;对全行的放款审查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全行放款审查岗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与放款审查有关的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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