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楚雄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6-04-19 21:22: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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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楚师字[2014]5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教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根据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通过实行学分制,推进教学改革,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志向,具有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努力实践,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在校期间,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资源;

(二)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等;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并达到学校规定学业与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在校期间,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本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院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有效证明,请假经批准后方生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超过请假时间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经复查,不符合高考录取条件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凡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被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领导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其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报学校批准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被学校录取的应征入伍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相关规定遵照《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办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新生必须通过注册,才能取得我校的学籍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属学院注册。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才能进行注册。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未按规定办理缴费手续,以及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费按学年或学分收取,缴费时间一般为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的前两天。收费标准和办法见《楚雄师范学院学生缴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进行注册。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都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报到注册。各学院经办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注册不得请人代办。因学校安排外出实习、比赛等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的,待学生返校后,由所在学院负责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遗失学生证的学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注册,报到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开学后由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到学校户籍室补办学生证,再加盖注册章。

第十六条 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申请复学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应当提前办理复学申请等手续,经批准复学的,按规定的注册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当在就读满四学年当年的630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经教务处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在下学期开学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八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为三至六年。学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取得毕业资格规定的最低学分,即可毕业。六年期满,仍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作结业处理。

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学生可根据学业完成情况提前一年或延长一年毕业,四年期满,仍未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作结业处理。

第十九条 允许本、专科学生自主选择学习进程、提前或推迟毕业。本科在校修业年限一般为四年,可在三至六年内浮动;专科在校修业年限一般为三年,可在二至四年内浮动。

学业成绩优良的本科学生,提前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在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或第三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获准后可提前参加实习和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所有成绩经学校审查合格,可提前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对在四学年内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量或学位课程学分绩点水平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经过课程的重修来提高学分量或绩点水平。

第五章 考勤与学习纪律

第二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凡是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训、考试、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因事请假要有充分理由,一律不得事后补假。学生一学期里请病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所属学院院长批准;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所属学院院长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应将学生请假的申请及审批意见、医院证明等材料收集存档,作为学生学籍异动的依据。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事假超过半个月,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按休学处理。

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旷课,课时数按下列规定计算:正常教学期间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见习、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每天授课时数超过6学时的,按课程表上实际上课时数计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修订)》进行处理。

第六章 课程学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课程学习实行选课制。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所学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学习要求,结合自己的学习能力和专业特长,可跨年级、跨专业选课,自主选择学习课程和学习进程。

学生选课程序与要求,见《楚雄师范学院学生选课实施办法》;导师制实施要求,见《楚雄师范学院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生所修课程必须进行考核。一门课程的考核包括课程结束时的期末考试与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需要重修或根据课程类别选修其他课程,重修的课程应注明“重修”字样。学生成绩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成绩的评定、登记、学分换算由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学院(部)负责;成绩的汇总、归档及学籍管理,由教务处学籍学历管理科负责。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技能操作等测试方式。一门课程采用何种类型及方式考核,应根据课程性质、特点、教学要求等因素确定。必修课程以考试为主。课程的考核类型,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一门课程的考核可同时采用几种测试方式进行,各门课程的考核类型及方式由教学单位审核确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案,由任课教师在开课三周内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七条 以考试类型考核的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平时成绩、考勤、实验成绩等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比例权重由开课单位确定,报教务处备案,其中期末考试成绩的权重不得低于60%。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测验、课外作业、实验报告、读书笔记、调查报告、小论文、课堂讨论等项目的考核。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可以申请缓考,缓考时间一般与该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

未完成作业量二分之一者,取消其期末考试资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但可按要求申请补考。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60分以下为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可以获得相应学分以及相应的学分绩点。为了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应将学分转化为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量化指标,表明每个学生在学习某一门课程成绩所处的位置,是衡量学生毕业时能否获得学位资格的重要依据。课程考核成绩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见《楚雄师范学院学分绩点计算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可以参加下学期开学后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一门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在下一学期第一、二周内完成。补考成绩合格如实记载,并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补考成绩不合格,应重修该门课程。

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为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应按重修处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入学后,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

(一)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有关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审批及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根据《楚雄师范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的要求办理。

(二)省内转学,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两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所在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应予退学者;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八章 重修、自修与辅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应重修该门课程;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学分,但学生本人对成绩不满意,为了提高学分绩点,可提出申请重修该门课程,成绩按最好一次记录。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未完成作业量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但可以在寒暑假前提出申请,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补考申请表》,利用假期进行自修完成未完成的作业后,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三十五条 学生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按重修处理,并根据《楚

雄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实施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凡是重修的课程,教师个人不得自行安排,一律按《楚雄师范学院课程重修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就读期间,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自修教学计划中的部分课程,通过自学取得学分。自修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执行。学生应在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办理下学期自修课程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批准自修的课程,应按该门课程的学习要求,按时完成平时作业、期中考试、实验等环节,才能参加期末考试。成绩及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不合格,可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应重修该门课程。

第三十八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一)思想政治理论、大学英语、大学体育等公共必修课程;

(二)军事训练、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必修实践环节。

三十九条 在就读期间,学习勤奋、学业优良、学有余力、所学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在1.5及其以上的学生,可根据个人的志趣和条件,申请修读另一专业。辅修第二专业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在读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手续办理程序如下:由学生本人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交班主任提出意见,送各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学。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的相关证明。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情况特殊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学生在读期间,休学次数以两次为限,休学期应记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因参加社会实践或因有特殊需要等原因需中途停学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相关问题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休学前所修学分仍然有效,原来享受的专业奖学金停发;

(二)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三)学生休学后应回家治疗、休养,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就诊及医药费报销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回家的往返路费由学生自理;

(五)不得擅自到校上课、参加考试。

第四十三条 因应征入伍服兵役者,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服兵役期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相关规定如下:

(一)本人填写保留学籍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由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二)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三)保留学籍前所修学分仍然有效。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病、伤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开学时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由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服兵役期满、复员退伍后,若想继续学习,可以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复学,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经教务处核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四)申请复学的学生,凭教务处的《复学通知书》,办理缴费、注册等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

(五)复学的学生,一律编入原专业学习。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在此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第十章 学籍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籍预警制度。为了全程监控学生的学习状况,各专业每学期都应对在读学生的学分进行统计、清理,并根据学分清理情况作出相应预警或处理。学分统计的范围为:通识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实践环节与技能训练的课程学分。

经过课程学习和考核,学生未通过上述课程累计达到24学分,给予学业警示;累计达到36学分,给予退学预警;累计达到48学分,给予退学处理。

受到警示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下达书面警示通知;受到预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下达书面预警通知,同时告知学生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

未通过课程累计达到36学分受到退学预警的学生,建议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并计入学习年限,受弹性学制最长学习年限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校学习的前四个学年内,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48学分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学生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七)触犯国家刑律,被判刑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因上述原因退学(本人申请退学除外),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下达退学决定书,办理退学手续。

本人申请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或征得家长同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由第四十六条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处理不是一种处分。退学学生应在十天之内办完离校手续,自退学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在三十天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有关部门可令其离校。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户籍关系迁回家庭户口所在地;

(二)因患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致残而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学校给学生开具退学证明。学生学习期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一律不开具退学证明、不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一章 肄业、结业与毕业

第五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已学满一年及其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实施弹性学制后,在修读到标准年限四年期满,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时,虽然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但未完全获得各类课程规定的学分,未达到所学专业的毕业要求,而学生本人没有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申请,作结业处理。学生修读满最长年限(本科六年、专科四年)时仍未达到所学专业的毕业要求,必须按结业处理。已结业的学生,结束学籍登记管理并存档。

第五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考核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并通过审核,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学校批准同意,可提前毕业。但学费必须按该专业标准学制的学费总额缴纳。

(一)提前半年毕业者,在第七学期结束时向所在学院提交提前毕业申请,学院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纳入当年毕业生计划,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于第八学期结束前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办理毕业手续。

(二)提前一年毕业者,在第五学期开学时向所在学院提交提前毕业申请,学院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批准,纳入下一年毕业生计划,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于第六学期结束前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办理毕业手续。

第五十四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肄业、结业、毕业证书。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并登报申明,经教务处核实后,可出具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学位

第五十五条 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楚雄师范学院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由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提名,经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章 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在校就读达到规定的标准年限(本科四年、专科三年),需对学生进行学业情况审核。未达到毕业资格或学位资格者,允许其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无论何种原因,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六学年,专科生不得超过四学年。

第五十七条 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文,方可延长学习年限,保留学籍并纳入各学院管理。

受理延长学习年限申请的时间为每届学生修读达标准年限当年的630之前。标准学制年限学习期满,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而未按时申请者,按结业或毕业处理,结束学籍登记管理并存档。

第五十八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根据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缴纳学费(以另行制定的缴费办法为准)。在延长期内,原则上不统一安排住宿,若需学校提供住宿的按规定收取住宿费。在延长期内,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励或待遇。

第五十九条 只有申请获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才能参加课程的重新学习,所取得的课程成绩按重修记载,新选读的课程按正常情况记载。延长期内不参加学习活动而又不办理相关手续,按结业或毕业处理。延长年限期满,即本科六学年(含休学)、专科四学年(含休学),学生仍达不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按结业处理;学生达到了规定的学分要求,而达不到学位资格条件,可获得毕业证书,但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章

第六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2011级及其以后的普通全日制学生,自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开始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附件2、《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

附件3、《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补考申请表》

附件4、《楚雄师范学院课程自修申请表》

附件2楚雄师范学院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

姓名

学号

联系

电话

所在学院、专业、

年级、班级

申请

理由

□毕业要求总学分量未达到。已获 学分;还差 学分。□毕业要求已达到

□学位要求平均绩点未到达。已有平均绩点 ;还差 。□学位要求已达到

延长

年限

1年;□2

申请编入年级班级管理

在校修读四年的缴费情况

每年应缴费 元,

共缴费 元。

□已交清;

□未交清,还差 元。

计财处

意见

申请学生家长意见

家长签名:

延长学习年限拟修课程

课程名称

学分

开设学期

已有成绩

备注

二级

学院

意见

院长签名: (盖章)

学校

教务处

意见

处长签名: (盖章)

1、本表须于630日前报教务处,过时不再受理。并作为学生延长学制管理的唯一依据。

2、本表一式三份,学生本人、各学院、教务处各存一份

附件3楚雄师范学院学生补考申请表

本表适用于必修课程期末考试资格被取消的情况

姓名

学号

联系

电话

所在学院、专业、

年级、班级

申请原因

申请补考课程的信息

课程名称

学分

开课学期

任课教师

备注

班主任意见

班主任:

任课教师意见

任课教师:

课程开课学院意见

学院领导:

教务处意见

教务处:

参加课程补考结果

任课教师

课程名称

学分

检查假期自主学习

计划完成情况

补考

成绩

开课学院

审查意见

学院领导:

1、本表须于学期结束寒暑假放假前报教务处,过期不再受理。提交申请表时需附申请人该课程假期自主学习计划。

2、学生参加补考前应给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自主学习计划完成的结果。并与补考试卷一起备查。

3、本表一式三份,学生、任课教师、教务处各一份。

附件4楚雄师范学院课程自修申请表

入学年月

申请自修课程

开课学期

课程名称

学分

成绩

备注

学生所属学院意见

院长签名(盖章):

开课学院(部)意见

院长(主任)签名(盖章):

教务处

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章):

学校

意见

主管副校长签名:

此表一式三份,学生所属学院、开课学院(部)、教务处各留一份。

课程自修方案

姓名

自修课程

开课学院(部)

学时

学分

自修

方案

(说明自我学习的时间段、学习内容、完成作业、自修方式等)

:此表一式三份,学生所属学院、开课学院(部)、教务处各留一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75805a97e21af45b307a8e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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