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03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XX街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街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中心)、各社区主要负责人,各级统计人员。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 街道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各部门(中心)、各社区主要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街道纪检监察人员承担监督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街道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目标和具体措施,明确相关责任人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入街道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督导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各部门(中心)、各社区主要负责人要重视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统计执法检查,不得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填报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统计数据,积极配合和举报、查处本单位违法行为。

第七条 各部门(中心)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统计制度要求,落实部门统计责任,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对各种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做好全程记录和留痕工作。
第八条 为保障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到人,加强相关责任人管理。各责任人对在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向统计机构汇报。
第九条 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对各类责任人没有执行责任制或者执行责任制不到位的,要将有关案件情况移送责任人的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本单位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

(三)对本部门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四)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打击报复; (六)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街道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8b582f45a1b6bd97f192279168884868662b80c.html

《街道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