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word范文(6页)

发布时间:2018-11-02 21:19: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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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系本案被告1):陈某玲,女,汉族,198X年X月25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成昌,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答辩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非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人。

  二、原告在《起诉状》之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的事实不客观,表现在:

  2.1其诉称答辩人与已故借款人严某胜作为共同借款人于201X.12.17向其下属龙潭信用社借款20万元,严重违背事实:答辩人未在案涉《保证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处签名,根本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及相对人。

  2.2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故意隐瞒涉案贷款投有保险的事实。

  事实上,案涉贷款,由已故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购买了原告下属龙潭信用社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险金额为20万元。

  故,涉案贷款的清偿,应当优先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三、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借款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竞合时,原告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优先选择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张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才符合投保人(借款人)购买贷款保险的初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体现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

  四、答辩人虽在《承诺书》上借款人配偶一栏上签名,但并非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书》,是贷款人单方制定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意在加重借款人的责任负担,防范减少贷款人的风险。

  答辩人认为,《承诺书》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成为原告主张答辩人要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有效证据。

  从常识常情常理分析,贷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购买其强制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后,其20万元的贷款清偿风险已经具备充分的保障;再要求借款人与其配偶签署《承诺书》,是严重违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和公平原则的。

  但现实就是这样不公平,对需要贷款的借款人来说,根本无法抗辩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强制附加条件,作为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按照其要求签名,承担无限的风险。

  答辩人要求法庭,根据法理、民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作为格式条款的《承诺书》依法认定其无效,不予采信。

  五、原告主张201X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贷款利息,缺乏事实根据,不具有正当性。

  借款人于201X.11.13死亡,在法律上,其民事权利义务依法终止,其后继续计算借款利息,于法无据,不合情理。

  答辩人(陈某玲的委托代理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2)

  答 辩 人:廖某某,男,19XX年X月11日生,汉族,住贺州市新城六区XX号。

  答 辩 人:黎某某,女,19XX年X月21日生,汉族,广西XX县人,住贺州市新城六区XX号。

  被答辩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8日生,汉族,广西XX市人,住XX市XX路50号。

  答辩人廖某某、黎某某因李某某诉廖某某、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只是曾是答辩人位于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的住客,答辩人并不认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承租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五楼一个单房是通过答辩人朋友何XX办理的(证据1)。

  被答辩人居住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五楼期间,答辩人正在忙于XX县的化妆品店经营。

  被答辩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条》需从答辩人的房屋发生入室盗窃(已向建中派出所报案并由公安机关立案)说起。

  大约在201X年8月初,租住答辩人贺州市XX路XX号房屋6楼的何XX电话告知答辩人住处钥匙弄丢了。

  答辩人从XX县赶回贺州后发现,屋内被翻了个底朝天,答辩人的相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个人相片、答辩人于201X年6月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个人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材料等一些个人重要资料全被盗走。

  对通过房产抵押向莲塘信用社贷款的事实,答辩人手头持有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授权委托书》(证据6)可以证实。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8e83451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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