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19-12-28 15:41:2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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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二○一九年十一月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企业方):__公司(行业、区域)

首席代表:

代表人数:

乙方(职工方):__公司(行业、区域)工会

首席代表:

代表人数: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共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集体合同条例》、《上海实施(妇保法)办法》、《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工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保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充分发挥维护、服务、发展、凝聚等职能,引导广大女职工积极参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为用人单位发展作贡献。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条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以及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目前所从事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内容必须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七条禁止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孕期、哺乳期禁忌劳动的女职工,在其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第九条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第十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扣除相应劳动定额。

第十一条为保障优生优育,公司应为怀孕的女职工提供孕期的安全保障服务。如使用环保型电脑、防护屏式液晶显示器、防辐射劳动保护衣。应尽量避免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长时间丛事电脑操作。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爱心妈咪小屋”,为育龄女职工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产前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第十四条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差;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第十七条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八条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与女职工协商解决,不应随意降低其工资待遇。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工作量。

第十九条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

对生产一线持续站立或下蹲的女职工,每2个小时应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应当暂时安排其从事其他合适工作,经医疗单位证明,应给予1至2日的休息时间;不得安排其丛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女职工举行妇女保健知识讲座。每年应当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来女务工人员应纳入本单位女职工妇科体检范围。

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女职工参加特种疾病保险。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女职工给予一次性补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aeac99485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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