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三篇
发布时间:2020-11-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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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三篇
篇一: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 受委托人: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 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 代理人: 住址: 电话:
注:1、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方有效。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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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2、诉讼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3、此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委托人存查,一份由委托人交由受委托人递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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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授权委托书(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用
委托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 ×××,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受托人系委托人的……(写明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
现委托×××、×××在……(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与权限如下: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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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制定,供公民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共同诉讼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用。
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共同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
3.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4.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5.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6.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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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
委托人: 所在地址: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现委托 在我与 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委托,包括代为参加庭审、进行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订调解协议,签收法律文书等一切事项。 委托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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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恶意民事诉讼责任法律适用探析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通过合法形式提起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行为。 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及表现形式 恶意诉讼可以从构成要件方面进行界定:
1.主观要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公民和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诉讼主体起诉的动因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是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认定诉讼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也是鉴别该诉讼行为是否为恶意诉讼的标准。
2.行为要件:缺乏正当诉由。判断恶意诉讼的实质性标准是其缺乏合法合理的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诉由。如(1无诉权而伪造或变造证据以达到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而诉讼;(2不符合起诉要件或双方并无实质争议但为达到非法目的而故意提起诉讼;(3采取不符合法律也没有合理理由的诉讼行为,以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而提起的诉讼。
3.结果要件:构成对权力、权利双重侵权和实体、程序双重违法。恶意诉讼通过欺骗享有公权力的法院和法官来实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一方面,既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又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还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另一方面,恶意诉讼为实现实体法上的非法利益,又通过滥用诉讼程序来实现其非法目的,不仅具有实体上赔偿的司法可诉性和违法惩罚性,还具有程序上的司法防范性和违法惩罚性。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是恶意地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地实施了起诉、抗辩或其他诉讼行为才能构成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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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启动恶意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是否享有诉权,恶意诉讼可以分为没有诉权的恶意诉讼和有诉权的恶意诉讼。前者是指无诉权而起诉民事案件企图追究对方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是虚假诉讼;后者是指有一个正当的诉权,但是起诉后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的不当诉讼行为,属于滥用诉权。
1.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民事恶意诉讼最常见的形式。虚假诉讼多发于财产纠纷案件中,主要有: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规避破产风险;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通过虚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2.滥用诉权,是指有正当的诉权,但是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而进行不当诉讼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自然法则。通常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1滥用反诉权;(2出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滥用财产保全和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3为了拖延诉讼、拖延债务履行时间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4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滥用知识产权诉权行为;(5滥用申请先予执行权、回避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