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体、内容与措施作者:李冰 李学岚来源:《现代审计与经济》2014年第05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细化、优化,也是一种新的审计类型。
一、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主体现状
我国《宪法》规定,主要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依法将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权授予给各级各地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具体负责自然资源资产的有效管理,理所当然应承担对自然资源资产的受托管理的责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性质决定我国自然资源资产将形成以国家审计机关为主的审计主体。
当前,审计主体专业力量不足,导致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供求关系失衡。我国自然资源呈现品种繁多、数量庞大、结构复杂、分布不均的特征。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专业性较强,才刚刚开展,专业人员数量少与专业胜任能力不足。2009年,《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完善资源环境审计工作机构,加强资源环境审计人才队伍建设。各省(市、区)审计机关要按照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设立或者完善专门从事资源环境审计的工作机构。市、县级审计机关要进一步明确资源环境审计工作职责和任务;地方审计机关,特别是市、县两级审计机关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资源环境审计人员,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从调查研究的结果来看,目前并未完全实现上述目标。多数省、市级审计机关在资源审计领域有专职机构和明确职责,但是县(区)级审计机关在资源领域的审计机构设置、职责界定、人员配置较为薄弱,甚至部分县(区)审计机关尚未开展资源领域审计工作,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可谓是“白手起家”。在未来,全面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各级审计机关重要任务,如果不改变当前审计主体面临的局面,必然导致审计资源供求关系严重失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质量难以有效保障,甚至无法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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