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释义-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7-13条)
发布时间:2019-11-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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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释义-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7-13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的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由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强制性。工伤保险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具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共济性。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后,不管该单位是否发生工伤,发生多大程度和范围的工伤,都应按法律规定由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缴费单位不能因为没有发生工伤,而要求返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经办机构也不能因单位发生的工伤多,而要求该单位追加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能在确定用人单位下一轮费率时适当考虑其工伤基金支付情况。三是专用性。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的基本原则。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在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释义]本条是关于确定工伤保险费的规定。 1、关于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工伤保险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它合法支出。因此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能使基金有过多的积累。 2、关于行业差别的费率
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方式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不同,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与他所属的行业和单位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挂钩。由于各行业在产业结构、生产类型、生产技术条件、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表现出不同的职业伤害风险,为了体现保险费用公平负担,促使事故多的行业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生产技术、搞好安全生产,许多国家都是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国外对各单位费率的确定方法大体有三种:一是对每一雇主单独确定;二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发生的工伤风险情况确定;三是所有雇主缴纳同一数额。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国家,各行业的费率幅度为单位工资总额的0.2%-21%,相差较大。
我国实行行业差别费率,费率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是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情况及一般规律。二是在摸清底数的情况下,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不同行业的差别费率,也就是确定一个行业基准费率。三是在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再根据不同行业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
干费率档次。如根据商业、机械加工、化学工业、冶炼、矿山行业不同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将其费率确定为0.3%、0.5%、0.8%、1.%和1.5%。再以此为基准确定不同行业的费率档次。以商业为例,该行业的费率档次可以0.3%为基准档次,设计0.25%、0.3%、0.35三个档次。
3、关于单位缴费费率的确定
单位的缴费费率的确定由统筹地区的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以及该单位在所在行业的相应档次确定,这种具有浮动性的费率,使工伤发生多的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多,工伤发生少的单位则缴费少。关于单位的具体缴费费率,上级有关部门将制定具体的计算标准,我们只要根据确定的公式及相关数据即可计算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4、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需要考虑的因素
根据本条规定,主要由两项:一是工伤保险费的使用,这是很直接、很客观的因素;二是工伤发生率,即某个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千分比。 5、工伤保险费率及档次的制定部门。
由于影响工伤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是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同时考虑到事故发生率和职业病的发病率对工伤保险有着重要的影响,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分工,本条规定,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释义]行业差别费率不是一个固定的费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生产设施的改进、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各行业的工伤风险会发生变化,为此,行业间的差别费率和各行业内的费率档次要适时调整。为实施动态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了解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情况,及时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察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和费基、费率的规定。 1、缴费主体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社会保险类;另一种是雇主责任类。
雇主责任制有两种方式:一是受伤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二是雇主为其雇员的工伤风险购买商业保险。实行雇主责任制类型的是少数国家。 社会保险制是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都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保险制,规定由雇主缴费。要求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经办机构的规定的缴费时间,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赔偿”,强调单位(雇主)的赔偿责任,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将工伤保险费分摊到职工个人。 2、费基与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基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等;(2)劳动
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清凉饮料费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稿费、讲课费等。
本条所规定的“费率”是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和费率档次所确定的每一个企业、每一个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实际费率。目前全国工伤保险的费率幅度约为工资总额的0.2%-2%,平均为1%左右。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确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特殊行业参加异地统筹的规定。 1、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
根据本条规定,统筹层次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四个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二是在省、自治区实行设区的市级统筹,也就是实行地(市)级统筹;三是在不设区的市的工伤保险基金如何统筹,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与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比,条例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统筹层次。原因一是工伤保险费率较低,并且实行现收现付制,是社会保险各险种中容易实现较高层次统筹的险种之一;二是大多数国家统筹层次较高;三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实际情况会有较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