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0-07-0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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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科技局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额的比例达到5%以上,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政策。

二、对新认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支持,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支持;3年内企业上缴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支持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专利费资助办法 资助对象和方式。申请中国发明专利或被授予国外、港澳发明专利权的,且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地址在本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申请资助: (一)第一专利(申请)权人为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户籍在本省或具有本省居住证的个人。 资助的专利费用种类和额度。
(一)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二)已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500元;
(三)已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只资助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8000元; (四)已授权的港澳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 (五)专项费用。专项费用是指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 专项资助。专项费用资助额度为: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600元;已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元。 申请专项费用资助的,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提出一次,不重复资助。
“专项费用”包括
(一)承担国家或本省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所涉及的专利费用;

(二)列入国家及本省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的专利费用;
(三)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费用;
(四)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利费用;




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用人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每个季度终了后,由用人单位按税收缴交区向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失业证》或《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以及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支付社会保险补贴。

2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就业,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灵活就业人员应

在季度终了后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本人《居民失业证》或《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本人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本人银行卡卡号等资料。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 对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交通协管员、门卫、保洁、保绿等)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工资性补贴。

公益型岗位工资性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全市最低工资的50%。每个季度终了后,由用人单位按税收缴交区向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一季度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包括: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名单、已发放的工资册、《居民失业证》或《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除首次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其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一、贷款对象范围。
小额担保贷款个人对象范围为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我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

二、贷款对象应具备条件。 1. 持有本市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持有《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持有人事局核发的《普通大中专院校生源毕业生信息登记证》复退役军人应持有《军人转业证》或《军人退伍证》
3.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培训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1+1创业培训,取得相关培训证书,或持有所投资行业所必需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4.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还贷能力,能提交相应创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5.创办的实体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所投资行业要求的其他证照;


6.可提供反担保;
7.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三、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
经办银行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8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银行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每人申请使用小额担保贷款只限一次。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经办银行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优惠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小额担保贷款到期确需展期的,由经办银行在满足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予以展期,贷款可展期1次,限不超过1年。小额担保贷款逾期、展期不再享受财政贴息。

四、小额担保贷款利率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首次通过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鉴定机构所在地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初级工职业鉴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人、中级工职业鉴定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人。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鉴定机构开具的正规收费或发票等凭证材料。
六、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
鼓励企业积极吸纳本省生源毕业生
1.奖励积极招用本省生源毕业生的企业。我市辖区内企业当年度接收5名及以上首次就业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满一年以上的,以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合同及社保为凭证,按接收人数及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补贴企业培训、

聘等人力资源工作费用。具体标准为:一年期的每人300元,两年期的每人500元,三年期及以上的每人1000元。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支付。
2.实施本省生源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连续失业一年以上本省生源毕业生,并与其签有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先缴后补,贴最高年限为三年,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项经费中支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3.继续推动毕业生职业见习活动的开展。各类用人单位应积极为本省生源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经双方协商一致,见习期可延长到1年;为方便发放各类见习补贴费用,统一见习补贴标准及补贴时间,201031日起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日45元,其中财政拨付的各类见习补贴标准为每日37元,以上补贴每月按30日计发,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项经费中支付。市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调整各项补贴标准。

发改委

对小型微型企业实施普惠的税收政策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现状、转型发展难度,以及不同区域、不同领域企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力度更大、惠及面更广、更切合中小企业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把直接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渡过难关作为紧要任务,将小微企业的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作为一项长期政策,按经济形势设定年纳税所得额门槛,以覆盖更多的小型微型企业;将小型微型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一步提高,使更多的企业得到扶持。实行大、中、小、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费率差异化政策,适度降低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率,并对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小微企业实行阶段性的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253项各省(区、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求,全面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要把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鼓励小微企业主要依靠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允许科技型企业提取研发风险准备金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将购进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并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和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所得税;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投入,对技术改造设备购置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并提高所得税前扣除比例。

对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给予有力的政策倾斜
应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快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步伐,出台更为灵活且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金融政策,鼓励并支持金融创新。首先要让小型微型企业从正规渠道得到资金,存下来。一方面,要继续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多种金融产品,拓宽抵押品范围,探索制定以专利、品牌、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的具体措施,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创新型、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改革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考核方式,不仅要将贷款发放数量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更要将企业受益户数纳入考核范围。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村镇银行,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条件;创新发展社区银行、科技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机构,逐步做到以“草根金融”服务“草根企业”还要小型微型企业让以合理的价格“用得起”资金。不断创造条件,推动小型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利率;创建小型微型企业征信机制,整合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的企业信用记录,加强信用管理,规避信用风险;加快建立银行与担保公司风险共担机制,进一步提高担保公司资金放大倍数。

不断扩大民间投资,发展实体经济
努力实现“稳增长、调结构”宏观经济目标,必须科学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投向实体经济。首先要加大对“民间投资36条”的贯彻落实力度,对已经明确到职能部门的民

间投资配套政策,督促相关部门加快制定,提出时限要求。及时开展“民间投资36条”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清理过时的、与“民间投资36条”相冲突的部门规章。关键要降低部分垄断行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深化石油、铁路、电力、电信、军工、市政公用设施等垄断领域改革,明确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在整个国民经济战略布局中主要活跃的领域范围和功能定位。切实改革审批制度,破除不合理的进入壁垒。各相关部门制定有关行业的准入标准时,要更多地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相关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还要坚持“国民共进”理念,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支持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强、主业突出的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或并购等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国有企业分拆重组,利用市场机制、混合所有制形式促进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的相互融合。

为民营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创造有利环境
积极走出去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吸收先进技术、突破资源瓶颈、盘活过剩产能,已经成为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民营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为此,要切实加大法律保障力度,加快制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总体规划,做好企业海外投资产业引导和国别指导,特别是重点引导民营企业投资周边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尽快启动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促进法的立法程序,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保障。建立健全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信息服务体系,组建涵盖世界各国政治经济状况、法律宗教概况、关行业统计、商品贸易状况、报关与商务实务、国别风险报告、专业机构与行业组织名录等多方面信息的“走出去”公共和社会信息网。进一步完善财税政策,设立扶持企业“走出去”财政专项资金,扩大支持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市场开拓的财政资金规模。立境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和海外投资收入税收减免制度,加快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进程。建立企业海外投资金融支持体系,支持社会资金设立专门的境外投资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

切实发挥工商联商会作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目前,体现“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工商联各类商会超过4万家,在服务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前,要把发挥工商联商会作用作为推动中小企业保生存、谋发展的重要措施,充分利用商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引导商会在帮扶企业转型升级方面下功夫。要真正发挥商会作用,必须通过完善政策法律、深化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财税扶持力度等,为商会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

地税局
支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企业购置节能设备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税额中抵免。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此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劳务,其处理污水、垃圾取得的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支持工业园区发展
在建县域新办企业纳税有困难可申请减征税费。

工业园区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

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经批准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凭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对县域新办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在建期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可申请减免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规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局
投融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

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 经营范围符合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1115日以后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2. 遵照规定的条件和诚信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 3. 创业性投资企业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职工员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 创业性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上(含)
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延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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