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交综执罚〔2019〕1-8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03月05日14时52分,某某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苏靖、李隆襄在S310线K220+200对驾驶员张三驾驶某D10156东风牌货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张三不能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过现场简要询问张三,车辆所有人是张三,货主委托张三将水泥从某某县运到米易县,约定收取800元运费,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张三处罚款 10000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某某某市商业银行,账号为77220100002327162,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或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某某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某某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印章)
2019年3月5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c7af948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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