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之一

发布时间:2023-03-28 18:25: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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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解读之一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从《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动身,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以三项列举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揽工程的;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前三种合同属于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由于建筑产品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产品,为保证建筑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主体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条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严格限制。《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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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条司法解释就上述问题,严格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必需进行招标的三种情形,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中标无效必定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具备上述情形认定合同无效有利于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为,进而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本条司法解释严格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规定必需进行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

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行政法规范调整、干预民法领域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行政法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多达60多种。是否全部违反行政法强制性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认定为无效,一直是困扰审判实务界的难点问题。从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例中发觉,各地人民法院对于此类问题在适用法律上有不同的理解,并产生过裁判结果截然不同的判例。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方面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产生困扰,另一方面不利于贯彻《合同法》尽量保护当事人利益,促使合同有效的立法原旨。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判不能达到合理解决纠纷,平静社会矛盾的效果。因此,本司法解释在起草中,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并在研究各种意见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上述条款中三种情形的五类合同无效。这有利于指导人民法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保证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解决纠纷,进一步规范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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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cbb41e0fd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0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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