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基金证券市场退出的实务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3-02-07 04:43: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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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基金证券市场退出的实务问题探讨目标公司通过IPO或上市公司并购退出,是私募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公司退出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文围绕私募投资基金特别是国有基金IPO或上市公司并购退出中需要关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此为实践提供指导。(一)主板和科创板1三类股东问题的解决方案20193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1],随后2019325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了《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上述审核问答的发布,将之前证监会的窗口指导意见通过正式发文的形式进行了公布,标志着证监会在审核透明化道路上迈进了一大步。很多人因此认为,三类股东问题已经解决了。其实不然,主板和科创板的监管问答,只是解决了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问题,对于非新三板企业,现阶段并不适用。其实,早在2018年证监会发布的最新IPO审核51条,即《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前身,针对三类股东问题的
审核要求中就明确提出,对于拟上市公司尚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建议在政策执行初期,暂不允许其股东中存在三类股东。待上述政策试行一段时间以后,视实施情况再决定是否适用于存在三类股东的非新三板拟上市公司。而国有基金社会募资中很多是银行理财资金,特别是《资管新规》之前募集到位的国有基金,一般通过信托计划或资管计划进来,存在三类股东问题,那么国有基金投资的目标公司IPO,还是需要关注三类股东问题。关注三类股东问题,具有必要的现实意义,如下问题是笔者认为实践中需要值得关注的。15%以上的股东,若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是否需要披露不属于三类股东问题呢?无论是证监会,还是上交所,在监管问答中,都对三类股的披露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但对于5%上的股东并未明确,实践中,存在披露5%以上股东不存在三类股东的案例。如海容冷链(603187)案中,不仅披露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是否存在三类股东情形,还增加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包括受同一管理人管理的持股5%以上股东)不是三类股东的情况披露。2三类股东若在杠杆、分级、嵌套等方面不符合《资管新规》的要求,该如何处理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cbdebea5b0102020740be1e650e52ea5418ce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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