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工业大学

发布时间:2020-10-19 11:38: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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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学历继续教育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管理行为,均衡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历继续教育特点及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所属教学站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全体本、专科学生。本文所称教学站,概指我校本部及所属函授(教学)站。

第三条 学制

学校实行学年制管理,其主体规则约定为:

1、按教学站与专业年级,统一配置标准教学进程。

2、标准教学进程之内,不设置课程重修环节,每门课程,视通过情况,至多提供三次考核机会(即:期末考试、学期补考、毕业补考)。

3、学生选择留级或延期注册,可按约定规则重修相关课程。

4、学生在校学习,受限于最长修业年限。

5、学历(证书)注册,约定为:本阶段学历教育的结束标志,之后,不再设置课程补考或重修等教学环节。

第四条 修业年限

学校设置的本、专科各专业均设定标准学制年限(即:录取时公布的专业学制年限),以此作为制定计划、安排教学的基本依据。每个学生所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自录取时计算)约定为:所在专业标准学制年限延后两年。

学生应征入伍等国家政策明文列举的情况另行规定。

第五条 课程设置

学校所有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均按照一定的授课学时规定了课程学分,以标识课程所在教学计划中的权重。课程总学时=课堂教学学时+自学学时+课程实践学时,视不同学习形式,学时结构有所不同。此处所称课程,概指通常的课程以及所有独立设课的实践教学环节和活动,界定为:课业内容安排在一个学期内的教学科目。即:不同学期的课业内容,无论其间联系是否紧密,均视为不同课程,并冠以不同的课程编号。

第六条 教学安排

学校实行标准学期制,并设置暑假和寒假。标准学期分为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主要安排连续进行的课堂教学活动。相关教学站可区分具体教学组织形式,灵活选择安排。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照相关要求及规定日期,到所属教学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所属教学站请假。无故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按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注册方可正式取得我校学籍。复查不合格且无法提供规定证明材料者,按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该生学籍并按退学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因患病等个人原因,短期内无法办理入学手续时,可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约定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暂不具有我校学籍。期满后,应在规定日期之前,持学校签发的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到所属教学站办理复学手续,学校据此将其编入后续专业班级就读,并执行编入专业班级学费标准。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章 学期注册

第十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照规定时间,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属教学站办理学期注册手续,以确认是否延续本校学籍。学校实行按课程注册管理,即:以每学期修读课程的分别注册作为学生注册的基本形式,注册标志约定为:学生本人姓名进入相应课程成绩单(即:课程注册)。学生按期注册,以上约定操作将由配套管理系统自动检索完成。

第十一条 每学期,学生须首先清缴历史欠费方可进行学期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须缴纳当年学费方可进行学期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时,必须事先向所属教学站请假。经批准允许学期中途注册时,已结束的课程无法进行课程注册,可选择以后学期申请课程补修。开课两周以上时间,无故未注册者,视为自动停止学业,按停学处理。停学,作为退学预备状态,约定为一种学籍变动事项,详见第六章

第十三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经学籍注册确认后,即视为本学期已注册。

第四章 课程修读与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所有课程的修读与考核,应以进行相关课程注册为前提,标志为:课程成绩单包含学生本人姓名。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开设课程均需进行考核。考核形式提倡多样化,考核结果,需经由任课教师,以规定成绩单格式网上提交。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每学期注册课程的修读与考核。课程学期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即为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学期考核不合格时,允许参加一次课程学期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标准学期开学初的一个月内进行。课程学期补考仍不合格时,允许参加一次课程毕业补考,毕业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毕业学期中期进行。

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考核不合格时,不设置相应补考,学生可选择延期注册重做。

课程学期补考与毕业补考成绩记载规则约定为:高于60分,以60分记;低于60分,以实际分数记。

第十七条 学期注册前提下,课程考核进行前,本学期开设范围内,已另行修读过相应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办理相关课程的免于修读(简称:免修)手续,免修申请条件约定为:能够出具同水准相应课程自学考试或同层次院校相应课程修读的成绩证明。免修课程成绩,按出具的相关成绩证明据实记载。

通过成人学位英语考试或国家四六级英语考试者,可申请免修英语课程,免修课程成绩,按75分记载。

第十八条 学期注册前提下,课程考核进行前,本学期开设范围内,具备所学专业一定专业水准的学生,可申请办理相关专业课程的免于听课(简称:免听)手续,免听申请条件约定为:具备本专业所在行业相关等级(或职称)证书,对应可免听的课程及门数,由学校聘请专业教师统一研判确定。免听课程成绩,直接以学生参加的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为准,不加入课程平时成绩合成。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的阶段或环节考核时,必须事先向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其阶段或环节考核成绩可由任课教师在结课前另行加以考核确认。无故缺考者,其课程的阶段或环节考核成绩以0分记载。

第二十条 学期注册前提下,课程考核进行前,学生因故(如:生病、出差、社会考试等客观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时,可申请办理课程缓考手续,缓考申请条件约定为:能在拟缓考课程考试前提供相关医院或工作单位证明(有证据表明属不可抗原因,且未参加相应考试者,可于考试后补充提供证明),且自动放弃相应课程学期补考机会。课程缓考与学期补考同时进行,缓考课程成绩=“课程平时成绩与实际补考成绩”按原比例合成。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者,成绩以0分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期注册前提下,课程考核进行前,本学期开设范围内,学生因学籍变动等原因(如:外校转入、转专业、转教学站、留级、延期注册等),需补充修读标准教学进程之外的课程时,可申请办理相关课程补修手续。办理课程补修手续,属学年制管理环境下,学生修读标准教学进程之外课程时所必须进行的课程注册。

第二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课程的修读与考核。是否选择论文(设计)的公开答辩考核,由学生自定。选择公开答辩考核时,成绩据实记载;不选择公开答辩考核时,成绩记载最高约定为:70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确认考试作弊时,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并约定为:本人自动放弃一次课程补考机会。经教育态度明显积极且表现较好者,方可考虑是否恢复其相应补考机会。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记分与成绩构成

教学计划课程各个环节的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并约定为:0100之间的整数。

课程学期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课堂测验、实验报告等)和期末考试成绩按各自所占百分比合成,当合成成绩出现小数时一律向上进为整数。

第二十五条 成绩记载

学生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均需按约定方式记载,主要记载方式如下:

1、课程成绩单:由校本部依据课程注册结果统一生成,任课教师负责网上提交考核结果,并及时交付签字确认件(课程成绩单不应存在任何空白项,除“任课教师签名”项外,亦不应存在任何手写项,否则视为无效),相关教学站管理人员据此审核入库并同时发布课程考核成绩。

任课教师网上提交课程考核成绩时,应据实给出每个学生的平时成绩(无论学生期末考试缺考与否),期末考试缺考或作弊的学生,其相应成绩以0分记载(任课教师无需判断学生是否办理缓考手续)。

2、成绩数据库:由校本部指定人员负责维护,仅以课程成绩单或课程成绩修改记录单作为维护依据。

3、学生个人成绩单:由成绩数据库统一按照规定格式生成。同一课程因参加多次考核而存在两个及以上成绩时,选取课程最高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成绩查询

学生查询个人成绩,一律通过《成教管理信息网》指定账户进行。当学生对个人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下学期开学时,向所属教学站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其余时间一律不受理此类申请,且过后即认为学生已确认本人全部课程成绩)。相关教学站将在两周内,统一会同有关教师组进行复查,并应及时给予学生明确答复。

第二十七条 成绩修改

已提交的课程考核成绩原则上不得修改。必须修改时,应填写《课程成绩修改记录单》,并应同时具备任课教师、教学站教学管理人员及站长(院长)签字,且加盖教学站公章,校本部指定管理人员方可据此进行成绩修改。所有此类修改仅限学生前一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已往各个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一律不得修改。

第二十八条 课程成绩加权平均

课程成绩加权平均,是我校选用的有关学生学业程度的一种度量,其分值达到一定程度是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之一,亦可用作学生学业成绩排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不含英语课程)

课程成绩加权平均=∑课程最高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六章 学籍变动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学生当前所在专业、年级、教学站归属等学籍要素变更事项,均属学籍变动范畴。因各种原因需进行学籍变动者,应按规定到所属教学站办理相关变动手续,学校据此方可出具相关学籍变动证明。我校学历继续教育管理所涉及的学籍变动事项约定如下:

1、休学:学生已办理入学手续,且所在教学站相关专业具备后续年级招生前提下,因健康等个人原因需暂停在校学习者,可申请办理休学手续。休学(含保留入学资格与留级延后时间)最长累计期限约定为两年,基本单位期限原则上约定为一年。期满后,应在规定日期之前,持学校签发的休学证明到所属教学站办理复学手续,学校据此将其编入后续专业班级就读,并执行编入专业班级学费标准。无故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停学处理。

学生申请休学,一般应在学期初进行。经批准允许学期中途休学者,该学期计入休学累计期限。因休学将导致后续正常修业时间不足(或已进行毕业补考)者,学校不予受理相关学生的休学申请。

学生应征入伍,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且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2、复学:学生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拟继续我校学业者,应按以上相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学校据此方可安排相关后续学习。若所在教学站相关专业无后续年级招生,学生一般应选择转专业、转教学站、转学、继续休学或退学。

3、停学:无故逾期未进行学期注册(或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停止学业,简称停学。停学属退学预备状态,系考虑成人学生特点所特别设置的学籍变动项目。学校将在每学期结束时统一检索判定停学学生,并将其归入下学期不应正常注册学生范畴。停学(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与留级延后时间)累计期限超过两年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累计期限未超过两年时,拟继续我校学业者,应详述自行停止学业原因,学校认可后(学校无义务必须认可),在补缴欠费与补办休学手续前提下,可办理复学手续继续在校学习,并执行编入专业班级学费标准

4、退学:学生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人申请退学者;

2)、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留级延后、延期注册与停学共同累计时间超过两年,从而导致后续正常修业时间不足者;

3)、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相应退学处分者。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方可出具相关证明,并按以下约定办理退费:

1)、每学年第一学期期中前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纳的本年度学费;

2)、每学年第一学期期中后(或第二学期期中前)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纳的下学期学费;

3)、每学年第二学期期中后退学者,已缴纳的本年度学费不予退还。

学生因处分退学,需经由校长办公会核准,并应将退学决定书发至《成教管理信息网》的学生专有账户(自发出之日起,七天之后即视为已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5、留级:因个人学业考量,所在教学站具备相关专业后续年级前提下,学生可申请办理留级手续。留级学生需按期注册,并应按编入专业班级学费标准缴纳延后各年度学费。编入后续专业班级学习的全部课程及已往不合格课程,均按课程重修对待。

学生申请留级,一般应在学期初进行。经批准允许学期中途留级者,该学期计入留级延后时间。因留级将导致后续正常修业时间不足(或已进行毕业补考)者,学校不予受理相关学生的留级申请。

6、延期注册:毕业补考后,学历注册前,因规定课程考核不合格原因,在所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拟继续在校补修相关课程,只可申请办理延期注册手续。延期注册学生暂不进行学历注册,无需缴纳延后年度学费,仅限已往不合格课程的补充修读(需另行办理相关课程补修手续),所学课程均按课程重修对待。

7、转学:学生确有个人实际需要或困难,可申请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涉及两校相关因素考量,并需经相关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具体办理条件约定如下:

1)、学生申请转出我校:需转学理由正当、充分,且可出具拟转入院校同意接收函件,我校方可受理申请,并启动后续转出手续办理。学生一经转出,即自动终止我校学籍。

2)、学生申请转入我校:需首先出具转出院校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已修课程成绩单、当前在籍证明以及转出院校同意转出函件等相关文件,我校据此审核,并综合权衡办学条件、专业接续以及后续课程修读安排等多方因素后,另行决定是否同意接收。若同意接收,即启动后续转入手续办理。学生一经转入,即拥有我校学籍,约定认可:按照转入我校相应专业学业标准进行学业审核,并执行编入我校专业班级学费标准。

已进入毕业学期的学生,学校不予受理转学申请。

8、转专业:学生确有个人实际需要或困难,且所在教学站具有目标修读专业前提下,可申请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仅限同层次、同学制专业之间,且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一般应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已办理转专业手续者,约定认可:按照转入专业学业标准进行学业审核,并执行编入专业班级学费标准。

已进入毕业学期的学生,学校不予受理转专业申请。

9、转教学站:学生确有个人实际需要或困难,且拟转入教学站具有目标修读专业前提下,可申请办理转教学站手续。学生转教学站,通常涉及教学站归属变更或原有专业调整。涉及原有专业调整时,应符合上述“转专业”的有关规定,约定认可:按照转入教学站相关专业学业标准进行学业审核,并执行编入教学站专业班级学费标准。

第七章 学业标准

第三十条 毕业

凡我校在籍学生,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未受到退学处分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结业

凡我校在籍学生,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至少一门课程成绩不合格,且未受到退学处分者,准予结业。

第三十二条 肄业

凡我校在籍学生,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部分课程,至少在校累计学习一年以上时间者,准予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位

凡我校在籍本科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有关学士学位的授予规定,且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者,可授予其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1、本科毕业;

2课程成绩加权平均(不含英语)不低于75分。

3、通过北京地区成人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第八章 学业审核与学历注册

第三十四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将依据相关学业标准,对其学业完成情况进行逐项审核,审核结果将作为学生获取相关学业证书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业审核之后,学校统一进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经注册的学历(学位)证书方可获得国家认可。学历(证书)注册,约定为:本阶段学历教育的结束标志,之后,不再设置课程补考或重修等教学环节。

第三十六条 本科学生毕业离校后,仅因学位英语考试原因而未获学士学位者,可在一年内,回校报名参加成人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成绩审核通过者,仍可授予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时间据实记载。

第三十七条 学业审核过程中,涉及各类课程替代情况的处理,遵循以下约定规则:

1、外校转入学生:转入我校之前所修课程,若课业内容相近,可替代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课程,否则,不可替代,应分期办理相关课程补修。

2、转专业学生:转专业之前所修课程,若课业内容相近,可替代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课程,否则,不可替代,应分期办理相关课程补修。

3因教学计划调整或经批准跨越两校学习等原因,必须先后按照两个版本教学计划安排学习的学生,可按照学业标准的个人有利原则进行学业审核。两版教学计划中课业内容相近的课程,允许相互替代。

4、学生原则上应据实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属非个人主观掌控原因,且学校认可前提下,经学校指定专家判定,可选择性确认学生提交的相关课程替代申请。

第九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八条 已按相关学业标准完成学业审核的学生,可颁发相应标准的学业证书。我校学历继续教育所涉及的各类学业证书分为如下四类,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统一授权颁发。

1、学士学位证书:其颁发前提是:学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并经北方工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

2、学历证书:包括各个层次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其颁发前提是:在可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具备我校学籍,并通过相应标准的学业审核。

3、学历证明书:学位证书、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时,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出具相应标准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4、学习证明书:系学校可能出具的写实性学习证明,不属学历证书(证明书)范畴。包括肄业证书、进修结业证书、课程结业证书,其颁发前提是:学生曾经在校实际就读并通过相应标准的学业审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经《北方工业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小组会议201111月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本规定自2012年春季学期正式实行,适用于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当前在校学生,可以选用两个并行版本学籍管理规定中的个人有利条款,直至2012年以前入学学生全部离校后,原有学籍管理规定自行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具体执行和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cd486f227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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