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应商缺货处罚函的说明
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近日收到贵公司的供应商缺货处罚函,我司在此将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函内提及首次上货时间为2013年10月26日,我司实际首次上货为2013年11月6日的解放店。
由于我司税票证件没有办齐,致使与贵公司的合同未能及时签订,导致我司未能正常使用供应商平台(B2B),未能获取店铺在B2B平台上下的订单。我司首次上货,是以电话联系门店来下订单。为了以后合作更顺畅,我司希望尽快与贵公司签订合同,通过B2B供应商平台,建立完善的合作,共同创造最大利润。也希望贵公司酌情处理,减免处罚。
此致
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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