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丧假国家规定2016

发布时间:2020-11-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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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丧假国家规定2016 2016最新国家法定婚假规定》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最新国家法定婚假规定。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
1 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二婚婚假规定 二婚婚假,符合晚婚年龄(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3天法定婚假。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
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的规定。晚婚是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次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 晚婚晚育奖励 (晚婚奖励政策 1、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2、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2 (晚育奖励政策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享受3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2、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3、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婚假工资如何计算
不少单位对婚假的时间和婚假的工资支付有自己的“土政策”,因此不少网民询问,国家和上海市对此是否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但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单位的“土政策”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个规章制度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对职工并没有约束作用。如果单位硬要按“土政策”办事,由此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
3 :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因此在婚假的工 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但是上海市从去年7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对这个问题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婚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这样的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篇二:2016年假期规定 假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使员工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休假的种类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病假、事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级及下属项目部。 第二章 休假规定 第四条 带薪年休假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公休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个工作日;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个工作日。 (公司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员工年休假当年有效,10年工龄以下员工原则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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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性休完,工龄10(10以上的,原则上最多分两次休完,非外派员工年休假不允许跨年度使用。直属项目部可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在员工本人书面申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可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一般安排在次年一季度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3月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第五条 探亲假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不能在公休日团(指回家居住一个晚上和半个白天,下同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假期连续计算。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或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照硬座车票标准由公司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照硬座车票标准,在本人岗位工资30,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路费凭票按公司财务部有关规定报销。 (已婚职工探配偶: 6 1、已婚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且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的探亲假,假期为30(不含路程假 2、已婚员工双方享有探亲假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一方探亲,另一方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3、已婚员工双方享有探亲假的,确因工作需要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可以申请其配偶反探亲。申请配偶反探亲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反探亲必须经员工
所在部门、分管局领导同意、财务审计部、人力资源部批准,方可报销反探亲路费。 4、已婚员工当年内因各种原因与配偶团聚累计达到30天的,则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不足30天的,可在下一年度补齐。 5、已婚员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假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已婚员工探父母: 已婚员工与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住在一地,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四年一次的探亲假,假期为20(不含路程假 已婚员工与父母一方住在一地或能够在公休假日与父母一方团聚,或在探望配偶同时可探望父母一方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期。 (未婚员工与父母不住在一地,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
7 母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不含路程假 未婚员工与父母一方住在一地或能够在公休假日与父母一方团聚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假期。 (员工在探亲期间因患危重病不能如期返回单位销假的,需要提供探亲地县级以上医疗定点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原件、医药费、治疗费及医疗手册复印件,超假时间方可按照病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凭结婚证书,给予国家规定的婚假3;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北京市奖励的假期7天。假期为结婚证领证日期起一年期之内有效,假期原则上一次性使用。 (再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不享受奖励婚假。
(员工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死亡时,可给予丧假3个工作日。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另外给予路程假。 第七条 因工负伤休假 (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转入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的时间按照北京市相关 规定执行。 8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病休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员工本人及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应将通知附在当月考勤表上。 第八条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未修订 员工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难产的增加1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含产前15(生产前15天方可开始休产假。初婚晚育的给予30天晚育奖励假,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晚育并只要一个孩子的男方,在妻子分娩的当年,可给予照顾假7个工作日。 (各种计划生育假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女员工孕期按照规定做产前检查的时间,按出勤对待;哺乳期(婴儿1周岁以内的女员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再婚的,属晚婚初育的可享受法定产假及晚育奖励假;第二次生育的只能享受法定产假,不能享受晚育奖励假。 (非婚生育者,其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流产、
篇三:2016年劳动法放假规定 1. 法定节假日: 9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1,放假1、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劳动节和国庆节(101日、2日、3,放假3、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2. 带薪年休假: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 10 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
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3. 病假: 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 4.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
11 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 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5. 事假: 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6. 探亲假: 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12 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号文件和19814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7. 婚假 婚假一律13天。对符合规定生育的,女方产假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30天,男方护理假延长5天,共15天。 8. 丧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
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www.zaidian.cOm : 13 婚丧假国家规定2016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9. 十一、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 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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