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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0 08:19: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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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章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和监督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包括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第三条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部门,对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内容(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五)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六)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精品文章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方式(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法定权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发布的,对本地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文之日起15日内,将文件连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一式两份,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备案。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或互联网向社会发布的通告(通知、公告),应在发布前5日,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初审,统一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备案。(二)行政执法检查区政府法制办通过现场检查、抽查和重点调查等方式对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其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区政府做一次书面报告;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周年时,负责实施的工作部门应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三)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对个人罚款或没收财产在1万元以上、对单位罚款或没收财产在10万元以上)和重大行政许可行为(指土地等有限自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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