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

发布时间:2010-07-01 08:33:17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罗素:逻辑原子主义

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像弗雷格一样,是一位伟大的逻辑学家和数学家,在现代数理逻辑的建立和按照逻辑主义的方案研究数学的基础问题中作出了重大的贡献。然而,他与弗雷格还有很大的不同。罗素涉猎面广泛,不仅在逻辑、数学以及逻辑哲学和语言哲学的专业领域中,而且在哲学史、政治、伦理、教育、文学、宗教诸领域内均有建树。

罗素的表达能力极强,文字通顺明快。他能把极其复杂的数学和逻辑方面的技术问题以及相关的哲学问题说得连非专业的爱好者也能明白。在这方面补偿了弗雷格的不足。正是通过罗素清晰和富有感染力的介绍,才使本来默默无闻的弗雷格在数理逻辑和数学基础理论研究方面的巨大成就得到公众的承认。罗素不是一位书斋里的学者,他积极投入到反对战争、要求消灭核武器、提倡新的道德观念和教育实验等社会活动中去。为此,他曾坐过牢和受到过一些保守团体的责难。值得一提的是,罗素一生出版了七十多本书,其中第一本和最后一本都是有关政治的。第一本为《德国的社会民主》(1896),最后一本为《在越南的战争罪行》(1967)。他联合让·保罗·萨特等著名知识界精英建立了一个国际战犯法庭,传讯约翰逊总统。后来公开的证据表明,该法庭的记录大部分是正确的。罗素始终如一地关心人类的命运,他才华横溢,观念新颖,充满人格魅力,积极地推动时代进步,深受公众爱戴。

在分析哲学家中,像罗素这样在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两方面均有出色表现的人物是不多的。通常认为,分析哲学在哲学研究的风格上继承了经院哲学的传统,热衷于繁琐的概念分析和逻辑推论,不关心社会实际问题。然而,作为分析哲学的创始人之一的罗素却是一个难得的例外。他一方面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精密型的理论工作者,另一方面又是一个热情洋溢的社会活动家。这至少从某一侧面说明,分析哲学家并不一定要关在书斋中,分析哲学家也可以谈公众关心的实际问题。鉴于分析哲学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过分专门化而在公众中逐渐失去影响力,上世纪末叶起又有越来越多的英美分析哲学传统中的哲学家仿效罗素,努力使分析哲学走出书斋,设法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寻找分析哲学的方法的用武之地。这表现出罗素的一种特有的影响力。

伯特兰·罗素出身于英国贵族家庭。他的祖父约翰·罗素勋爵两度在维多利亚女王时期担任首相。然而,伯特兰·罗素的童年生活并不容易。他幼时便失去双亲,从小生活在他祖父母的家中。他的祖父在他6岁时也过世了,所以他实际上是由他的祖母抚养长大的。她的祖母是虔诚的基督教长老会信徒,以坚决的宗教信仰精神和严格的道德态度教育孩子。在罗素12岁的时候,她送给罗素一本《圣经》,上面题写着她要罗素铭记的道德戒律:“不要跟从众人去作恶。”尽管罗素年轻的时候就产生出以理智反叛笃信宗教的态度,但他终其一生都不畏强暴,敢于站出来说真话,反对战争和极权,支持他所认为的有利于人类进步的各项事业,表现出了与这一道德戒律完全符合的品格。

罗素从11岁起就开始对数学的基础问题发生兴趣。他学习了几何学,熟练地掌握了几何定理的推导。但是他对自己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要不加证明地接受作为这一切推导的出发点的几何公理?1890年,他去剑桥大学三一学院(Trinity College)学习数学,怀特海(A. N. Whitehead)是他的老师。他以《论几何学的基础1897)这篇论文获得三一学院研究员的职位。

1900年罗素去巴黎参加了一次国际学术会议,了解到皮亚诺(G. Peano)的《数理逻辑的记法》(1894)。罗素立即发现这种符号系统有助于把数学的成果清楚地表述出来。于是,罗素于1903年发表了《数学的原理》(The Principles of Mathematics),借助皮亚诺的符号系统,以纯逻辑的概念和原理定义数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这种有关数学和逻辑的关系的观点,即以逻辑为基础论证数学,称为“逻辑主义”(logicism)。罗素的老师怀特海也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于是他们合作,详细论证整个纯数学是如何从很少的几条逻辑公理和规则中演绎出来的。结果便是逻辑和数学史上里程碑式的著作《数学原理》(Principia Mathematica(1910-1913)

当然,罗素和怀特海的这项工作并不是前无古人的独创。实际上,在罗素从事这项工作之前约20年,弗雷格已经于1879年发表了《概念文字》(又译《概念符号系统》)、1883年发表了《算术的基础》的第一卷,并于1903年发表了该书的第二卷。弗雷格已经完成了这方面的大部分工作。当然,罗素并没有抄袭弗雷格。据罗素自己说,他在1901年之前并不知道弗雷格的研究。此外,他还发现了按照逻辑的类的概念定义数的概念时可能出现的悖论问题,这就是著名的“罗素悖论”。他在1902年把这一发现告诉了弗雷格,弗雷格为之震惊,认为这一悖论动摇了他的数学体系。

罗素的哲学思想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早期的康德式和黑格尔式的唯心主义阶段,二是成熟时期的“逻辑原子主义的阶段”。罗素本人这样写道:“在我的哲学研究中,有一个主要的分界:在18991900这两年中,我采用了逻辑原子主义哲学和数理逻辑中的皮亚诺技术。这个变革是太大了,简直使我此前所做的研究(除去纯数学的以外)对于我后来所做的一切,全不相干。这两年的改变是一次革命;以后的一些改变则属于演进的性质。

早期的阶段是从1890年到1898年。罗素在剑桥当学生的时候就加入了一个称之为《传道者》(Apostle)的哲学团体。通过麦克格特(McTaggart)等人受到德国和英国的唯心主义哲学的影响。他的第一本数学哲学的著作《论几何学的基础》就是按照康德的观点写的。该书提出了一个康德式的问题:几何学如何能够成立?并认为几何学能够成立的唯一条件是承认空间是人的直观的形式,其中一种是欧几里德的,另外一种是非欧几里德的。罗素后来认为,这是一种模糊的观点。爱因斯坦的革命把类似这种观点的一切东西都一扫而光了。继一度倾向于康德的先验哲学之后,他还经历了一个短暂的黑格尔主义哲学的阶段。他曾按照黑格尔式的整体论和普遍联系的观点,写过一篇《论数与量的关系》的论文。在摩尔(Moore)的影响下,他起来反叛这种唯心主义的哲学。他反对黑格尔的内在关系说,主张存在一个多元的实在的世界。罗素写道:“将近一八九八年终的时候,摩尔和我背叛了康德和黑格尔。摩尔在前领路,我紧步其后尘。

成熟时期的阶段开始于1899年。罗素使用逻辑原子论哲学这个名称始于他在1918年于伦敦所作的一个系列讲演。其讲演后来以“逻辑原子论哲学”为题登载于《逻辑与知识》(1956)。罗素于1918年在《一元论者》(The Monist)上发表其部分讲稿时就声明,有关逻辑原子主义哲学的某些思想得益于他现在的朋友和以前的学生维特根斯坦。维特根斯坦是于1912年来到剑桥跟随罗素学习数理逻辑的。这位当时24岁的学生与他的当时41岁的著名的指导老师经常讨论有关逻辑哲学的问题。罗素所说的得益于他的这位学生的思想就来自于那一阶段(1912—1914)的讨论。

但是罗素在《我的哲学的发展》中又指出他的逻辑原子主义哲学的思想发生于他的1899—1900年间的那场思想革命。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可以作这样的解释。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论哲学大致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有关逻辑的问题。罗素采取了一种原子主义的逻辑的立场,这是罗素相对于黑格尔的整体主义的逻辑观而提出的他自己的一种逻辑观。他指出:“我要提倡的那种逻辑是原子主义的,是与那些多少追随黑格尔的人的一元论的逻辑相反的。罗素主张原子命题是能够独立存在的基本命题,分子命题是在原子命题的基础上复合而成的。这一观点早就表现在他于1901年发表的“关系逻辑”(The Logic of Relations)的论文和1903年的《数学原理》的专著中。

其次是关于逻辑与世界的关系。既然逻辑中的复杂的命题(分子命题)是由原子命题复合而成的,那么世界中的各种复杂的事实是否也是由简单的事实(原子事实)复合而成的呢?在这一方面罗素可能较多地从维特根斯坦那里获得启发。有关基本命题对应于基本事实,复合命题对应于复合事实的观点可能首先是由维特根斯坦提出的,罗素采取了维特根斯坦的这一观点,并使用了原子命题对应原子事实、分子命题对应分子事实的形象化的表达方式。

最后是关于逻辑命题所表达的东西的实在性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原子论》中主张保持沉默,认为这是一个超越了语言的限度的不可说的问题。罗素则努力探讨这些问题。罗素的观点徘徊于洛克、贝克莱、休谟、穆勒的英国经验主义传统和温和的柏拉图主义的实在论之间。罗素后来在《心的分析》(1921)和《物的分析》(1927)中提出的中立一元论,企图调和这两种立场之间的对立。

尽管罗素有关外部世界的实在性的问题的观点一直在变化,但他认为这是一个用逻辑分析的方式加以探讨的问题,因而实在论或非实在论的立场不是关键,关键在于探讨它们的方式,即逻辑。罗素在《逻辑原子主义》一文中写道:“就我而言,我不认为在实在论者和他们的反对者之间的问题是基本的问题;我能够改变我对这个问题的观点而不改变我所希望强调的对有关任何学说的思绪(mind)。我主张逻辑是哲学中基本的东西,哲学学派的特征应以逻辑而不是以它们的形而上学来加以刻画。我的逻辑是原子的,并且它是我希望强调的方面。因而,我宁愿把我的哲学描绘为逻辑原子论,而不是‘实在论’,不论它是否带着某个前缀的修饰词。

第一节 罗素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

在罗素一生哲学思想的发展中,有变化的方面,也有不变的方面。变化的方面是他在本体论问题上的观点,即在究竟承诺什么东西存在的问题上的观点。不变的方面是他的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或哲学研究所遵循的原则。对于罗素来说,前者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后者。因为前者是哲学所研究的结果,这结果随着研究的进展是可以改变的,而后者则决定了哲学研究本身的特征。

罗素一再强调“逻辑是哲学的本质”。罗素在这里所说的逻辑,是广义而言的,是指哲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的方法——逻辑分析的方法。罗素所说的逻辑原子论哲学,不是指一种以原子为基本单位的本体论哲学,而是指一种强调分析的方法和程序的哲学。罗素写道:“我称我的学说为逻辑原子论的理由是因为我希望达到的作为分析的某种最后剩余物的原子是逻辑的原子,而不是物理的原子。它们中的某些是我称之为‘殊相’的东西如小块的颜色、声音、瞬间的事物之类的东西某些是属性、关系等。要点在于我希望达到的是逻辑分析的原子,而不是物理分析的原子。

罗素所遵循的哲学研究的原则总共有以下二条:

(一) 亲知的原则

(二) 奥康姆剃刀和逻辑构成的原则

亲知的原则涉及认识论,奥康姆剃刀和逻辑构成的原则则涉及本体论。

亲知的原则是罗素在认识论问题上的基本思路。罗素主张一切间接的知识必须以直接的知识为基础,亲知的知识(knowledge by acquaintance)是直接的知识。通过摹状的表达式而获得的知识以及通过推论而获得的知识是间接的知识。我们必须先具有亲知的知识,然后才能对之加以摹状。因而,人们通过摹状的表达式而获得的知识已经不是亲知的知识,而是以别人的亲知的知识为根据的。我们的推论必须要有可靠的根据,而这可靠的根据归根到底必须是亲知的知识。由此可见,亲知的知识是一切知识的基础。

那么究竟什么是亲知的知识呢?在这个问题上,罗素的观点并不前后一致。在这里我们依据罗素在《哲学问题》(1912)中所表述的观点。

罗素在《哲学问题》的第五章“亲知的知识和摹状的知识”中谈到以下四类亲知的知识:

1)感觉材料。罗素认为,当我们站在一张桌子面前,就感知到构成桌子现象的那些感觉材料——桌子的颜色、形状、硬度、平滑性等等。这些都是我看见桌子和摸到桌子时所直接意识到的东西。我们当然有关于颜色、形状、硬度、平滑性的各种各样的理论,如关于颜色的光谱理论。这些理论不是我们直接意识到的东西,它们是人们的理论建构。就我们的知识而言,当我看到桌子的颜色、形状的时候,当我能摸到桌子的硬和平滑性的时候,我就完完全全地认识到它们,再也没有比它们更加直接的和关于它们本身的知识了。因此,构成桌子现象的感觉材料是我们亲知的东西,而且这些东西是按照它们的本来样子为我所直接认知的。至于作为物体的桌子,罗素认为我们没有关于它的直接的知识。这知识是由对于那些构成桌子现象的感觉材料的认识而来的。我们可能、而且可以毫不荒谬地怀疑桌子的存在,但是要怀疑感觉材料则是不可能的。

2)对过去经验的记忆。罗素认为,我们常常记得我们所曾看见过的或听见过的或以别的方式曾达到我们的感官的事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直接觉察到我们所记忆的一切,尽管它表现出来的是过去的而不是现在的。这种从记忆而来的直接知识,就是我们关于过去的一切知识的根源。没有它,就不可能有凭借推论得来的关于过去的知识了。

3)内知觉。罗素认为,我们不但察觉到某些事物,而且我们也总是察觉到我们是察觉了它们的。当我看见太阳的时候,我也总是察觉到我看见了太阳。当我想吃东西的时候,我察觉到我想吃东西的欲望。我也可以察觉到自己的喜悦或痛苦。一般来说,我们通过反省能察觉到我们的心理活动。这类认识可以称为自觉,它是我们关于内心事物所具的一切知识的根源。我们能感知到别人的身体,但不能感知到别人的心理活动。我们之所以认为别人也有心理活动,是我们根据对自己的心理活动的察觉而推论出来的。

4)某些共相。罗素认为,我们不仅能直观到殊相,还能直观到某些共相,如“白性”之类的感性的性质、空间、时间关系、相似关系和逻辑方面的某些抽象的东西。罗素之所以主张我们能直观到某些共相,乃出于他对关系直观的考虑。罗素强调,我们不仅能直观到个别的东西,而且能直观到个别的东西与个别的东西之间的关系,如甲物在乙物的上面,一个声响跟着另一个声响,红与绿之间的差别比浅绿与深绿之间的差别更大,圆的一类东西不同于方的一类东西等等。罗素认为,对这些关系的直观意味着我们能直观到某些共相。“在……之上”是一种共相,我们不是经过推论,而是直接看到某物与某物之间的空间关系。时间上的前后相续关系也是一种共相。当时钟敲响的时候,我们并不是经过推论,而是直接听到一个钟声相续地跟随着另一个钟声。红性、绿性、圆性、方性、类以及类与类之间的差别也是共相。我们不是经过推论,而是直观到红与绿之间的差别比浅绿与深绿之间的差别更大,圆的一类东西不同于方的一类东西。

在以上的四类亲知的知识中,前三类是洛克等英国的经验主义者倾向于承认的,第四类则为英国的经验主义者所反对。罗素主张人们对某些类的共相具有直观的知识,这是他所采取的一种温和的柏拉图主义的共相实在论的立场。由此看来,罗素的哲学立场不过是英国的主观唯心主义的经验论和柏拉图的客观唯心主义实在论的混合物。但是,罗素的哲学仍然有其特点和创新之处。罗素哲学的新颖之处在于以下要谈的“奥康姆剃刀”和逻辑构成的原则。

罗素坚持一条重要的程序性原则:“只要可能,就用由已知实体出发的构造来代替对未知实体的推论。”罗素承认这条原则源于“奥康姆剃刀”(Ockham’s Ragor)原则——“如无必要,切勿假定过多”。奥康姆是十四世纪的唯名论经院哲学家。他主张用假设较多的东西去做假设较少的东西时能够做的事情,是无意义的。奥康姆剃刀的原则也被称为“简单性原则”或“思维经济原则”。这是说,在具有同等说服力的两个或多个理论中,人们应当选择其中的那个使用了最少的假定、前提、说明原则的理论。从本体论的角度说,应选用承诺最少实体的理论。从语言学的角度说,是对“最小词汇量”的追求。

在任何一个理论中,都不可避免地要作出某种假定。假定越多的理论自然是越不可靠的理论。怎样才能减少假定呢?罗素认为要尽可能地从亲知的知识出发,用以亲知的知识为根据的逻辑构成来代替不必要的假定。罗素认为,亲知的知识是可靠的,逻辑也是可靠的,用以亲知的知识为根据的逻辑构成来代替不必要的假定就增加了理论的可靠性。因而,追求思维经济的原则与追求确定性的原则是相一致的。

罗素关于奥康姆剃刀和逻辑构成的原则来自他在数学基础和数理逻辑方面的研究心得。在数学中,我们遇到很多不同种类的数,如虚数、实数、无理数、有理数、基数等。我们是否应承诺所有这些种类的数的实体(entities)的存在呢?罗素认为没有这样的必要性,因为虚数可以通过实数构造出来,无理数可以通过有理数构造出来,最终算术中的一切种类的数都可以通过有理数构造出来。罗素进一步设想,基数可以通过集与集之间的“等势关系”(类与类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来定义。举例来说,某一个集A由三个元素组成,基数3就是所有与集A等势的集所构成的集。从而罗素主张,算术以及一切纯数学无非是演绎逻辑的延长。

罗素设想,既然数学中的复杂的数可以用简单的数乃至逻辑的概念构成,在其他的领域中也可以施行这种逻辑构成的方案。罗素沿着认识论和本体论这两条路线思考他的逻辑构成的方案。沿着认识论的路线,罗素考虑一切间接的知识是如何从直接的知识中构成出来的,或者说一切摹状的知识如何从亲知的知识中构成出来。沿着本体论的路线,罗素考虑如何最少限度地承认共相实体的存在。在世界究竟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这一传统哲学的基本问题上,罗素企图以逻辑构成的方法超越它。在《心的分析》中罗素设想:精神的东西和物质的东西都不是最基本的,最基本的是“中立的素材”,按照心灵与物体包含共同元素的程度的不同,这些元素按照不同的因果规律,分别地参加到不同的群中,因而形成心灵与物体的不同。这就是罗素的“中立一元论”。

罗素强调逻辑是哲学的本质,这表现在他用逻辑分析和逻辑构成的方法来研究认识论和本体论。当罗素讨论哲学问题的时候,总是结合语言进行的。罗素主张,在讨论什么是实在的、什么是真的时候,就要分析与其相关的语言的句法结构和词的意义,要努力弄清楚它们最少的真正的组成部分和要素,从而弄明白这些复杂的句子和词汇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分析的方法和构成的方法是相辅相成的。用分析的方法把一个复杂的整体分解为它的简单的成分;用构成的方法从可靠的出发点一步步构成越来越复杂的概念和结论。其结果是使一个理论所假定的独立实体在数量上大大减少,从而增加它的明晰性和可靠性。下面我们就结合罗素的逻辑分析(语言分析)来探讨罗素的认识论和本体论。

第二节 逻辑原子主义的认识论

罗素的认识论是结合对语言的逻辑分析展开的。它致力于分析到认识的最原初的单位和与其相关的最基本的语言的表达式。他借用原子这个概念表达这种最原初的认识单位和最基本的语言表达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素的认识论被称为逻辑原子主义的认识论。

以上我们已经谈到过,罗素区分亲知的知识(knowledge by acquaintance)和摹状的知识(knowledge by description),亲知的知识是直接的知识,摹状的知识是间接的知识,摹状的知识以亲知的知识为基础。现在我们结合语言分析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

在罗素看来,“x具有y的知识”可以区分为两类:(1)“x通过亲知具有y的知识”,也即“x亲知y”;(2)“x通过摹状具有y的知识”。仅当x处于与y的直接的关系中的时候,x才能亲知y。当x通过摹状知道y时,x就不是处在与y的直接关系中。“x亲知y”意味着x不是通过推论或命题的知识(propositional knowledge)而知道y的。

举例来说,某人知道地球是圆的。为什么他知道地球是圆的呢?他或许是通过命题的知识而知道这一点,如老师告诉他地球是圆的,他或许是通过建立在已有的某些亲知的知识基础之上的推论而知道这一点,如他本人绕地球航行一周,由此推论出地球是圆的。

让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张三因到过八达岭而知道长城,李四只是通过阅读一本旅游的小册子而知道长城。李四有关长城的知识是通过别人对长城的摹状(描述)而知道的,如长城在中国的北方,长城长达万里等。张三有关长城的知识相对于李四而言是较为亲知的知识,因为他在八达岭上亲眼看见过长城。为什么说张三关于长城的知识只是较为亲知的知识呢?因为他没有也不可能看见长城的全貌,他所看见的只是八达岭上的那部分长城。再说罗素断言,我们所能真正亲知的只是颜色、形状、直观范围内的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等。因此,别说万里长城,就是一张小小的桌子,按照罗素的观点,我们也是不能真正亲知的。

现在我们来讨论一个相当专门和不容易理解的问题:为什么罗素要用“摹状的知识”这个概念来表示间接的知识呢?要说清楚这个问题需要解释一系列语言学的概念。

在此涉及的第一组语言学的概念是名词和命题。一个名词命名某事物(含某人、某属性、某关系等),一个命题描述某事实。事实的组成部分是事物和性质或关系。命题对事物的性质或关系进行断定。事物被命名而不被断定,而事实被断定而不被命名。事实必须用语句而不是用单个的词来表达。由于命题对事实进行断定,命题(proposition)也被称为判断(judgement)。罗素在“逻辑原子论哲学”一文中写道:“例如,当我们说某事物具有某一属性或它对另一事物具有某一关系时,我们就表述了一个事实。但有此属性或有此关系的事物并不是我称之为的‘事实’。

由此出发,罗素区分了两种知识:命题的知识和非命题的知识。命题的知识涉及的是事实,非命题的知识涉及的是事物。命题的知识是对事实进行断定的知识,因而是具有真假的知识,或具有真值的知识。非命题的知识则不是具有真值的知识,因为它不对真假问题进行断定。当我们对一个事实进行判断的时候,就存在着两种可能性,符合事实的命题就是真的命题,不符合事实的命题是假的命题。罗素写道:“对于每一个事实存在着两个命题:一个是真的,另一个是假的,并且符号的性质本身不能向我们表明哪一个是真的,哪一个是假的。如果符号的性质能够表明这一点的话,那么我就不必观察四周而只要检查命题就可以确定关于世界的真理了。

与此相关,“知道”(know)一词也有两种不同的用法。第一种应用于与错误相对立的知识上。当我说我知道某事物是如何如何时,表明我对一个事实作出了判断,表明我相信这个判断是真的,因而这样的知识可以说是真理的知识(knowledge of truth)。第二种应用于我们对事物的知识(knowledge of things)上。我们可以称这种知识为亲知(acquaintance)。这是我们知道感性材料(we know sense-data)的意义而言的。

这里要留意以下两点。首先,亲知是对事物的知识,而不是对事实的知识。对事实的知识含有对真假的判断,对事物的知识不含有对真假的判断。当我仅仅看见一张桌子(指看见一定的颜色、形状等感性材料),我具有亲知的知识,当我在所看到的感性材料的基础上作出判断,说“这是一张桌子”、“这张桌子是方的”、“在这房间里存在一张桌子”时,我就具有命题的知识。由此看来,亲知的知识是认识的起点,首先我们要感知到感觉材料,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作出判断。其次,罗素所说的亲知的知识是对事物的知识,是具有特定的含义的,这里所说的事物即是指感性材料。因此,当某人说他看见一张桌子或他认识某人时,已经包含了比他亲知的东西更多的东西。他的判断超出了他所亲知的感觉材料的范围,一张桌子或某个人并不是他所能亲知的,而是一种推论性的结论。

有关区分亲知的知识和摹状的知识的另一组语言学的概念是“普通专名”和“逻辑专名”。

在“专名”这个词的普通的用法中,指命名殊相的东西的简单符号,指人名、地名、机关团体名之类,如苏格拉底、伦敦、剑桥大学等。这里所说的殊相的东西是相对于共相的东西而言的。例如,大学是一个共相的概念,剑桥大学、牛津大学、北京大学等是其殊相。当我们谈到人的时候,张三、李四等是其殊相。我们用一专名表达一个殊相,就使这个殊相与其他殊相区分开来。

罗素对于专名有独特的理解,不等同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专名。为此,罗素区分了“普通专名”(ordinary proper names)和“逻辑专名”(logically proper names)。普通专名就是指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专名,如人名、地名、机关团体名之类。逻辑专名则是指人们此刻面对某殊相时所说的“这”(this)或“那”(that)。罗素写道:“很难举出一个在严格的逻辑意义上的专名的例子。作为逻辑意义上的专名,人们使用的唯一的一类词是‘这’或‘那’等。当一个人当下亲知某殊相时,他可以用‘这’作为名词来代表该殊相。我们说‘这是白的’,如果你同意‘这是白的’,此刻你看见‘这’,你使用‘这’作为一个专名。但是如果你试图理解当我说‘这是白的’时我所表达的那个命题,你就不能做到这一点。如果你意指这支粉笔为一个物理的实体,那么你就不是在使用一个专名。仅当你相当严格地使用‘这’去代表一个现前的知觉对象,那才是一个真正的专名。

由此可见,罗素所说的“逻辑专名”是与他有关“亲知的知识”的理论联系在一起的。逻辑的专名指称人们当下直接亲知的东西。一旦人们离开了这种当下的直接的认知关系,一旦人们加入了某种理解,从而超出直接所认知的东西的范围,不论人们使用什么样的符号去指称它,它们都不可能是严格的逻辑意义上的专名。

罗素认为,专名直接命名殊相,并以殊相为其意义,其结果是专名本身无涵义。罗素的这一观点表面上与弗雷格的观点相矛盾。弗雷格区分涵义与指称。AB两个表达式(如晨星与昏星)可以指称同一对象,但它们的涵义可以是不同的。这意味着专名不但有所指,而且有涵义。罗素认为弗雷格所给出的例子适用于普通专名,不适用于逻辑专名。罗素所说的专名本身无涵义的结论是就逻辑专名而言的。至于普通专名,按照罗素的看法,其实是乔装打扮的摹状词。以“苏格拉底”这个专名为例来讨论,我们与苏格拉底不是处于同一时代,我们不可能亲知苏格拉底。当我们听到苏格拉底这个名词的时候,我们所能了解的无非是那个是柏拉图的老师的人,“那个喝毒酒而死的哲学家”等。我们是通过这些摹状词来了解苏格拉底的,苏格拉底成了这些摹状词的缩写。正因为我们不能亲知苏格拉底,所以我们不可能在严格的专名(逻辑的专名)的意义上来使用苏格拉底这个词。

至此为止我们已经说明,为什么在罗素的逻辑原子论哲学中,唯一与认识论上的亲知的概念相对应的语言学上的概念是逻辑专名,即“这”或“那”之类的命名当下亲知的东西的词。现在我们要说明为什么罗素认为,包括普通专名在内的其他的名词、形容词和动词,都带有摹状的性质,或者说都是通过对属性、关系的描述而形成的不同程度的抽象概念。

假如我在黑板的左上方画了一个白点,在黑板的右上方画了一个红点。我把那个白点命名为“点A”,把那个红点命名为“点B”。按照罗素的看法,要使教室里的学生明白点A和点B,只有两种办法,一种是通过直指定义,另一种是通过摹状词。直指定义只有在命名者和听者都在现场时才有可能。我指着黑板上的某一点,说这是点A或点B,而教室里的学生与此同时看到它们,这样他们明白点A或点B是什么。但是假如我不能在现场作直指定义,而我却要给学生布置一道有关点A和点B的数学题,那么我只能通过摹状。我要说明“点A”是黑板左上方的那个白点,“点B”是黑板右上方的那个红点。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点A或点B实际上是有关它们的摹状词的缩写。这个道理我已经在以上有关苏格拉底的专名的例子中讲过了。

我们要获得知识,要么通过直接的途径,要么通过间接的途径。“这”、“那”之类的词的特点在于,除非你处于与认识对象的直接的关系中,否则你永远不知道这类词的所指。我们通常使用的名词、形容词、动词则不是这种情况。当我们不在现场的时候,也可以通过它们获得某些知识。为什么它们能够做到这一点呢?这是因为它们对其所表达的东西进行了一定的摹状,我们通过这种摹状,结合我们自己相关的亲知的知识,就能了解相关对象的知识。举例来说,一个乡间小孩从来没有看见过飞机。但是他看见过鸟的飞、虫的飞等。他问老师什么是飞机呢?老师告诉他,飞机是利用动力机械在空中飞行的物体;鸟用肌肉发力通过翅膀飞,飞机也有机翅,但用汽油的燃烧产生的动力来飞行等。通过这些摹状,这个乡间小孩能多少明白飞机的含义。

亲知的知识与摹状的知识的区别,主要还不在于具体的知识与抽象的知识之间的区别,而在于直接的知识与间接的知识之间的区别。我们在上一节中谈到,罗素认为一个人可以有对某些共相的东西的直观,他获得这些共相的知识是经过一定的抽象的。但是当一个人不是处于与相关的对象的直接的关系中时,哪怕这个对象是具体的对象,他通过别人的转告或其他间接的方式所获得的有关它的知识,都是摹状的知识。语言之所以有传达知识的功能,因为语言的一个基本的功能是摹状的功能。命题摹状事实,普通名词、形容词、动词都是通过摹状加以定义的。当我们翻开一本词典的时候,就可以看到对它们的种种摹状。离开了摹状,我们就无法进行交流,就不可能获得超越于我们的直接认知范围的知识。

当然,罗素强调,尽管我们所获得的大部分知识都是间接的知识,但是一切间接的知识的基础是直接的知识,只有那些以直接的知识为基础,并通过合乎逻辑的有效推论所获得的知识,才是可靠的知识。

罗素结合对语言的考察,从分析和构成两个方面探讨了认识论的问题。从分析的方面着手,罗素把复杂的命题分解为简单的命题,再从简单的命题中分析其词项。在罗素看来,最最基本的词项,就是“这”、“那”之类的逻辑专名,它们是直接与亲知的东西相对应的。其余包括普通专名在内的名词、形容词、动词,都是在对所观察的对象的性质和关系的摹状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程度的抽象而形成的。整个复杂的知识体系,如何逐一在最基本的词项和句子的基础上构成,是罗素的认识论所提出和关心的问题。逻辑原子主义的认识论正是本着这一思考方式,借助于语言分析从最基本的认识单位出发,研究认识论的问题

第三节 逻辑原子主义的本体论

一、传统的本体论思路和语言学转向

本体论研究存在的问题,追什么东西存在,以及什么东西是最基本的存在。为此,它不是致力于开出一张存在的东西的清单,它也不可能开出这样的清单,因为世界上的东西无穷无尽,而且还在不断产生出来,任何人都无法罗列穷尽一切存在的东西。本体论所关心的是:什么种类的东西是真实的存在,什么种类的东西不是真实的存在?什么种类的东西是最基本的?什么种类的东西是由这些最基本的东西构成的?

本体论属于传统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罗素并没有回避本体论的问题,也没有视本体论的问题为假问题,这是罗素与其同时代的许多分析哲学家不同的地方。然而,罗素本体论的研究遵循与传统哲学不同的方法,这就是语言分析的方法。罗素是最早注意到语言与本体论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分析哲学家之一。

在以上“罗素哲学研究的基本思路”一节中我们已经谈到“奥康姆剃刀”的原则:“如无必要,不应增多实体”(Entia non sunt multiplicanda praeter necessitatem)。为贯彻这条原则,必须知道哪些是不必要的实体。传统哲学从以下两种角度出发考虑什么是不必要的实体:

(1) 从构成要素的角度考虑什么是不必要的实体。让我们举例说明这种思考方式。假如我们要造一幢房子,所用的基本的建筑材料是砖、木材和水泥。对于房子的构件,我们当然还可以区分出墙、地板、屋顶、楼梯等。由于墙、地板、屋顶、楼梯等可由砖、水泥或木材构成,所以我们就不必认定墙、地板、屋顶、楼梯等为构成房屋的基本实体,只要承认砖、木材、水泥为构成房屋的基本实体就够了。这是一条最古老的考虑本体论问题的思路:把世界考虑为一幢巨大房屋,基本实体类似于建造房屋的砖瓦。世界之组成成分当然非常复杂,哲学家对此的看法不免莫衷一是。于是,自古以来就有关于本体的各种各样的学说,如视世界之构成要素为水、火、气等等。

(2) 从理论选择的角度考虑什么是不必要的实体。这一思路是以区分现象和实体为前提的。它主张我们所知觉到的只是现象。实体是现象背后的东西。我们从现象与现象之间的关系中推论出导致这种关系的现象背后实体。由于我们不能直接知觉到实体,有关这些实体的理论说到底都是假说。于是摆在我们面前有关于理论的选择的问题。我们倾向于选择那些更加具有简单性、一致性和普遍有效性的理论。一个理论所假定的实体的数目越少,就越符合简单性的要求。让我们举例说明这个观点。为了说明燃烧现象,曾一度流行燃素理论,认为燃烧是由于燃素释放的结果,一个物体中的燃素释放完毕了,它就不能再燃烧了。后来科学家提出了燃烧的氧化过程的理论,燃素成了不必要的实体,被清除出去了。

在罗素看来,第二条研究必要实体的思路确实要比第一条深入许多;但在今天,这种研究已经可以从哲学中分离出来而归入专门的科学领域。罗素对本体论的研究采取了一种语言学的转向的态度。传统的本体论的基本问题是:哪些属于世界中存在的东西?经语言学转向的本体论问题是:哪些属于充分描述世界的最小的词汇量中的词汇

二、语言和世界的关联性

本体论研究的语言学转向并不意味着把语言或最小词汇量中的词汇当作世界的本体,而是看到语言和世界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性。由于这种关联性,可以借助于语言来研究世界的本体。具体来说,这种关联性是指事实与语句之间存在结构上的一致性。罗素在1918年所作的“逻辑原子论哲学”的讲演中讲道:“当我们进入到我在第七个讲演中所论述的符号论的原理时,我将试图说服你们,在逻辑上正确的符号论中,始终存在着事实和代表事实的符号之间的某种基本的结构同一性,并且符号的复合紧密地相应于符号所代表的事实之间的复合。”

罗素承认他的这种语言与世界有着相同的结构的想法得益于1914年与维特根斯坦的谈话。在维特根斯坦于1921年发表的《逻辑哲学论》中以如下方式表述这一观点:

“在图像和被图示者中必须有某种同一的东西,因此前者才能是后者的图像。”“图像为了能以自己的方式——正确地或错误地——图示实在而必须和实在共有的东西,就是它的图示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罗素和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语言的结构和世界的结构的一致关系,不是指日常语言的结构与世界的结构的关系,而是指他们所建立的人工语言的结构与世界的结构的关系。这种人工语言的结构具有如下特点:

1)严格区分指称对象的词和具有逻辑功能的词。命题中指称对象的词与相关的事实的成分一一对应。具有逻辑功能的词,如“或”、“非”、“如果”、“那么”,不是用于指称对象的,而是表达句法中的逻辑功能。

2)严格确定最简单的词汇。对于每一个简单对象都有一个并只有一个词,而所有非简单的东西将由这些简单词的结合来表示。

3)严格确定句法。这种人工语言的句法将克服日常语言的主谓结构的句法的缺陷,因为句子不仅用来描述对象的属性,而且用来描述对象与对象之间的关系。因此,除主谓命题的形式外,还必须引进关系命题的形式。

4)简单的句子与简单的事实相对应,复合的句子与复合的事实相对应。用罗素的专门术语来说,原子命题与原子事实相对应,分子命题与分子事实相对应。

罗素心目中的完善的人工语言,就是他在《数学原理》中所构想的语言,这种语言实际上是以弗雷格所建立的命题逻辑和一阶谓词逻辑为基础的。罗素认为,这种语言会直接显示其命题的逻辑结构,从而显示其相应的事实的逻辑结构。这种语言的语法形式与逻辑形式完全一致,借助于这种人工语言的逻辑分析,可以清除日常语言中由于逻辑形式和语法形式的经常背离而造成的误解。罗素写道:“我现在提请大家考虑逻辑上完善的语言将是什么样子的。在一种逻辑上完善的语言中,命题中的词将与其相应的事实的成分一一对应,除了那些具有与此不同功能的词,如‘或’、‘非’、‘如果’、‘那么’之外。在一种逻辑上完善的语言中,对于每一简单对象都有一个并只有一个相对应的词;每一个非简单的对象将由词的结合来表示,这种结合当然来自于表示简单的东西的词,一个词代表一个简单的成分。这样的一种语言将是完全可分析的,人们一眼就可以看出所肯定的或所否定的事实的逻辑结构。在《数学原理》中所建立的语言打算成为这样的一种语言。

三、原子事实的本体论

罗素试图从他的世界与语言具有相同的结构的理论中引申出本体论的结论:世界的本体是原子事实。说世界的本体是原子事实,意味着世界不是一个统一体,而是一系列发生的事件,这些发生的事件彼此独立,没有内在联系。原子事实就是其中最基本的事件。

罗素的这一结论是通过以下对语言的逻辑分析达到的:

1)语言的最基本的单位是原子句子。复合的句子是由原子句子构成的。因此原子句子是句子的基本单位。这里存在一个问题:为什么说是句子而不是词是语言的最基本的单位呢?罗素认为,在考虑什么是语言的最基本单位的问题的时候,必须考虑什么语言成分是能够确定其意义的最基本的单位。在罗素看来,单独的词难以确定其意义,因为它们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意义。句子(命题)是能够确定其意义的,因为判断一个句子(命题)是否有意义的前提是它是否可能确定其真假。一个有可能确定其真假的句子(命题)才是有意义的句子(命题)。原子命题是可以确定其真假的最简单的命题,因为原子命题可以通过与原子事实的对照来确定其真假。一切复合命题的真假是其原子命题组合的逻辑运算的结果。既然原子命题是语言的最基本的单位,那么原子事实就是世界的最基本的单位。

2)确定关系命题的存在。这意味着打破传统的“事物-属性”或“实体-属性”的形而上学,从而导致打破存在一元论的形而上学。我们的日常语言是主谓结构的语言。这种语言结构会导致产生这样的一种想法:既然具体的事物具有具体的属性,普遍的事物具有普遍的属性,而语言就是通过主谓结构来表示这种实体-属性关系的,那么最普遍的事物(最基本的实体)将具有最普遍的属性,这种属性就是存在本身。世界将被设想为有一个统一的实体,这个统一的实体就是由主词表达的实体,世界上的万事万物将被设想为这个统一的实体的具体化,或存在本身的分有。按照罗素的看法,哲学史上诸多种类的形而上学多半是由这种日常语言的语法结构的误导产生的。现在罗素引进关系命题的概念,主张像“上海在北京的南面”这样的句子并不是主谓结构,并不是描述实体的属性,从而打破了“事物-属性”或“实体-属性”的形而上学,使人们联想到诸事物之间的关系不是实体-属性的统一关系,如在以上的句子中,上海和北京是彼此独立的,北京不包含在上海的属性中,上海也不包含在北京的属性中。关系命题暗示着世界的多元性。

在罗素提倡的人工语言中,诸命题之间的关系通过逻辑联结词“或者”、“并且”、“非”、“如果……那么”、“当且仅当”表达。这种逻辑联结词是表示命题间的关系的逻辑功能的词,它们并不是在描述事实与事实之间的内在关系。事实与事实之间并没有“或者”之类的内在关系。在我们的日常语言中,有“因为……所以”的表达式,人们通过这一表达式可能会产生世界诸事物间的普遍的因果关系的想法,会产生世界的第一因之类的形而上学的构思。现在罗素用“如果……那么”这一表达式包括了和取代了“因为……所以”的表达式,给出了“如果……那么”间的外在关系,即在命题逻辑中,并不考虑命题P和命题q间的内在的因果关系,而只是关心“如果p,那么q”间的逻辑的真值关系。罗素认为,这可以防止不必要的形而上学的联想,打消世界普遍内在因果联系的一元论的形而上学。

按照罗素的看法,他所提倡的这套人工语言的结构与世界的结构是相一致的。因此,既然原子命题是语言的最基本的单位,那么原子事实就是世界的最基本的单位;既然命题与命题之间只是通过逻辑功能的词连起来,它们所表达的是命题间的形式上的关系,而不是内容上的实质关系,那么原子事实与原子事实之间并没有内在的普遍联系的关系。原子事实与原子事实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原子事实种类繁多,不断发生,因此世界是多元的,而不是一元的。这就是罗素通过语言分析所得出的逻辑原子主义的本体论的结论。

第四节 逻辑分析的两个典范:罗素的类型论和摹状词理论

罗素一生写了几十本书,涉及众多不同的哲学领域。但是当人们提问什么是罗素最具独创性的和得到普遍承认的新贡献时,其答案是相当确定的:罗素的类型论和摹状词理论。这两个理论是分析哲学所推崇的逻辑分析的典范 ,前者为实施数学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逻辑主义方案扫除了一大障碍,即解决了罗素所发现的在弗雷格的算术系统中所蕴含着的一个关于类的悖论,这就是所谓的罗素悖论;后者为克服由于日常语言的不完善形式所引起的关于存在问题上的荒诞形而上学遐想提供了精确的人工语言的分析手段。我们可以把这两个理论看作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的认识论和本体论在解决实际的哲学问题中的两个卓越的实例。

一、 罗素的类型论

要说明罗素的类型论的意义,必须从罗素悖论谈起。罗素悖论是集合论悖论中的一种形式。当弗雷格试图从集合或类的概念中引申出自然数的概念的时候,罗素发现了在弗雷格的类的概念中存在一个悖论,这一悖论的存在动摇了整个弗雷格的算术系统的一致性和严密性。罗素赞同弗雷格的数学基础研究中的逻辑主义的方案,所以罗素本人也想解决这一悖论。罗素解决这一悖论的方案就是罗素的类型论。

罗素悖论是如此发生的:当我们谈论类的时候,我们要么从外延要么从内涵来规定类。从外延规定一个类,就是直接罗列出一个类的成员,如由数字12357组成的类;由李白、杜甫、王维、李商隐、孟浩然组成的类。从内涵规定类,就是借助于一个或多个属性来定义类,从而确定哪些成员属于该类,如:110之间的素数,唐代著名诗人。一旦一个类在外延上被规定了,那么什么成员属于这个类就完全确定了。对于仅从内涵上规定的类,情况就不是这样,有的时候我们很难确定某一个成员是否属于该类。在以上的例子中,110之间的素数的成员是能够被清楚地确定的,它们就是12357;但是谁是唐代著名诗人这一点常常存在争议。类的外延和类的内涵具有相关联系,有的时候我们可以同时完全确定类的外延和内涵,如在以上的第一个例子中,但有的时候我们只能确定其内涵,而无法确定其外延。后一种情况特别发生在具有无限多的成员的类中,如整个素数或整个自然数的类。如果一个类的内涵的语义不能精确地规定,那么它的外延也不能精确地规定。在上述唐代著名诗人的类中,不同的中国文学史家可能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罗素认为,类的悖论的问题主要是由于语义不清楚引起的,从而引起陷入怪圈的自指问题。这一点我们以下将讨论。

从数理逻辑的角度来分析,从内涵上确定某一个类的成员,也就是确定能满足某一命题涵项为真的成员。人的类的成员就是一切能满足“x是一个人”这一命题函项为真的那些成员。素数的类的成员就是一切能满足“x是一个素数”这一命题函项为真的那些数。同样,我们也可以构成那样的一些类,它们的成员本身也是类,如一切可数的类。

单单按照能满足某一命题函项为真的方式来确定其相关的类的成员,会出现悖论。让我们考虑以下两种规定类的情况:一切包括自身为一员的类和一切不包括自身为一员的类。这也就是说,通过“x是包括自身为一员”和“x是不包括自身为一员”这两个相对的命题涵项来规定两种不同的类。唐代著名诗人的类显然是不包括自身为一员的类,而一切类的类看来是应包括自身为一员的。如果这种划分类的方式是合理的话,那么人们就可以问:由一切不包括自身为一员的类所组成的类本身是否是包括自身为一员的?这样就会出现悖论:当我们承认这个类是不包括自身为一员时,那么按照定义它就应该把自身包括在这个类中;但当我们把它包括在这个类中的时候,它就不是由一切不包括自身为一员的类所组成的类了。用形式化的语言来说,我们把“一切不是自己分子的类所合成的类”称为S,如果S包括自身,则S不是一切不是自己分子的类所合成的类;如果S不包括它自身,则它是由一切不是自己分子的类的一个分子,这样它也就应该把自身包括在内。于是就得出悖论性的结果:S属于S当且仅当S不属于S

罗素曾用一个形象化的例子来说明他所发现的悖论,这就是著名的理发师悖论:某村庄有一位理发师,他规定给并且只给本村庄中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那么他究竟给不给他自己刮胡子呢?如果他给自己刮胡子,则按照他的规定他不应给自己刮胡子;如果他不给自己刮胡子,则按照他的规定他应给自己刮胡子。由此得出这样的悖论:他给自己刮胡子,当且仅当他不给自己刮胡子。要使理发师悖论能够发生的限定条件还有:这位理发师是本村人,并且是男的,是需要给自己刮胡子的。

罗素所发现的类的悖论,对于普通人来说,可能会被认为是一个吹毛求疵、钻牛角尖的问题。早在古希腊,就已经流传“说谎者悖论”:一个克里特岛人说:“所有的克里特岛人都说谎。”从这句话的真,可以推出它的假,即至少说这句话的这个克里特岛人此时没有说谎;从这句话的假,又可以推出一个与此相反的命题,即至少有的克里特岛人不说谎。公元前4世纪,欧布里德斯发展了说谎者悖论的另一种形式:一个人说:“我正在说的这句话是假话。”可以确定,这个人说真话当且仅当这个人说假话。这一形式的悖论更加突出了它是由语义上的自指而引起的。

罗素悖论之所以引起学术界的重视,乃与当时所兴起的逻辑和数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分不开。罗素等数学家企图建立一个完全一致的、没有矛盾的数学体系,而这一体系被认为可以建立在逻辑的基础之上。现在却发现了作为数学基础的逻辑的类或集合的问题上的悖论,不能不引起他们的震惊,因为这是一个他们的理论体系中无法绕过的问题。

罗素把这类悖论诊断为由不确切的自指引起的自相矛盾的怪圈。为打破这一怪圈,罗素建立了他的类型论。类型论的基本思路是确定类的等级序列:

类型 0:个体,

1:个体的类,

2:个体的类的类,

3:个体的类的类所构成的类,

……

总之,只能考虑类型n的对象是否为类型n+1的分子,不能考虑某一类是否为其本身的分子。这样,一类事物可以包括本类的整体作为分子的情况就可以避免,从而避免了类的悖论或集合的悖论的出现。罗素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把包括自身为一员的类或集合宣布为“不合法”的。于是,“包括自身为成员的类”以及“不包括自身为成员的类”的说法成为无意义的了。

类型论的要点是区分类的层次,不使高一级的类成为低一级的类的成员。这种区分类的层次的思想也使逻辑学家想到要区分语义的层次。罗素本人在《数学原理》中还没有想到这一点。后来,英国逻辑学家阮墨西(F. P. Ramsey)把悖论分为两种:逻辑的和语义的。波兰逻辑学家塔斯基(A. Tarski)提出语义学的真理概念,主张区分对象语言和元语言,才使包括“说谎者悖论”在内的诸多悖论得到较令人满意的解决。

另外,罗素在解决类的悖论的时候,是从引入逻辑系统的规则开始的,即把包括自身为一员的类称为“不合法的全体”,从规则上清除这个“不合法的全体”,才避免导致自相矛盾的怪圈。从这一点出发,人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句子的真假或是否有意义的问题,不但关系到这一句子,而且还关系到其所属的语言的系统。罗素提出语词不是语言的最基本的单位,句子才是语言的最基本的单位,据此主张逻辑原子主义的哲学。现在人们还可以进一步说,句子不是完全独立的,它们是依赖于其所属的语言的系统的,因此以句子(原子命题)为基本单位的逻辑原子主义应该让位于语言(理论系统)的整体论。蒯因的整体论思想是在反省这些问题的基础之上发展出来的。

然而,无论如何,罗素对类的悖论的发现及其类型论的建构,在逻辑学的发展史上无疑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二、罗素对摹状词的分析

我们在论述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的认识论的时候,已经谈到罗素区分亲知的知识和摹状的知识,已经初步介绍了罗素关于摹状词的理论。在此,我们将作为逻辑分析的实例把这一理论具体化。

罗素对摹状词分析基于以下二种基本考虑:(1)实在感,(2)名词指称对象。这两个要求初看起来互相矛盾。如果坚持实在感,看来就不能坚持名词指称对象;反之,如果坚持名词指称对象,看来就不能坚持实在感的立场。因为某些“名词”,如哈姆雷特、独角兽、金山、圆的方、现在的法国国王,可以在句子中被用作主词指称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的东西。如果坚持所有的名词都指称对象,那么就得承认被这些名词所称的东西也是对象,它们也是某种存在,尽管在现实世界中不存在,但存在于某个特殊领域中。这就是罗素所不满的梅农(A. Meinong)的立场,在罗素看来这种立场缺乏实在感。罗素希望同时坚持实在感的立场和名词指称对象的理论。他所采取的办法是用某种逻辑结构(命题函项)改写句子中的名词,使之不再以名词的形式出现。

罗素在《数理哲学导论》中写道:

由于缺乏命题函项的设置,许多逻辑学家被迫得出这样的结论:存在非实在的对象。例如,梅农论证我们能谈论‘金的山’、‘圆的方’等等。其理由是:我们以这些东西为主词能作出真的命题,所以它们必定有某种逻辑上的存在,否则它们出现于其中的那些命题就是无意义的。在我看来,在这些理论中,缺乏那种甚至是抽象的研究也应当保持的实在感。我主张,既然动物学家不能承认独角兽,逻辑学家也同样不能承认它们。逻辑学像动物学一样真诚地关心实在的世界,尽管逻辑具有更加抽象和普遍的特征。

罗素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是从摹状词入手的。摹状词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限定的,另一类是非限定的。非限定的摹状词是一种具有“一个如此这般的东西”(a so-and-so)的形式的短语,限定的摹状词是一种具有“那个如此这般的东西”(the so-and-so)形式的短语。假如有人问:“你遇见了谁?”我回答:“我遇见了一个熟人。”在此“一个熟人”是非限定的摹状词,我有许多熟人,我没有确切地告诉他我究竟遇到了谁。但是如果他问:“你刚才在街上遇见的那个人是谁?”我如果不想回避问题的话,就要确定地告诉他我究竟遇见了谁。在这一场合,他使用了限定摹状词,而我的回答很可能是用一个专名来指称一个确定的人,如我回答:“我遇见了琼斯。”

由于在日常语言中限定摹状词与专名的紧密联系,人们容易把限定摹状词与专名混同起来。罗素认为,专名与摹状词有很大不同,严格意义上的专名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称的对象,除此之外它没有其他的意义;而摹状词实际上可改写为一个命题函项,就它本身而言,它不直接命名对象,它的意义必须通过其相关的命题函项才能确定。罗素还把摹状词称为不完全的符号(incomplete symbol),以区别于完全的符号(严格意义上的专名或逻辑专名)。完全符号的意义就是它的指称物,不完全符号的意义取决于命题函项。

罗素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区分,因为他一方面想坚持名词指称对象的理论,另一方面又想克服由“圆的方”之类的摹状词所可能造成的缺乏“实在感”的对象。罗素的做法是限制名词指称对象这一理论的适用范围,即把这里所说的名词限定为完全的符号,即逻辑专名,把除逻辑专名以外的名词都视为不完全的符号,认为它们不直接命名对象,它们的意义通过命题函项才能最终确定。

按照这一思路,一个含有“如此这般的东西”形式的短语的陈述,若加以正确的分析,短语“如此这般的东西”便没有了,取而代之的是经改写的命题涵项。例如,拿“司各脱是《威弗利》的作者”这个陈述来说,它可以被改写为如下的形式:

“有一个实体C,使得若XC,‘X写了《威弗利》’这个陈述是真的,否则它是假的;而且C是司各脱。”

在此没有直接断定“《威弗利》的作者”这一摹状词的对象的存在,而是把这一摹状词分解为一个命题函项。在这个命题函项中X不是名词,而是一个逻辑功能的词,表达命题函项中的变项;这个变项是可被取代的,若有一个实体C,并且唯有这个实体C,能满足‘X写了《威弗利》’这个命题函项,那么这个命题函项是真的,否则便是假的。

对于梅农的难题“圆的方不存在”这句话,可改写为:“没有一个实体C,使得当XC时,‘X是圆的而且是方的’是真的,否则它就不是真的。”简单地说,就是:“并不存在既是方的又是圆的这样的一个实体。”

经过这样的改写,我们就不必要煞费苦心地去寻找“圆的方”的对象了。因为“圆的方”这一摹状词在句子中消失了,而它的全部涵义又被保留了下来。

罗素还认为,有些专名是“含蓄的摹状词”。拿哈姆雷特这个专名来说,我们并没有也不可能亲知哈姆雷特,我们知道哈姆雷特是通过莎士比亚戏剧中的描述。因此我们听到哈姆雷特这个专名的时候,所联想到的不是一个在真实世界中存在的对象,而是一系列有关这个剧中人物的摹状。对于“哈姆雷特不存在”这个句子,可改写为“不存在一个称之为哈姆雷特的实体”。

总之,罗素得出这样的结论:“凡一个命题的语法主词可被当作不存在的,而且不把该命题变成无意义的,那么这个语法主语毫无疑义不是一个逻辑专名,也就是说,它不是一个直接表示某个对象的逻辑个体常项。在所有这些情况下,有关的命题必须能被这样分析,以至作为语法主词的符号消失了。”罗素就是以这种通过命题函项改写摹状词的方式来克服据他看来许多哲学家被日常语言的文法所引入的歧途。尽管后来在关于应怎样分析摹状词的问题上,在分析哲学家中还存在许多争论,罗素对摹状词的分析被普遍认为树立了分析哲学的逻辑分析的典范,在分析哲学的发展史上具有开拓性的重大意义。

罗素是现当代西方哲学史上承上启下的人物。他的哲学一方面保留了西方近代哲学重视认识论和本体论研究的传统,另一方面掀起了语言转向的运动。罗素熟知西方哲学的传统,并且他也遵循这一传统展开认识论和本体论的研究。然而,罗素又勇于创新,他善于把逻辑研究中获得的新的分析方法运用到对传统的哲学问题的分析中去,逻辑分析成了它的奥康姆剃刀,罗素的逻辑原子论哲学就是在这种旧的英国经验论的哲学传统和新的逻辑分析方法的碰撞中产生出来的。罗素看到了许多缺乏实在感的、表面上思想深刻实质上荒谬绝伦的哲学理论是由于误解语言的文法形式造成的,罗素企图通过逻辑分析消除这种误解。但是罗素没有像后来的逻辑实症主义者那样走到宣称一切传统的哲学问题都是无谓的形而上学问题,都可以通过语言批判的方式加以清除的极端立场中去。罗素借用语言分析的方法研究哲学,但不是把哲学还原为语言分析。

罗素是善于不断吸取他那个时代的最新思想成果的哲学家,他不囿于固定的哲学观点和理论体系。他从弗雷格、皮亚诺、维特根斯坦等人那里发掘思想养分,同时充分肯定这些思想是他们首先提出的。其效果是经他的清楚阐述和宣传,别人和他都得到了学术界的承认和赞扬。学习罗素的哲学,所得到的不是一套说教,而是分析的方法和批判的态度,本着这种方法和态度,可以取得罗素所向往的那种像科学事业一样的、一点一滴扎扎实实的进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e557f3567ec102de2bd890c.html

《罗素.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