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与P2P(最全解析
2014年,根据不完全统计,中国P2P网贷公司数量已有近2000家,贷款规模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居各国第一,形成了一片繁荣的景象。
Peer-to-PeerLending(以下简称:P2P网贷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兴起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网络借贷模式,因其有助于借款人和出借人在互联网平台上直接成交、点对点借贷,而节约了诸如商业银行这样的金融中介机构的运作成本,成为互联网金融脱媒化的典型代表。
P2P网贷的兴起当然有其优势,但其在中国的兴盛则有更为特殊的国情。2014年,根据不完全统计,中国P2P网贷公司数量已有近2000家,贷款规模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居各国第一,形成了一片繁荣的景象。P2P网贷平台在中国的繁荣,说明其切合了社会现阶段的融资需求,有其合理的社会基础。但实际上,任何事物的快速发展都可能蕴含一定的风险。中国的P2P网贷平台很大部分是由原来的民间融资机构转换而来。这些民间融资借助于网络平台降低了信息传播成本,触及了原先无法接触贷款的人群,并且因为披上了金融创新的外衣而更具有诱惑性。
最近一年以来,有上百家P2P网贷平台倒闭或者跑路,已经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对P2P网贷的监管也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如何监管P2P网贷,特别是如何在中国构建P2P网贷的监管机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首先需要识别P2P网贷模式的法律性质,特别是需要判断P2P网贷是否涉及非法集资活动,这是决定是否启动监管程序的重要标准。
本文即试图讨论P2P网贷模式,特别是中国各种变型的P2P网贷模式,与非法集资的关系。本文的主要观点是:尽管从性质上分析,P2P网贷均构成非法集资活动,但考虑到合理的社会需求,可以在不触及犯罪底限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监管者通过适度监管,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发展。监管者应当通过颁布安全港规则,划定合法的边界,引导中国P2P网贷业界采取合理和适当的商业模式,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利。
本文拟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讨论非法集资的立法目的,确立界定非法集资活动的标准,以及非法集资界定在中国的特殊问题(第一部分;然后讨论P2P网贷的基本模式,即中介模式,这是P2P网贷的最基础模式,但即使在这种模式下,P2P网贷在美国和英国也都被纳入了监管范围(第二部分;接下来讨论P2P网贷在中国畸形繁荣和各种变型(第三部分;然后具体分析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的关系,特别是指出三类最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的P2P网贷模式(第四部分;
最后是对P2P网贷在中国发展和监管的建议(第五部分。
一、非法集资概述
1、非法集资概述和内涵
非法集资,顾名思义,是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一般来说,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包括三类:一类是利用人们的同情心,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诸如各种慈善基金都是此类,甚至每日坐在地铁口乞讨的乞丐也是在向公众募集资金。但这种没有回报的公众资金募集,一般不属于金融监管的范畴,其主要属于慈善法所讨论的问题。
另一类是公开的商品买卖,例如,电视机厂商向公众出售电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