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
(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六)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
(七)以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周内向借款人作出答复。
第九条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条对于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