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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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0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不宜入学疾病的同学,若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教务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离校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二个月向所在院(系)申请入学,并提交县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和诊断书,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不予注册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若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节,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具体审查由各院(系)负责,对发现的问题由教务处会同招生部门处理,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按其入学年份和所学专业编排学号。每名学生的学号是唯一的,不随学籍变动而更改。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所有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1、春季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到注册中心办理报到手续并注册;秋季学期开学前两天,学生到注册中心报到,并到财务处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否则学校可取消其注
册资格。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需出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及院(系)批准单,于开学两周之内到注册中心补注册。如因贷款手续未办理完,学生须持相关部门提供的手续,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本学期第17周办理缴纳学费手续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生效。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者,按退学处理。 3、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学制年限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不得超过二年(含休学)。
学生因学习困难,不能在标准学制年限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须在标准学制年限到期的前一学期(例如四年制的第七学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延长学习年限期间,需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相关学费。
第七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而离校的,学校将根据学业完成情况予以肄业或结业。
第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参加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以及国防教育、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档案。毕业成绩单应将所有考核成绩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填写。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时,其考核成绩须按学期分别记入成绩单。毕业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档案馆,一份存入教务处注册
中心。
第十条 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评分和记载;考查成绩以合格、不合格评分和记载(以百分制评分时,60分及60分以上为合格)。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金工实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实验、 国防教育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采用百分制,但最后记入毕业成绩单时仍要按标准换算成百分制记载。对其中某些实践教学环节也可按合格、不合格记成绩。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
五级分制 百分制 优秀 95分 良好 85分 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