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1)复产复工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1-12-26 08:40:49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晋城市地方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制度

为保障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依法依规、高效清、规范有序进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关于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晋政办函[2009] 1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2010年度煤矿春节停工停产放假及节后复工复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市政办[2010]4号)等文件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复产复工条件

1、《煤矿安全规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山西省煤炭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办法》等规定。

2、国家、省、有关复产复工的相关文件。

二、煤矿复产复工的组织

1、市政府成立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组,组为市政府分管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长助理、市煤炭工业局局长

2复产复工验收工作领导组成员为市煤炭工业局、市国土资源局、晋城煤监局、市安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

3复产复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

4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组由市煤炭工业局领导班子成员组长,牵头科室科长(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为市复产复工验收领导组各成员单位执法人员,验收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对复产复工验收的生产安全、行政效能和廉洁自律情况全面负责。

5、各县(市、区)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煤矿复产复工程序与时限

1、煤矿制定复产复工整顿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主体企业、县(市、区)煤炭工业局逐级审核,报煤炭工业局批准同意后进行整顿,不具备条件的作退件处理。(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2整顿结束主体企业和煤矿按照标准自检合格,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初验合格后,上报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

3煤炭工业局接到复产复工验收申请后,由局主要领导根据上报的矿数及工作安排,随机确定验收带队领导(验收组组长)和牵头科室。(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4、验收带队领导和牵头科室接到局主要领导批示后,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完成复产复工现场检查验收。(办理时限为2工作日)

5验收工作员统一安排乘车赴煤矿现场开展工作,在现场验收过程中必须统一行动、相互监督不允许独自开展工作严禁各职能部门在复产复工验收中搭车收费、附加关卡现场验收结束,召开全体验收工作人员和矿方相关人员参加的反馈会,向矿方反馈验收结论及对所查问题的处理情况。

6、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现场验收合格经验收工作组组长和成员签字后,牵头科室分别及时报送复产(复工)办公室,由其上报局长审核签字,并将相关资料上报市政府领导(牵头科室资料报送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现场验收时存在需煤矿限期整改的问题,待煤矿企业整改到位,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回查落实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煤炭工业局后,复产(复工)办公室再按程序上报局长审核签字和上报市政府领导。

7市长助理及分管市长签字同意复产复工)办公室负责完成批复文件下达和返还《煤炭生产许可证》工作。(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从分管副市长签字时间开始计算)

8复产复工申请上报和批复等工作,必须由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直有关单位指定专人按照复产复工程序全过程办理,不受理煤矿工作人员上报的申请,不准将批复交办煤矿工作人员。

9、复产复工程序结束后,相关原始资料由复产办公室、复工办公室分别整理上交局办公室归档备案。

10、因复产复工验收工作为多部门联合验收,如由于申请复产复工煤矿数量集中、出现无法出行恶劣天气等特殊原因,无法按规定时限办理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做出安排。

四、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廉洁自律规定

复产复工收过程中,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规定,坚决做到“六不准”:

1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煤矿现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2不准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销个人费用;

3)不准参与娱乐活动和高消费活动;

4)不准在工作期间喝酒;

5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6)不准验收工作组成员单独与煤矿工作人员接触。

五、工作监督与责任追究

1、市煤炭工业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各验收工作安全履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在安泰大厦十楼设立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2061896。同时,要邀请市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相关人员全程监督。

2、市煤炭工业局纪检监察室直接复产复工矿井发放《廉政跟踪监督意见卡》,由矿方签注意见密封直接寄至局纪检监察室。

3、对发现工作期间参与娱乐活动和酗酒的,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处理

4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相关工作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验收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直接责任者诫勉教育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处理

5、对违反《廉政准则》和廉洁自律“六不准”的,情节轻微的给予验收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直接责任者诫勉教育、通报批评、调整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ff26dfc941ea76e58fa040a.html

《(正式1)复产复工工作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