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1-25 13:59: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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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号令第二十五条:200611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劳社养200729号文第二十一条:1998630日前参加工作183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本市城镇户籍被保险人本人自愿可按不低于缴费工资下限的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基数不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计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07e74fb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d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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