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号令第二十五条:2006年1月1日以后到达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京劳社养发(2007)29号文第二十一条: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83号令实施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本市城镇户籍被保险人,本人自愿,可按不低于缴费工资下限的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基数不参与”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补缴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计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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