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案例

发布时间:2011-07-18 15:18:4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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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关老伯是象山的一个普通工人。2009年底,他接到了来自当地法院的文书,熟人老陈把他告了。老陈说,关老伯向他借走1万元钱一直没还。在提起起诉的当天,老陈还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经法院裁定后,关老伯一笔11000元的可领款项被冻结。
  由于原告老陈拿不出借条等证据,2010618日,他主动撤诉。可是2010726日,老陈再次提起诉讼,告的还是同一件事。审理后,象山法院驳回了起诉,老陈不服,仍上诉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最终也被驳回,
  今年127日,象山法院收到二审判决后,关老伯的那笔钱终于解冻。
  眼看自己的钱在那里一年多,关老伯有着一肚子火。近日,他又把老陈给告上了法院。关老伯说:我拿不到属于自己的钱,原本要开的店没开成,只能到外地去打工,为了打官司,还害得我来来回回跑了好多趟。
  关老伯希望法院判令老陈公开道歉,并按照月利率2分赔偿款项被冻结期间的损失,还要求老陈赔偿自己的误工损失和交通费用等。
  象山法院审理此案的陈法官告诉记者,多年来,原告方当事人申请保全后,最终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败诉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被保全一方因此诉来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却十分少见。昨日(713日),象山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老陈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关老伯在冻结期间的利息损失,而对关老伯的其他主张,法院未予以支持。

案例2

据了解,520日,郑女士向工作人员讲述了自己的遭遇。郑女士几年前购买了一处平房,居住至今。最近一位陌生人对她说,该房屋不是郑女士的,要求其限期搬出,而且此房屋正在申请房产证挂失,房管局择日将把新的房屋产权证发给别人。无奈,郑女士来到法院寻求帮助。工作人员经询问得知:几年前,刘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处平房和院落与陈某所有的一处楼房互换,陈某后将平房卖给杜某,杜某后来又将此平房卖给郑女士。房屋几经易主,但房屋产权一直登记在房屋最初所有人刘某名下,郑女士多次找刘某、陈某、杜某要求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但是刘某拒不履行义务。郑女士拿的是上一位卖主交给她的未过户成自己名字的房屋产权证。近两年,该平房涉及到城市改建拆迁,房屋最初的所有人刘某一心想拥有该平房,希望将早已不属于自己的房屋变成其个人财产,于是他到房管局申请了房屋产权证挂失,并要求补办新的房屋产权证。了解情况后,经主管领导批示,立案工作人员及时启动了诉前财产保全程序,于当日依法查封了该处平房及院落,并要求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让、重新颁发、抵押等相关手续。随后,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刘某主动协助郑女士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更名手续。
案例3

新华网海南频道515日电(王娇峥)海南省万宁市法院通过建立诉前保全与立案调解相结合的新机制,加强与审判、执行部门衔接配合,加大调解力度,力争保全、调解、执行环环相扣,有效促进案件顺利审结,缓解了执行压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对这样的小额贷款,我们不知道催讨了多少次,贷款人就是不肯还,今天你们法官在诉前保全时只用了一个小时就调解解决了,你们真是太了不起了!”512日,万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催收贷款的工作人员感慨地说道。在办理申请人万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诉前对被申请人陈某和陈某某的财产保全一案中,万宁法院立案庭按规定进行财产保全后,认真审阅了诉讼材料,发现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并没有很大争议,只是在还款时间与方式上存在矛盾。立案庭的法官针对此问题,在财产保全后即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针对双方当事人都不愿再耗时费力的心理,承办法官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陈某和陈某某当即履行了协议,还清了全部贷款及利息共计5062元。

据万宁市法院有关负责人说,今年4月份,万宁法院立案庭法官在诉前财产保全时成功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就有8件,占当月在立案阶段所调解的案件数的30%,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4

  众所周知,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肇事车主应予以赔偿。但在事实上,有些车辆肇事后逃逸,受害人根本就不知道是谁的车、找谁去赔偿,只有等公安机关破案了,才能与肇事车辆有联系的人协商赔偿的事情。而此时,与肇事车辆有联系的人一般会推卸责任,直至对簿公堂,受害人申请财产保全扣押肇事车辆。也许没有人会想到,受害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会被肇事车主告上法庭。2010721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个官司。

  租赁车辆肇事后逃逸

  这场车祸要追溯到200811月份。当时,驾驶摩托车的张某在徐州市区正常行驶中,被一辆轿车撞倒,张某当即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上无法动弹。就在这个时候,让人气愤的一幕发生了,肇事司机不是救人而是立马驾车逃跑了。为此,躺在地上疼得无法动弹的张某,只好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报了警,随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3千多元。

  一个多月后,肇事逃逸的司机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交巡警部门经过调取事发时的现场监控录像、走访现场目击证人,最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温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温某涉嫌肇事逃逸,遂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肇事司机被抓获后,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并不清楚。张某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温某开的肇事车另有其主。原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叫仲某,由于平时车辆使用率低,便挂靠在一个名叫刘某的汽车租赁公司对外出租经营。温某正是租借了汽车租赁公司仲某的这辆轿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仲某在办案人员的督促下将肇事车辆送往公安交警部门。随后,张某向法庭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法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制作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肇事车辆并予以扣押。

  张某认为,仲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擅自将车辆用于出租经营,收取利益,刘某在将车租赁给温某时未尽到审查义务,两被告均有过错,应与温某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车在被告徐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将仲某、刘某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打完官司原告成被告

  法庭经审理认为,机动车所有人出租或出借车辆,在借用人或租用人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借用人或租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使用车辆的资格和能力,机动车所有人与借用人或租用人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仲某、刘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而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法庭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徐州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门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5千余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3月,曾经作为原告的张某再次走进法庭。不过,这次他没有坐在原告席上,而是被肇事车的车主推上了被告席,原因是肇事车车主要求他赔偿车辆被扣押期间的损失。

  肇事车车主仲某的诉讼理由很简单,其实就是法庭既然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因申请保全错误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而坐在被告席上的张某也感到很委屈,认为自己依法对肇事车辆申请财产保全,手续和程序合法,即使原告有损失也不应向自己索要,故不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与此同时,张某认为,他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经主动申请法庭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查封,并没有因为财产保全故意或放任给原告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况且原告也及时取回了车辆,至于停车收费更与自己申请财产保全无关。

  法庭认定保全无过错

  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法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法庭审查后裁定确定是否采纳的一项补救措施。

  2010721日,法庭经审理认为,温某驾驶其所租赁的某轿车与被告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受伤及财物受损后,没有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即驾车逃逸,应当属于情况紧急的状况,张某为保证其后得到相应的赔偿,申请法庭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并无不当。虽然被保全的车辆属原告仲某所有,且在法庭随后作出的判决中仲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车辆为肇事车辆,与张某造成伤害的交通事故直接相关。因此,对该车辆进行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在张某的申请不存在错误且所保全的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张某无需对被保全财产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仲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庭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仲某要求被告张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092c18bd0d233d4b14e690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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