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顺利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帮助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勤工助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在正常完成学业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院把勤工助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积极加以引导、组织,充分发挥学院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共同配合,积极主动地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要积极支持、配合勤工助学上岗前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技术服务,由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利于培养学生树立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各项劳务等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的原则是:
1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即以勤工助学为辅,促进学习为主;以经济补偿为辅,提高能力为主。
2安排岗位时低年级学生以劳务性、服务性、事务性工作为主,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的自立能力、社会意识、劳动观念和纪律观念;高年级学生则主要安排从事专业性、技术性和管理性较强的工作,侧重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
3学生在学习期间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总数每月不得超过60小时,如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规劝、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4固定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制度,不允许出现一人多岗或多人一岗现象,否则,学院不负担相应的工资。
第六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时,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参加未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其他任何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准在校园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学生的资助工作,并有专职人员对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九条各系设立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由各系指定专人负责。办公室设在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学院勤工助学机构的职责:
1统一领导全院勤工助学工作,研究决定勤工助学岗位和项目的设定。
2负责处理全院勤工助学日常事务,加强对系及用工单位勤工助学的协调与管理;负责全院勤工助学岗位和人员的调整。
3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学院原则上不受理校外勤工助学,如确实需要,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登记,统
一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严禁身份不明的人员和单位擅自来校招聘学生和张贴广告。一经发现,交学院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凡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转包他人,严禁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义,为获得报酬而采取违法违纪行为。违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三条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劳动教育和日常管理。根据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工作量、完成的质量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逐日考评登记,并填写《勤工助学考勤表》(见附表三).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派专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出勤、工作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