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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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顺利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帮助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勤工助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在正常完成学业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院把勤工助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积极加以引导、组织,充分发挥学院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共同配合,积极主动地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积极支持、配合勤工助学上岗前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技术服务,由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利于培养学生树立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各项劳务等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的原则是:
1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即以勤工助学为辅,促进学习为;以经济补偿为辅,提高能力为主。
2安排岗位时低年级学生以劳务性、服务性、事务性工作为主,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的自立能力、社会意识、劳动观念和纪律观念;高年级学生则主要安排从事专业性、技术性和管理性较强的工作,侧重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专业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

3学生在学习期间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总数每月不得超过60小时,如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规劝、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4固定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制度,不允许出现一人多岗或多人一岗现象,否则,学院不负担相应的工资。
第六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时,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参加未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其他任何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准在校园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学生的资助工作,并有专职人员对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九条各系设立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由各系指定专人负责。办公室设在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学院勤工助学机构的职责:
1统一领导全院勤工助学工作,研究决定勤工助学岗位和项目的设定。
2负责处理全院勤工助学日常事务,加强对系及用工单位勤工助学的协调与管理;负责全院勤工助学岗位和人员的调整。
3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学院原则上不受理校外勤工助学,如确实需要,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登记,

一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严禁身份不明的人员和单位擅自来校招聘学生和张贴广告。一经发现,交学院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凡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转包他人,严禁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义,为获得报酬而采取违法违纪行为。违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三条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劳动教育和日常管理。根据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工作量、完成的质量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逐日考评登记,并填写《勤工助学考勤表》(见附表三).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派专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出勤、工作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1在我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3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任务。4勤奋刻苦,热爱学习,各科成绩在及格以上,积极参加公益劳动。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院优先考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A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人均月收入不足200元;B来自老边贫困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
C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D家庭经济来源少,负担特别重。
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动态的原则和岗位设置计划安排勤工助学,申请程序分个人申请和用工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凡符合规定的学生,可以向所在系提出个人申请,经系推荐并公示后,组织学生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表一),报学生处同意并加盖公章,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存档。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据学生申请意向和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第十七条各用工单位坚持按需设岗的原则申请学生勤工助学。
第十八条学院勤工助学岗位每学年变更一次。凡需要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每9月上旬提出申请,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9月下旬统一安排.需要申请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应在用工前一星期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申请固定、临时勤工助学岗位均需填写《勤工助学岗位设立申请表》(见附表二),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经批准后,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安排的学生如果不合适,可通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再做调整,用人部门不得私自安排调整。凡未报学生处批准,自行安排的勤工助学,由所在单位发勤工助学金。

第五章岗位设置
第十九条学院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由学院经费开支或校园内的非经营性劳动岗位。主要有:
1人员编制不满的管理性辅助工作;2季节性集中完成的工作;3临时性突击工作;
4各种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固定岗位;

5各种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科研辅助性工作;6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的非经营性单位.
第六章限定条件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1勤工助学期间,生活不节俭,有高消费现象(如抽烟喝酒、大吃大喝等2勤工助学期间因违纪而受处分者。
3勤工助学期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者。4有不服从勤工助学岗位分配记录者。5有私自交换勤工助学岗位记录者。6勤工助学岗位考核不合格者。7因勤工助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8因勤工助学产生社会问题者。9诚信记录不合格者。
10其它不适宜再继续勤工助学者。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经费来源:1学校拨款。2社会资助。

3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勤工助学报酬:
1固定岗位勤工助学报酬,根据学生从事劳动的内容、环境、强度分为90元、120元、150元。
2临时岗位勤工助学报酬,一般性劳动按1-2/小时标准执行;时间短、强度大、有突击性的劳动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可适当给予提高。临时性勤工助学劳动时间每天不能超过8小时。
3学生勤工助学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60小时,临时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工作时间,经用工部门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可,但不得长期延长工作时间,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用工部门自负.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办法:
1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用人单位在每月1--5日期间将《勤工助学考勤表》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不报,工资自负,不允许隔月补报;遇五一、十一假期,顺延5天),假期和临时用人的勤工助学活动,用人结束后5个工作日之内由用人单位把考核结果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虚报、不漏报,逾期不补报,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负;
2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批后,于每月的10日-20(逢假期则顺延或提前将相应的工资发到学生手中,每月2025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学生因工资产生的申诉(如未收到工资、对所发工资有异议等问题.
3用工部门在试用期满对该岗位学生无异议的,原则上用满一个学年,不得无故更换,特殊情况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对本条例未涉及内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0b134e9a0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d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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