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
校发【2005】74号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北京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均适用本规定,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处理违纪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在处理过程中,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行;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1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 (二)多次违纪;
(三)在校外违纪,影响学校声誉; (四)涉外活动违纪;
(五)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能及时承认错误; (二)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 (三)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 (四)在校期间表现优异。
第九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理:
(一)受处分学生在当学年内一般不得参评奖学金,不授予校内综合性荣誉称号。
(二)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按期解除察看;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解除察看;表现差的,延后解除察看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做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之日距离学生完成学业时间不满一年的,留校察看期到学生结业离校之日为止。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决定宣布第二个月起停发助学金、贷学金,取消奖学金;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按协议退回原工作单位或原籍。
(四)受处分学生的学位授予,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章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和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一)发放试卷时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书包、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自备草稿纸、寻呼机、移动电话及文曲星等电子工具等且未放臵在指定位臵;
(二)发放试卷时未坐在规定的座位;
(三)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物品;
2
(四)考试过程中手机发出呼叫声;
(五)除外语听力考试应使用统一要求的耳机外,考试过程中使用耳机 (包括手机、MP3等电子设备的耳机;
(六)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不按要求填写姓名、学号或考号; (七)其他应及时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其试卷为无效试卷,成绩记为零分:
(一)使用蓝色、黑色之外的书写工具解答试题; (二)上交试卷不填写姓名、学号或考号。
第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桌面有他人所写的与考试相关的信息,不清除、不报告; (二)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 (三)有第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经纠正、批评教育无效; (四)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成绩记为零分:
(一)考试过程中为他人偷窥、抄袭提供方便;
(二)考试过程中任由他人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且不报告; (三)考试过程中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四)使用规定之外的纸张解答试题;
(五)在试卷规定区域以外书写姓名、学号或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六)未经同意,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带出考场; (八)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成绩记为零分:
(一)考试过程中的各种夹带行为 (包括身边放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存储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事先将相关内容写在身体或周边物体上等;
3
(二)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答案; (三)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或答卷或草稿纸;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五)在考试过程中以各种方式传递或接受考试答案; (六)教师批阅试卷时发现的雷同答卷; (七)扰乱考场、评卷场所工作秩序; (八)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不得继续参加考试,成绩记为零分。触犯法律、法规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一)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考号等信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资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请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考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嫌伪造证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四)参与盗窃、出售试卷,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五)购买盗窃试卷或解答盗窃试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伪造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剽窃、抄袭、伪造科研数据,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或请他人代写论文或为他人撰写论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其他违纪行为和处理
第十八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经审查无辜者除外),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先实施打人行为,未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后实施打人行为(正当防卫除外),未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按正当程序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偷盗、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盗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参照偷盗从重处理; (三)违纪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或多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违纪行为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藏、销赃等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
第二十二条 对组织、参与赌博者,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具、赌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三)酗酒滋事,借故起哄,摔扔物品,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违反《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教室管理规定》等规定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故意制作、传播、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