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

发布时间:2019-11-25 11:40:46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
作者:金懿
来源:《犯罪研究》2019年第02

        内容摘要:上海市公检法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对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以诈骗罪规制套路贷案件,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存在构成要件不符的问题。如对前置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调整,以非法经营罪规制套路贷案件,既能够较好地处理法理与逻辑相矛盾的问题,又能够对依法妥善处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提供有效路径。

         关键词:套路贷;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2017年下半年以来,上海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套路贷犯罪案件,并由市公检法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该案案件一般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维护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以诈骗罪规制套路贷案件,相当一部分案件存在构成要件不符的问题。笔者认为,如对前置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调整,以非法经营罪规制套路贷案件,既能较好地处理法理与逻辑相矛盾的问题,又为依法妥善处理此类案件提供有效路径。

         一、套路贷案件不宜定性为诈骗罪

         201710月,本市公、检、法联合发布的《意见》中指出,套路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对于套路贷案件的罪名认定,该《意见》指出,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如行为人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则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滋扰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根据文件规定,似乎倾向于以诈骗罪作为套路贷案件的兜底罪名。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227661046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6e.html

《“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刑法定性.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